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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2020年10月30日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山 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公众开 展体育活动的需求,提升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 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西 省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 赛、教学和健身活动的场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包括由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经 营性体育设施。 1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管理者,是指负责体育设施维护管 理,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体育设施 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本行政区域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建设、维护、管理的公 共体育设施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第二章 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条 体育设施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统筹安排、合 理布局、功能完善、类型多样的原则,人均体育场地占有面 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公共 体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公共 2体育设施专项规划相衔接,保障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的空间落 实。 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和居民住宅区配套体育设施的规 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相关部门应当通知体育主管部门参加 。 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以及相关器 材,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体育设施 用地定 额指标,建设 符合国家标准的 综合体育场、大中型 全 民健身活动中 心、综合体育 馆、游泳馆等体育设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体育设施 全覆盖的 规定,建设中 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 心、体育公 园(健身 休闲 基地)等体育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 辖区特点, 建设符合本地需 要的健身 广场等体育设施。 行政村可以根据实际,建设 符合农村特点的篮球场、乒 乓球台等体育设施。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在新建、改建和 扩 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 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配套建设健身步 道、健身 路径、篮球场、足 球场等公共体育 设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 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 3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主体工 程 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 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新建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 符合国家和地 方相关标准。 新建学校的建设主体 在进行规划设计 时,应当根据体育 设施向社会开 放和安全管理的需 要,将教学区和体育场地进 行合理 分隔。 已建学校的体育设施 未达到相关标准的,应当 采取措施 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拆除公共体 育设施或改 变其功能、用 途的,应当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择地重建。 重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 符合规划 要求,不得 少于原 有规模。迁建工作坚持 先建设后 拆除或者建设 拆除同时进行 的原则。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 独资、合资、合作等 方式, 建设经营性体育设施。 第三章 体育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 扩建体育设施的,体育设施管 理者应当 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 向体育主管部门 备案。 4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由所有人或者其委 托的单位负 责管理。 捐赠建设的体育设施由 受赠单位负责管理。 经营性体育设施由其经营者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 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建 立、健全体育设施安 全管理制 度; (二)按规定制定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按规定保 养、维修、管理体育设施; (四)按规定的 最低时限向公众开 放; (五)公 示服务项 目、开放时间等事项; (六) 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 使用方法或者 注意事项; (七)将体育设施的 名称、地 址、服务项 目、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等内容报体育等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场 馆应当向社会开 放,明确开放时 段和项目。因训练、赛事、保 养、维修、气候和安全等特殊 情况需要暂停开放的,应当提 前公告。 公共体育场 馆的管理者 因提供服务需收 取费用的,应当 对学生、老年人、 残疾人实行 价格优惠。 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学 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 延长 开放时间。 第十九条 机关、学 校、社会 团体以及其 他企事业单位 5的内部体育设施应当 在不影响工作、教学、 生产秩序,确保 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开 放。 第二十条 遇有重大公共 突发事件等情况时,有关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 可以临时征用经营性体育场 馆。体育场 馆的设 施被征用期间或者 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当 给予相应的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 方式支持经营性体育设施 免费或者 优惠向社会开 放。 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 对经营性体育设施 经营者 履行政府 购买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章 法律责 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 方性法规 已有法律责 任 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由 体育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6的工作人员 在履行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职责中 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7
法律法规 临汾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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