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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福建省 村民委员会选举 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 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 五年,届满后应当及时选举, 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受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 成,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妇女成员,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 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 1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 村落状况。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 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七人组成,主任在成员中推 选产生。具体名额、推选方式和成员出缺后的补缺方式由村民 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村民代 表单独或联合提出,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 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过半数有 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 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推选有效;以村民小组会 议方式推选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 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推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 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 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 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 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 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由村民 选举委员会公布,并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方式补缺。 — 2 —第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开展选民登记, 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候选人提名和预选,确定 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 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七条 县(市、区)、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 举指导组。县 (市、区)指导组由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 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乡、民族乡、镇指导组由同级党委、人大 主席团、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受县 (市、区)指导组的领 导。 第八条 县(市、区)、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 指导组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 法》和本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引导村民 依法搞好选举; (三)开展选举试点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 3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 诉; (五)确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日; (六)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 经验; (七)整理建立选举工作 档案。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导选举工作的 经费列入同级财 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经费可以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县 (市、区)、乡、民族乡、镇 财政预算。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 前,应当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 进行 离任经济责任审 计。 审计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部门、 财政部门或者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 计结果应当于选民登 记日前由负责审 计的部门或者单位公布。 第十一条 年满十 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 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除 外。 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 准。村民出生日期以 居民身 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 籍登记为 准。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 前,应当 对下列人员进行登 — 4 —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 且在本村 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 居住,本人表 示参加选举的村 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 居住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 请 参加选举,并 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 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 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 再 参加其 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三条 经登记确 认的选民资格本届有效。每次选举 前 应当对上届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 八周岁的、新 迁入本村具有选 民资格的和被 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 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 予以 补充登记。 对选民登记后 死亡和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 人,从选民名单上 除名。 第十四条 选民登记日应当确定在选举日的二十五日 前。 选民登记工作应当在五日内完成。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 外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 当及时通 知其回村参加选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 能回村参 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 托本村有选举权的 近亲属代为投票, 但 每一村民接受委 托投票不得 超过二人。委 托人或者受委 托人应 — 5 —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至选举日 前五日内 到村 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 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 进行审核并 于选举日的二日 前将委托人和受委 托人名单 予以公布。 未经上 述程序和超出时限的,委 托无效。 受委托人不得 违背、泄露委托人的意 愿。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 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 又未委托他 人代为投票的,不 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数内。 第十五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 前公布。 对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 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 布之日起的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 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 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作出 调整或者解释,并公布 调整结 果。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采 用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 式;条件成熟的地方 也可以采 用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 体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 民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直接提名。妇女成员候选人单独提名 产生。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 从全体村民利 益出发,推荐奉公 守法、 品行良好、办事公道、热心公 益、具有一定 文化水平和 — 6 —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每一村民提名的人数不得多于应选 人数。 对村民依法直接提出的候选人或者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 人,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 消、调整或者变 更。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 对提名的候选人 进行资格审查。 所有的提名名单应当于选举日的十日 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 布。 被提名的候选人自 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预选公 告 公布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 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 比应选名 额多一至三人。 所提的候选人人数 超过正式候选人人数的, 均 应当以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 人。预选时,可以 召开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每户派一 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代表参加的预选大会, 也可以召开村 民代表会议,具体 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登记参加选举 的村民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 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预选有效,以得票多少 顺序 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二 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 — 7 —正式候选人自 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 布后的一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 请,因此造成正式 候选人差额不 足时,应当在 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的得票 多少的 顺序递补。 第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 与村民见面, 向村民 介绍候选人的 情况,由候选人 发表履行职责的设 想,回 答村民提出的 问题。但选举日 必须停止此项活动。 第二十条 投票选举的 准备工作: (一)训练工作人员; (二)核实参选人数; (三)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 准备票箱和选票,布 置选举大会会 场和投票 站。 第二十一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 召开选举大会。根据村民 居住状况和 便于投票的 原则,可以设立中心投票 站和若干投票 分站进行投票。选举大会和投票 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对于老、弱、病、残不便到选举大会会 场或者投票 站投票 的村民,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 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受投 票。对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员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 选举日的二日 前予以确认并公布。 候选人及其 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 8 —
法律法规 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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