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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3月5 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3年6月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根据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1998年5月29日福建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 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 据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 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 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八次 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九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以下简 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 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县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 接选举.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 票权.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按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 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地方的选举. 第五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 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 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 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 比例. 第六条 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县级和乡镇人 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6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台湾同 胞,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 省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原居住地或者现居 住地的选举. 第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 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九条 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 由九人至十九人组成,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五人至 十三人组成.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 人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的,应当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 出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 作出接受其辞职的决定,并予以公布.选举委员 会主任辞职的,应当从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决 定一人代理主任职务或者补充任命主任. 第十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本实施 细则,严格依法办事;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计划, 确定选举日; (三)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四)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选民 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在三日内作出处理 决定; (五)组织各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了解核 实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 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 选民的书面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七)主持投票选举,组织各选区选民投票 选举代表,依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 选代表名单; (八)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九)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破坏选举 的行为; (十一)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十二)做好换届选举的档案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应分别设 立办公室,负责选举的具体事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乡镇、 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可设立选举办事处, 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组织所辖选区的代表 选举工作. 第十二条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选举委员会 撤销.县、乡两级选举工作的有关事宜,由县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办理.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十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 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一 百四十名,再按人口数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 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 2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6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 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四 十五名,再按人口数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 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 五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 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 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 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 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 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镇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代 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 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 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 名额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确定. 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 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十六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 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各选 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 相同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 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 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散居的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 口数. 第十八条 驻军应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名额,由驻地县级选举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九条 选区按照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 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便于代 表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的原则,可以按居住 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 单位划分. 第二十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本行政区域 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 相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选区的划分: (一)选区的大小,按每个选区选一至三名 代表划分. (二)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区 或者城关,凡能够产生一至三名代表的单位和居 民、村民组织,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也可以 划为二个或者三个选区;不能产生一名代表的, 可以与邻近的单位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也可以由 单位与附近居民、村民组织划为一个选区.在农 村或者城市郊区,凡能够产生一名代表的村民、 居民组织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可 以划为若干个选区;人口少不能产生一名代表 的,可以与邻近的村民、居民组织合并划为一个 选区. (三)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人口 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6数能够产生一名代表的村民组织,可以单独划为 一个选区;人口多的可以划为若干个选区;人口 少的村民组织可以由相邻的若干个自然村划为一 个选区. 第二十二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县、乡两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 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 联合选举.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于 居住在境内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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