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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2020年9月28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德州市扒鸡品牌,传承扒鸡传统制作技 艺,弘扬扒鸡文化,保证扒鸡产品质量,促进扒鸡产业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扒鸡的传统制作 技艺和文化传承、知识产权保护、生产经营、产业发展及其相 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扒鸡是指始创并根植于德州,经过三百多年的 传承和发展,以鸡为原料,以植物香辛料为主要辅料,通过洗 理造型、蜂蜜(糖浆)涂喷、油炸上色和煮、煨、焖等传统技 艺制作,具有独特地方风味和品质的整鸡熟肉制品。 第三条 扒鸡保护与发展应当依法落实生产经营者责任, 坚持政府扶持、行业促进、社会参与的原则,做到保护与发展 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 第四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扒鸡保护 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扒鸡保 护与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商务、财政、卫生健 康、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审批服务、民政、 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扒鸡保护与发展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推 动扒鸡生产经营者依法设立扒鸡行业组织,按照职能对扒鸡行 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扒鸡行业组织应当按照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 行为自律的原则,开展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权益 保护、纠纷调处等活动,促进扒鸡保护与发展。 2第六条 扒鸡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按照食品 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消费者负责,并接受监 督。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扒鸡保 护与发展相关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 危害扒鸡保护与发展的行为进行 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 时处理。 第八条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扒鸡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扒 鸡文化的 宣传,对 违反扒鸡保护与发展的行为进行 舆论监督。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九条 从事扒鸡生产,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原料鸡 使用检验检疫合格的毛鸡或者白条鸡, 来源 可追溯; (二)辅料 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传统制作技艺要 求; (三)生产工艺流 程符合扒鸡传统制作技艺要 求; (四)生产 加工场所及其环境 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和卫生 要求; (五)产品质量 符合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和所标识的产品标 准; (六)产品 包装和标识 符合国家标准; 3(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等要 求。 第十条 从事扒鸡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下列行为: (一) 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以及腐败变质的原料 鸡; (二) 使用超过保质 期或者变质的辅料 ; (三)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 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 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 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四)标 注虚假生产日 期、保质 期; (五)以次 充好、以 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六) 伪造产地,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七)广告宣传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 费者; (八) 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 逐步建立统一的原料鸡 饲养和扒鸡生产、 仓储、流通的食品安 全全程追溯制度和协作机制。 扒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 追溯体系,如实记 录、提供可追溯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扒鸡 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对 涉及扒鸡的传统制作技艺、 饮食文化、 民风民 俗、故事传说等文化 遗产进行 搜集、研究和整理,并合 4理开发 利用。 鼓励扒鸡生产经营者 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扒鸡文化展 示场所 收藏展示扒鸡历史、技艺、传承等相关实物、 资料,宣传弘扬 扒鸡文化。 第十三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符合条 件的扒鸡制作技艺 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 性项目名录, 做好向上一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 性项目推荐工作。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对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公 布的扒鸡制作技艺代表 性项目,明确项目保 护单位,认定代表 性传承人,并为 项目保护 单位、代表 性传承 人开展工作 提供支持。 扒鸡制作技艺保护 单位应当依法 履行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 的相关职责。代表 性传承人应当依法 履行扒鸡制作技艺的传承 、 传播义务。 第十四条 依法 平等保护扒鸡生产经营者知识产权。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 协同保 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 元化解决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 的保护 力度。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 引导扒鸡生 产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加强品牌建设,依法 注册商标、域 名和 申请专利。 5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 第十五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扒鸡 产业发展实际, 引导扒鸡产业 聚集,壮大产业规 模,规划建设 扒鸡产业 园区,培 育建设扒鸡特色 小镇。 第十六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 、 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措施,对扒鸡生产经营者 在技术改 造、科技创新、 电子商务、品牌创建、文化传承、人 才培养等 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促进金融机构与扒鸡生产经营者开展合作,鼓 励金融机构 开发适合扒鸡生产经营者特 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满足企业融 资需求。 第十七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 以扒鸡生产经营者为主体,市场为导 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 新机制,促进扒鸡产业 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支持扒鸡生产经营者 在传承传统技艺的 基础上,运用先进 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改造, 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 效率。 鼓励扒鸡生产经营者将传统经营方 式与现代服务 手段相结 合,巩固发展连锁经营、 直营、加盟等营销模式,加快发展电 子商务,促进 “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6第十八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 鼓励扒鸡行业组织制定 团体标准、扒鸡生产 企业制定 企业标准。 鼓励扒鸡生产 企业申请质量管理体 系认证、环境管理体 系 认证以及产品 认证等。 第十九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 门应当组织开发扒鸡文化旅游 项目,鼓 励支持扒鸡生产 企业加 强与文旅 企业的合作,发展工业旅游, 壮大文化产业, 增强扒 鸡文化 影响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扒 鸡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年 度监督管理 计划,向社会公 布 并组织实施。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 加强扒 鸡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监督管理,依法 查处扒鸡生产经营活 动中的违法行为,对 涉嫌犯罪的,及 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 门应当依法 汇集扒鸡生产经营者的公 共信用信息,并纳入市公 共信用信息 平台。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扒 7鸡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 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公 安、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 共享机制,发 现扒鸡生产经 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 情形的,应当及 时相互通报,依法作 出处 理。 第二十三条 非物质文化 遗产扒鸡制作技艺 项目保护 单位 不履行职责的, 由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 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保护 单位资格。 非物质文化 遗产扒鸡制作技艺 项目代表 性传承人 无正当理 由不履行规定 义务的,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 旅游部门 可以取消其代表 性传承人 资格,重新 认定该项目的代 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在扒鸡保护与发展工作 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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