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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条例 (2020年10月22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江苏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四章 特色街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 1 ─ 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以下称 风景名胜区),是指包括以夫子庙为核心、 “十里秦淮”为轴 线,以及朝天宫、熙南里等相关区域,具体范围按照省人民政 府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 例。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 依法管理的原则,保护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风貌、不可移动文 物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促进风景名胜区景观、文 化、生态统一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 领导,依法将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纳入全市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要素投入,加强风景名胜区相关工作的 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秦淮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依法将风景名胜区 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风 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特色街区规划、城─ 2 ─市设计和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制 度,保障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 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五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所属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 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特色街区规划、城市设计; (二)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风景名胜 区服务标准等规范; (三)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内相关建设项目和各类活动的 审核工作; (四)聚焦文化旅游创意和休闲旅游产业,提升风景名胜 区业态品质,统筹风景名胜区重点片区的整体保护、有效更 新、活化利用,推动文化旅游功 能提升; (五)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的监督管理,定 期组 织检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 情况,开展风景名胜区 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六)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优化旅游配套服务和改善游 览条件,做好夜景灯光照明、店招标牌、店面装饰等日常管理 工作,维护风景名胜区公共 秩序、市场秩序和市容环境; (七)负责权限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管 养、─ 3 ─ 运行和维护; (八)建立风景名胜区投 诉举报和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处 理有关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或者协助查处风景名胜区违法行 为; (九)协调风景名胜区重大活动的属 地保障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 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行业管 理工作,对风景名胜区 绿化管理予以指导和监督。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国 家等级旅 游景区、文化旅游经 营场所、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以及 非物质文 化遗产传承、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 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实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 商品销售、食 品安全、价格、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 安全生产综合 监督管理。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 商业的业态定 位、提档升级,支持、推动示范步行街建设发展。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编制风景名胜区相 关规划的职责,审批管理建设项目规划资源,指导和监督 其他─ 4 ─相关的规划编制和建设实施。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 环境监督管理 工作,定期开展内秦淮河水质监测,查处噪声、餐饮油烟超标 排放等违法行为。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 房 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市 容市貌管理 的组织指导、监督 检查和综合考评工作,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 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督促和 检查考核。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水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 工作。 第七条 发挥风景名胜区内行业协会 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 和信用建设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制定产品和服务行业标准,通过 评奖、认证等方式促进行 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设立公益性基金等 方式提供资金支持,通过提供技术、宣传咨询等方式开展志愿 服务,参与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设施和 环境的 义务,有权制止、举报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5 ─ 对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 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由秦淮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 予以表彰 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依法 征求专家和公 众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 施。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 明确风景名胜区范围、功 能定 位、空间布局、容量规模和相关保障措施等内容,挖掘文化内 涵,体现历史风貌,彰显景观特色,打造具有鲜明“美丽古 都”特征的城市标识。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风景名胜区建设、保 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 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 施、文化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的 布局与规划,并明 确建设用地和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一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会 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 夜景 照明、旅游交通、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保护风景名胜区总体─ 6 ─风貌和景观特色。 第十二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城市设计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总 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区 保护规划、南京城 墙保护规划等已批准的上位规划,发掘和合 理利用风景名胜区的历史文化资源, 并按照程序纳入控制性详 细规划。 第十三条 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涉及风景 名胜区的,应当征求秦淮区人民政府的意 见,并与风景名胜区 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相 衔接。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城市 道路、地下管线、滨水河岸 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 由秦淮区人民政府报市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市城市建设计划。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中统筹地下管线 的空间安排。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 符合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要 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其功能、布局、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经风景名胜区管理 机构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禁止建设危害公共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 的项目和设施。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完 善通达风景─ 7 ─ 名胜区的路标路牌、交通标识和指示系统,保障交通枢纽、地 标性商业、文体旅游设施 之间交通指示清晰明确。 秦淮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完 善风景名胜 区交通、停车、游客咨询等基础配套设施,建立布局合理、指 向清晰、功能完备的标准化引导标识体系。 第十七条 供排水、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照明等 单位建设和维护公用设施,应当 符合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和 容 貌标准,并定期巡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相关单位应当及时 整改;因设施管养不当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风景名胜区内的新建管线应当 采用隐蔽方式敷设,既有公 用设施架空线应当逐步转入地下敷设。 禁止擅自迁移、改造风景名胜区内的公用设施。 确需迁 移、改造的,应当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 见。 第十八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智慧景区建设,利用互 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做好客流疏导、智 慧停车等景区管理工作,提 高旅游服务标准化、 智能化水平。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 同相关单位建立健全风景名胜 区信息服务平台,为游客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 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积极宣传秦淮 历史文化,提升游 客满意度。─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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