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
(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责任
第五章 监理单位责任
第六章 试验检测机构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规范从业
行为,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及其 附属设施
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 ,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
建设工程;本条例所称的质量安全工作是指质量和安全生产及
其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质量至上、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从业
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
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要求交通
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
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重特 大事故预防和处置协调机制,
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交通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
监督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交通建
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
作。
第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 安全责任终身制。
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建立健全工
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强化工程质量 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措
施,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保护资源和生
态环境,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 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
任。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本条例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
其他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安全评估等业务
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条 交通建设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健全
行业诚信体系,引导从业单位有序竞争、规范经营,组织质量
安全宣传教育和 培训,推进施工、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领域 鼓励和支持从业单位、 学会、
科研单位等有关组织和个人 开展质量安全管理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新设 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加强信 息化和标准
化建设,提 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 平。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 首要责
任。建设单位应当 科学确定并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建立健全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 度,依法设置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或者配备
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不具 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 能力的,
应当委托 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 进行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单位按
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安全、 投资及工期等管
理责任。
第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招标 文件应当依法 明确安全生产要
求,施工招标 文件还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施工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 报价,其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国家
规定的标准,大跨径桥梁、水底隧道等具有 高技术难度和安全风险的项目,应当相应提 高提取比例。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评 价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开展对设计 阶段安全风险评估的评 审和施工
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并 将评审和评估结 果分别作为确定设计、
施工方 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 件进行
审查,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隐患
排查治理体系和应 急预案,强化监测监控、 预报预警,及时发
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 案管理和应 急演练。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
其他从业单位在合同中 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目标、质量安全责任
和要求,加强从业单位履约管理,督促施工、监理、试验检测
等从业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 到岗履职,组织 开展质量安全检
查,督促有关单位及 时整改质量安全 问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 开工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办
理工程质量监督 手续,工程质量监督 手续可以与施工 许可或者
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 时组织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交工
验收、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 完成项目交工验 收报告、竣
工验收报告,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 收、竣工验收时应当分 别
对从业单位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
结果作为交工验 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安全负责,
应当按照交通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进行勘察,提交的
勘察成果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并 明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
保障措施,对有可 能引发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 情形提出
防治建议。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设计质量安全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 报告是否符合设计工作 深度要求进行
复核,发现勘察报告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 时提出意见和建
议,勘察单位应当 采取措施 予以更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交通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勘
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 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科
学。对不 良地质、技术 复杂、工程重 点部位和环 节以及采用的
新技术、新 材料、新工 艺、新设 备应当在设计 文件中注明,并
对施工质量安全提 出措施和建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 桥梁、隧道、高边坡等技术
难度较大、施工工 艺复杂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开展安全风险
评估, 编制风险评估 报告,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有 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
建设单位应当指定负责 整体勘察、设计 总体协调的单位,统一
勘察、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 前,
向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 进行施工 图纸技术交 底,按照有关
规定和合同要求在施工 现场设立代表处 或者派驻代表,及 时处
理施工中 出现的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技术 问题,并做好 后期服
务。
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交工验 收前,对工程主要技术指标的
完成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向建设单位 出具工程设计 符合性评
价意见。
经审批的勘察、设计 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 修改的,应
当按照国 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质量安全工作全 面负责,依法保证安全生产费用及从业人员、机 械设备等生产要 素投
入到位。
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依法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 专款专用,并建立使用 台账。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 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
程规模、技术 复杂程度等实际 情况,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文件。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技术 难度较大、施工工 艺复杂
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开
展施工安全 专项风险评估, 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附具安全验算
结果,并按照规定经过 专家论证。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
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 件的,不得 进行施工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 急救援体系, 编制应急救援预
案,组织应 急培训,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配齐相应的 器材、设
备,并定期组织 演练。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交通建设工程设计 图纸、
技术标准、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工方 案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进
行施工,不得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 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
中应当及 时、真实、完整地做好施工 记录,客观反映现场施工
的实际 情况;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 时提出意
法律法规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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