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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 保护条例 (2020年1月18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博斯腾湖水质,防治水污染,保护2博斯腾湖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 等法律、 法规,结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 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是指博斯腾湖、湖 滨沼泽地、 汇入博斯腾湖各河流水系等地表水和地下水组成的水 生态环境。 第三条 在博斯腾湖周边县及焉耆垦区团(镇)区域(以下 简称博斯腾湖周边区域)内从事开发建设、 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 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博斯腾湖周边 县水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 自治州水利、 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 农业农村、 林业和草原、 畜牧兽医等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博斯 腾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博斯腾湖周边焉耆 垦区团(镇)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铁门关市 水利、 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 农业农村、 林业和草原、 畜牧3兽医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铁门关市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 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博斯腾湖水环境质量情况,依 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态环境保护联 动机制,组织铁门关市、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县人民政府、团 (镇)及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博斯腾湖及入湖水体不受污染。 第八条 州、 县、 乡(镇)、 铁门关市人民政府、 焉耆垦区团 (镇)应当落实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湖泊 的水资源保护、 水域岸线管理、 水污染防治、 水环境治理、 水生态 修复等工作。 第二章 水生态保护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博斯腾湖生态保护补偿机 制,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根据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保护 需要,确定博斯腾湖 大湖区水体 最低预警水位为1045.50米。在满足防洪要求确保安 全的前提下,优化水资源 配置与调度,维持合理水位。4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加强水位变化动态监 测,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在人员流动相对 密集的湖岸 场所(大河 口和扬水站区 域)设立水位 变化动态监 测结果的显著标志标识,实时 公开公 示水位。 第十一条 自治州、 铁门关市、 博斯腾湖周边各级人民政府、 焉耆垦区团(镇)应当 采取保护和治理 措施,维护和改善博斯 腾湖水环境, 使汇入博斯腾湖的各河流水质 达到《地表水环境质 量标准》 (GB3838—2002 )Ⅱ类标准,博斯腾湖水质 达到《地表 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Ⅲ类标准。 第十二条 博斯腾湖周边县人民政府、焉耆垦区团(镇)及 其相关部门应当 采取措施,建立 健全水生态保护和修复长 效机 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促进水生态 功能的保护和修复, 提高 水体自然 净化能力。 第十三条 自治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做好博斯腾湖及入 湖水质监 测工作,监 测数据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发 现博斯腾湖及入湖水质 异常时,应当会同相关部 门调查处理,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自治州和铁门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 配置 水资源,建立 覆盖全流域取用水总量 控制指标体系,实施 消耗 总量与消耗强度双控制度。 第十五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加强黄水沟上游用水管理和 科 学调度,增加黄水沟入湖基流,促进博斯腾湖水体 循环,改善5水质。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合理 调度开都河宝浪苏木闸东、西支水量 分配,防止开都河宝浪苏木闸东支断 流。 第十六条 博斯腾湖周边区域应当实行 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促进 节约用水。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禁止在博斯腾湖及入湖河 道(渠)设置排污口。 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 方式向博斯腾湖及 入湖河 道(渠)排放水污染 物。 第十八条 博斯腾湖周边县人民政府、焉耆垦区团(镇)应 当统筹建设城镇污水管 网,加强对污水 处理设施维护 运营单位 的监督管理, 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十九条 博斯腾湖周边区域生 活污水及工业 废水应当 满足 敏感流域排放要求达标排放,实现中水回用或者综合利 用。 第二十条 博斯腾湖周边县人民政府、焉耆垦区团(镇)应 当建立 健全生态农业体系,制定 科学种植制度,加强肥料、 农药 使用监管,推 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生物农药,减少农业 面源污染。 第二十一条 博斯腾湖周边区域从事水产 养殖应当科学划定 养殖区,明确水产 养殖限养区和禁养区,依法 拆除超过养殖容6量的网箱围网设施; 配套建设污水 处理设施,确保水产 养殖尾 水达标排放。 第二十二条 机动船舶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物渗漏、溢流或者 散落的措施,及时 回收残油、废油,防止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造成水污染。 第二十三条 博斯腾湖周边区域 旅游景区应当 配套建设环境 保护基础设施,出水水质应当 满足敏感流域排放要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七条第一 款规定设 置排污口的, 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拆除,处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 强制拆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 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 七条第二 款规定,通过 暗管、渗井、渗坑等 逃避监管的 方式排放水污染 物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或者责 令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 令停业、关 闭。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 已规定法律责任的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执行。7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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