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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中市太谷传统医药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20年10月30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太谷传统医药文化,保障太谷传 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质量和特色,促进太谷传统医 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本条例所称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 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龟龄集、定坤丹、 安宫牛黄丸传统制作技艺。2第三条 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坚 持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 则,保持其原真性、地域性、活态性和传承性。 第四条 市、太谷区(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太谷传 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做好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 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传承、产业发展、信息共享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等方 式,参与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 第二章 传承与发展 第七条 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3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有权在太谷 传统医 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项目 保护单位)内选择和培养传承人 。 第八条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 依法履行传承义务,常随学徒不 得少于二人。 第九条 项目保护单位 依法合理利用传统医药 国家级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并有权推荐非 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条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坚持使用优质药材,传承传统技艺,坚守传统工艺 流程和 核心技艺,保 证项目的原真性; (三)合理使用 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标 牌、项目保护单位 标牌和生产性保护 示范基地标识,不得 擅自 复制或者转让; (四)妥善保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 料,不得 侵 占或者转让; (五)加强生产技艺培 训,开展技 术交流、技 能竞赛和业 务学习等活动;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4第十一条 保护和利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 产,应当 尊重历史真实性和本 土文化内 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 和文化 风貌,不得 贬损、歪曲和篡改历史渊源,不得进行 虚假 或者误导性宣传。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 从事下列行为: (一) 擅自使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名称、 标牌标识; (二) 擅自以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 义注册企业或者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 第十三条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根据 需要,设立太谷传统医 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 示场所、传 习场所和中医药文化 宣 传教育基地。 公共文化 机构应当有 计划地展 示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按照有关规定 向社会开 放。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 表性项目的 宣传,普及传统医药 知识。 鼓励有关部门将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 社区文化建设内 容。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 托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 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设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 示范基地,推动5健康产业 园区与产业联 盟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太谷传统医药国 家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与特色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 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通过建设 出口基地、海外中心、国 际合作 基地等方式, 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经 费,主要用于下列 事项: (一) 濒危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抢救; (二)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 料和实物的 征集和收购; (三)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 研究; (四)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 承人的 补助。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 对项目保护 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经费使用 进行监督。6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文化主管等部 门应当 支持、指导项目保护单位通过 申请知识产权、制定 标准 等方式, 对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 行保护。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 数字 化平台,促进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 存和传 播。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太谷传统医药国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相关的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及 其附属物的保护,设立保护 标志,建立 档案;属于文物和 历史 建筑的,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修缮、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 对涉及太 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技艺、 饮食文化、民 风民俗、故事传说等关联文化资源 进行搜集、整理和研究。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下列 情形的单位或 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太谷传统医药保护、传承、 交流等方 面成绩显著 的; (二) 带徒授业成绩显著的; (三)资 助、捐助太谷传统医药 事业贡献突出的;7(四)有其他 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山西 省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已有法律责 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情形之一,实 施引 人误认为是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或者与其存在 特定联 系的混淆行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 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 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 罚 款。 第二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的,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8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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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晋中市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12-0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晋中市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12-0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晋中市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12-07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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