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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 (2020年9月2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 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 第五章 其他城市管理事项 第六章 执法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 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 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管理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以及与 城市管理相关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 护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第三条 城市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权责一致、 协调创新、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管理经费 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领 导,制定城市管理目标,理顺城市管理事权,建立统筹协调 、 考核评价、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 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 市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 责,制定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在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管理具 体实施范围内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 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 、 公共交通等服务单位应当保证经营服务范围内设备和设施 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整洁,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对所辖住 宅小区 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 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推行城市精细化管理 方式,建立高效监督的协调指挥机制,建立城市精细化管 理标准体系,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平台,逐步实 现城市精细化管理全覆盖。 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宣传教育,引导 和规范公共文明行为,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 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城市 管理秩序,积极参与城市管理相关活动,对城市管理工作 提出批评、建议,通过 多种方式举报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 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线索经城市管理部 门或者相关部门核查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 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实际 情况设定责任区、责任人及责任 要求, 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 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 应当予以劝告和制止,并报请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 临街建筑物的产权人应当确保建(构)筑物 外立面整洁,外墙面及附属设施牢固安全,出现破损、脱落、 污秽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清洗、更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 施。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含电子屏)应当符合 城市市容专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管 理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 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当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 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使用规范的朝鲜 语言文字和国家 通用语言文字。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对破损、脱 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广告牌匾,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 快建立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 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本地实际自行 决定。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市)人民政府 确定的生活垃 圾处理相关规定,将生活 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 收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 并交由符合要求的垃圾收运企业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县(市)人民政府 确定的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标准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 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 运输路线、时段,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处置场所,并采取 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 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施工工地规范设 置硬质密闭围挡,不得擅自 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等公共区域; (二)硬化主要通道、进出道路、材料加工区以及办公 生活区地面,修建洗车平台,清洗驶离工地的车辆; (三)采取密闭或者喷淋 等方式装卸物料,篷盖易产 生扬尘的物料; (四)采取洒水或者喷湿等措施进行拆迁、爆破等工程 作业。 第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确定清除冰雪区域 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及时清除责任区的冰雪,以无积冰、无残雪、 露出地面为标准。 第三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公园、绿地 建设,保持公园、绿地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 者改变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 用城镇绿地的,须经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在规 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 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及 时修复、更换损毁的设施,保持各 项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路面平坦、完好,出现坑 凹、碎裂、隆起、溢水、塌方等情况由城市管理部门及时修复。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根据城 市规划同步下地铺设管线,并按照隐蔽方式设置管线附属 设施。 现有架空线缆、杆架和控制箱柜等应当根据城市规划 逐 步下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城市建设施工应当保障各 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 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 (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建、增建的停车位(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 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停车场建设 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 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发展、 扶持与鼓励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其他城市管理事项 第二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建设 进行 有效治理,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和处置机制,并对违法 建(构)筑物依法强制拆除。 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认定违法建(构)筑 物,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报相关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 确认告知的违法建(构)筑 物不得登记为生产经营性场所。 公安机关应当对在违法建设治理中 妨碍执行公务、扰乱 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行为 进行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有序停 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禁止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停放废弃机动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废弃机动车: (一)经认定为报废的; (二)经认定为无主的; (三)其他可以认定为废弃机动车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县(市)人民政府 允 许燃放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保障公共安全、人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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