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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版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9月24日宜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 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鼓励和支持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倡导文明风尚,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 程度,建设文明宜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活 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 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相统一,坚持依法治市和以德 治市相结合,注重发挥公民的主体作用.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 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履行本 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 调、监督等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 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体布局.各类开发区(园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管 理机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 本行政区域(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 与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 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 结.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行为 规范和公序良俗,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 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第九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礼仪,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用 语礼貌,不在公共场所喧哗; (二)厉行节约,按需消费,反对餐饮浪费; (三)推行分餐制,多人同桌就餐时使用公筷 公勺; (四)绿色、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 源,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老、 弱、病、残、孕妇和携婴幼儿的乘客让座,驾驶和乘 坐电动自行车戴安全头盔; 􀅰641􀅰公报版(六)等候服务时自觉排队、不逾越等候线,乘 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七)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 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主动采取 佩戴口罩、保持合理社交距离等预防性措施; (八)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配合相关检验检测、 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遵循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 (十)尊重教育工作者和医务人员,遵守教育、 医疗机构管理规范,通过合法途径处理纠纷; (十一)维护网络文明,拒绝网络暴力,抵制网 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十二)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 学风和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十三)孝老爱亲,平等相待,相互扶持,邻里 和睦,培育良好家风; (十四)维护社区秩序,爱惜社区设施,爱护社 区环境,规范停放车辆; (十五)摒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文明节 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不攀比,不大操大办,不 铺张浪费; (十六)不游丧,不在城区道路、公共场所抛 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十七)诚信经营、诚信服务,保障商品和服务 质量; (十八)其他有利于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行 为. 第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 为: (一)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电影,参 加游园、集会、节庆等公共活动时,不服从现场管 理; (二)在医疗和教育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 (三)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四)携带犬只出户不使用牵引带等安全措 施,遗弃宠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的不文明 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泼脏水,乱扔烟头、果 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公益广告 牌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 广告和宣传品等; (四)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 (五)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等活动时,占用人 行通道或者产生的噪音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环境的 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交通出行的不文明 行为: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外抛洒物品; (二)驾驶车辆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浏览 电子设备,不按照规定载人载物; (三)驾驶和乘坐机动车不系安全带,驾驶和 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四)驾驶机动车不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随 意变道、抢道、追逐、飙车,行经人行横道不礼让行 人; (五)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乱穿马路、 穿插等候车辆; (六)车辆不按照规定停放以及压占两个以上 停车泊位; (七)利用车辆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 动; (八)乘车人干扰客运车辆驾驶人正常驾驶; (九)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走人行横 道或者过街设施,翻越交通护栏; (十)在车行道内嘻闹、乞讨、兜售物品、散发 宣传品; (十一)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 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优先通行车辆;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交通出行 􀅰741􀅰公报版的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影响社区生活的不文明 行为: (一)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公共区域种植蔬菜等农作物、围合庭 院、乱堆乱放和悬挂物品; (三)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用途; (四)占用、阻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 防车通道; (五)违规装修装饰影响他人工作、生活; (六)违规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社区生活的 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生态环境的不文明 行为: (一)向河流、水库、湖泊、湿地、地热水等水体 排放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 物; (二)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燃用煤炭、木柴等加 工食品; (三)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 叶、杂草、塑料以及其他产生大气污染的物质; (四)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非 法采挖、交易、运输、食用野生植物; (五)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损害生态环境的 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旅游行为: (一)采挖景区植物,攀折花木,违规投喂动 物; (二)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 物古迹、景观景物和旅游设施; (三)擅自到未开放的区域或者危险区域游 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旅游的行 为.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的经营行为:(一)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二)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药品; (三)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发送 商业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进行商业广告巡游宣 传; (五)营运车辆在公共场所高声揽客或者强行 载客;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经营的行 为. 第三章 鼓励和支持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文明行为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对表现突 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对其工作人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 彰.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 人对文明行为模范人物予以激励和帮扶.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单 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窗口、文 明商户等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扶老、 济困、助残、助学、优抚、救孤、赈灾和医疗救助等 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组织和从事慈善活 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 部门应当支持依法成立志愿服务组织,鼓励、支持 单位和个人的志愿服务行为.单位和个人参加志 愿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 鼓励、支持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 件.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以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 站(工作室)、爱心服务点等方式,为需要帮助的人 􀅰841􀅰公报版员提供休息、饮水、遮挡风雨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个人无偿献血,无偿捐献 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 体器官、遗体的,本人及其亲属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成年人见义勇为,保 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对其予以确认和 表彰、奖励,其本人及其亲属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享受相关保障待遇. 鼓励具备相应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 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鼓励相关单位在公共场所设置急救设施.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 导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 度,研究、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政策,协调、 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 情况. 联席会议由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 委员会定期召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 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下列公共服务设施, 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施: (一)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人行横道、过 街天桥、地下通道、地下管网、公交站台(牌)、停车 泊位等市政、交通设施; (二)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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