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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会刊 2020年第5期 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百 第六十九条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 法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 单位未公示有关信息的,由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 总第99期 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 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 元以下罚款。 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封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一)包庇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露天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 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 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 物、造成大气环境事故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处的; 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重污染天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气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 行为。 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 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由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 第七章附 则 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目录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适用 第二章预防和控制 本条例。 第三章检测和治理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的车辆,铁路机 第四章监督管理 车、拖拉机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 第六章附则 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制定相关政策 措施,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 90丨浙江人大公报版 常委会会刊 ★ 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绿色交通,推广智能交通管理,改 2020年第5期 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其中,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 善道路通行状况,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治重点城市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 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汽车的比例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 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加快淘汰高排放机动车。 第99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 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中心城区禁 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止摩托车通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 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燃油助力车,禁止燃油助力 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机关、团 车上道路行驶。 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文明交通和绿色出行 第十四条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 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加强奥论监 应当按照规定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 督。 管部门联网。具体规定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 门制定。 进行投诉、举报。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生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配置的车载 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章预防和控制 禁止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对本 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删除、修改远 省新购机动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数据。 在本省申请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 第三章检测和治理 家、省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 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 第十五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 登记和转入登记。 由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执行 经检测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测合格的,公安机 国家阶段性车用燃油标准。 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销售车用燃油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 第十六条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 燃油,并明示车用燃油标准。 件,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信息联网: 第十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 (一)具有法人资格; 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二)场所、设备、人员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要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 求; 气污染程度,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限制停车等 (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措施减少机动车出行量。 对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生态 在大气污染严重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 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其联网,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 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等临时措施。 布已联网的本地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推进清洁 询电话等相关信息。 能源汽车的燃料补给、充换电、维修等配套设施建设,采取财 第十七条鼓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营运车辆综 政补贴、提供通行便利、停车收费优惠等措施,鼓励使用清洁 合性能检验机构一并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动车安 能源汽车。 全技术检验机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符合本条例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年提高 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 新增或者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公务用车等车辆 当予以联网。 浙江人大公报版丨91 常委会会刊 ★ 2020年第5期 第十八条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包括 (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限 机动车基本数据、排气污染检测、排气监督抽测、机动车排气 值标准进行检测,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污染维修等信息在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数据 (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设备,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 总第99 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养,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机动车排气污 (三)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染防治工作情况。 (四)向社会公开检测过程; 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 (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事项。 理制度,通过网络实时监控、检测、查访等措施,对排气污染 排气污染检测机构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机动车排气污 检测机构的运行情况、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进行监督,提高 染维修业务。 检测程序的规范性、检测设备的可靠性和从业人员的素质。 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测、在线监 公开检测方法、检测流程、排放限值标准、收费标准和监督投 控、摄影摄像、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用机 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动车进行排气监督抽测。 第十九条营运机动车经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经排气监督抽测,机动车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由生 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在规定检验期限内不得对其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维修并 污染物排放状况重复进行收费检测。 重新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排气 第二十条在用机动车经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排放限 监督抽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到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 值标准的,应当限期维修、重新进行排气污染检测。 复检。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 机动车逾期后未重新检测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并按照规定明确 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场所、单 质量保证期。维修完成后,应当向委托修理方提供维修合格 位、机动车进行重点抽查: 证明、维修清单。 (一)物流园、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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