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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报 LANZHOUSHIRENMINDAIBIAODAHUI CHANGWUWEIYUANHUIGONGBAO 2020年 第7期 (总第131期)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8月28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 的合法权益,保障依法、安全、合理使用物业,营造安全、舒适、 文明、美丽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 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 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 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 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社区指 导、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 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 治理体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动物业 -3- 服务管理规范化、市场化。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管委会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以 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调 解物业服务管理纠纷,并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 服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协商共治机制,支持业主、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鼓励和支持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根据有 关法律和章程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发挥群团组织在物业 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条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 业服务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 (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 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 一4一 (六)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 策等信息系统; (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性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 依法公开必须公开的各种事项和费用: (三)指导、监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 (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相 关工作; (六)落实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 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区域私搭乱建、不即时清 理犬只粪便、不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投放行为的查处和流浪犬捕 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禁养犬、犬吠扰民、生活环 境噪声污染、高空抛物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电梯安全监管和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行为的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物业区域内损毁树木、绿地违法行为的查处。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区域内供水使用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5一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物业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和相应 违法行为的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物业区域内锅炉烟尘、餐饮业油烟污染违法 行为的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物业区域内存放危险物品、妨害消防安全违 法行为的查处。 除本条上述各款明确规定的职责以外,上述各款所列的政府部 门还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其他有关监督管理 工作。 自然资源、人防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 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突发事件发生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落实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 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 物业服务人应当服从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在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市、区(县) 人民政府对物业服务人在采取应急措施期间的工作可以适当给予物 资支持和资金补贴。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社区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市、 区(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应急措施。 第九条市物业服务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 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人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 -6- 物业服务水平。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物业服务 管理纠纷,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物业服务管理行 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拆迁补偿、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 等情形已经合法占有房屋或者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尚未依法办理所 有权变更登记的人,在物业服务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相 应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 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十一条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 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 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 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 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依法书面授权代理人 参加,也可以通过信件、传真、微信、QQ、电子邮件等由业主大会 同意的多种方式参加讨论和表决。 第十三条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 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 一7- 分之五十,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 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 责。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列应当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一 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符合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并提供下 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资料; (二)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 证明; (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资料; (六)业主名册。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的业主可以联名 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 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 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组建筹备组,筹备召开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组自行解散。 第十五条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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