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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2020年10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健全院前医疗急救服 务体系,发展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 1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活动及其监督 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将急危 重症患者送达接诊医疗机构救治之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 途中救治和监护以及与院内救护交接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应当坚持生命至上原则,坚持政 府主导、保障基本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 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 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所需经 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并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和运行经费补 偿保障机制,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满 足公众院前医疗急救、重大活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 等需求。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 疗急救工作,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规划,对全市各类急救站实施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服务规范、 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2活动。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 导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对本辖区内的院 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审 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交通运输、 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捐赠、志愿 服务等方式, 支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 参与院前医疗急救 服务。 受捐赠单位应当将捐赠资 金、物资的使用及审计结 果等向 社会公 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七条 本市建立 由市急救中 心、急救 网络医院、市急救中 心附设的急救站、急救 网络医院附设的急救站构成的院前医疗 急救体系,并 逐步建立陆地、空中、水上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 立体化救护 网络。 3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 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 门,按照国 家、省、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 置标准,根据本市 服务人 口、服务 半径、地理 环境、交通 状况、经济 水平以及医 疗急救需求等 因素,结合医疗机构分布 状况,组织 编制院前医 疗急救 网络布局专项规划,合理 确定急救站的 数量和位置,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院前医疗急救 网络布 局专项规划,组织设 置急救站及其相关设施。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每四万常住人口至少配备一辆急救 车,每个镇(街道办事处)至少配备一辆急救车。 负压急救车的配备比例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院前医疗 急救网络布局专项规划, 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二级及以上 综合 医院和 具有医疗急救服务 能力的其他医疗机构为急救 网络医院, 与其签订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协议。 对于纳入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国 家、省、市、县(区)所 属的急救 网络医院, 同级人民政府应当 给予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相应的财政保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建立覆盖全市的院前医疗急 救网络统一指 挥调度信息化 平台,实行院前医疗急救 集中受理 4和统一调 度。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 专用呼叫号码为“120”。 院 前 医 疗 急 救 网络统 一 指 挥调度信 息 化 平台应 当 与 “110”、“119”、“122”报警平台和“12345”市民服务 热 线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缩短响应时间。 第十二条 市急救中 心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急救站的统一组织、指 挥、调度; (二)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 小时受理呼救制度,收集 处理和储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 ; (三) 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参与重大社会活动院前医 疗急救保障工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 (四) 承担全市院前医疗急救人员业务 培训,组织开展 群 众性自救、 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性 培训; (五)公布急救站的 名称、地 址、急救 车数量、急救 车牌 号等相关信息 ; (六)组织开展急救医 学科研及学术交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急救 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国 家、省、市院前医疗急 救机构设 置标准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协议设 置急救站, 承担院 前医疗急救任务。 5鼓励急救 网络医院实行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一体化管理, 对急救站、急诊 科室专业人员实行统一调 配、统一 培训、统一 管理、统一 待遇。 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建立急救医 师、护士岗位培训制度,定 期开展急救 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急救 网络医院不得将急救站 出租、承包给任何单 位或者 个人。 急救站 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因 故中断或者停止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急救 网络医院应当 至少于中断或者停止服务前 两个月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书面 报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 到报告后,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确 保该区域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急救站 承担下列工作: (一)服 从市急救中 心的指挥、调度,承担指定的院前医 疗急救任务 ; (二)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 小时值班制度; (三) 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 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 操 作规范。 第十六条 接诊医疗机构应当设 置急救车辆通道和专用停靠 区域,并保持 畅通。急诊 科室应当实行全 天二十四 小时接诊。 6鼓励接诊医疗机构设立急危重症 专病诊疗中 心,加强院前 院内急救工作 联动协作, 畅通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的 绿色通道, 实现患者救治 数据及时共享。 第十七条 市急救中 心、红十字会、公立医院以及社会化 培 训机构组织开展 心肺复苏等基本急救 技能培训。 公安民 警、消防救援人员、公共交通工作人员等重 点职业 人群所在单位,应当定 期组织相关人员 参加急救常 识和基本急 救技能培训。 积极开展中 小学急救常 识普及,推广高中生、大 学生基本 急救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站 点以及机场、 客运车站、客运码头等 交通枢纽应当配备自动体 外除颤仪等必要的急救 器械、药品; 鼓励和 支持学校、体育场 馆、展览场馆、文化娱乐场所、 养老机构、政务服务大 厅、大型商场、景区(点)、大 型工业 企业等场所和单位 配备自动体 外除颤仪。 第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急救 知识与技能公益宣传,倡 导自救 互救理念。 第二十条 鼓励公民发现他人 有医疗急救需要 时,立即拨打 “120”急救电话呼救。 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公民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 到达前,按 7照急救 操作规范对需要急救的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 助。因自愿 实施紧急救 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 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急救中 心应当设 置与院前医疗急救 呼叫量相 适应的 “120”呼叫线路、调度席位,配备急救调 度人员, 不得 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实施恶意拨打“120”号码、谎 报呼救信息等 非法占用“120”线路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急救调 度人员应当经过 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 核,熟悉地理信息、急救站分布等基本 情况,具备专业的指 挥 调度能力。 第二十四条 市急救中 心在受理急救医疗 呼救时,急救调 度 人员应当在 八秒内接听呼救电话,一分 钟内向急救站发 出调度 指令,并对患者或者现场其他人员 提供必要的急救指导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市急救中 心、急救站应当做好 呼救受理及调 度、 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急救过 程的信息 记录。急救 过程记录应当至 少保存五年。 院前急救医疗 病历按照医疗机构 病历管理相关规定管理保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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