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
(2020年10月23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垃圾治理
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
第五章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第六章 村容乡貌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2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环境治理,有效改善和保护乡村环境 ,
持续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
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乡村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 ,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环境治理是指以乡村垃圾、生活污水、农
业面源污染治理和提升村容乡貌为主要内容,对乡村环境进行
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乡村环境治理坚持政府引导、村(居)民主体、因
地制宜、统筹规划、示范引领、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环境
治理工作,建立乡村环境治理议事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有关重
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环境治理具体工
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将 乡村环境治理纳入村规民约 ,
并组织村(居)民开展 乡村环境治理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
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发展与改革、财政、民政、公安、3教育、司法、水利、文化和旅游、扶贫、卫生与健康、科学与
技术、交通运输、畜牧兽医 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乡村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乡村环境治理的财政投
入,建立政府积极扶持、集体经济投入、社会资金支持、受益
主体付费等多元化投入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乡村环境治理活动。鼓励通过捐资捐物
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乡村环境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环境治理宣传工作,提
高社会公众参与乡村环境治理的意识,形成 全社会共同爱护乡
村环境的 良好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对乡村环境治理进行公益宣传、 舆论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治理成 果,
有权劝阻、举报影响乡村环境治理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 在本行政区域建立投
诉举报制度,设立 举报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
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治理的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环境治理 联合督查
机制,定 期开展联合督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 挥网格长、联户长的监督管理和4带头示范作用,定 期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乡村环境治理
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乡村环境治
理工作 绩效考核体系,将乡村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年 度考核工作
内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 在乡村环境治理 中成绩显著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编制
村庄规划,应当明 确乡村环境治理内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
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下列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一)生活 饮用水、 燃气、供热、排水设施;
(二)公 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 筑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
(三) 道路、公园、广场、园林绿化设施;
(四)农用 薄膜、粪污、农 药(兽药)包装物、屠宰废弃
物处理设 施;5(五)其 他乡村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 乡村 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依法 履行有关 审批手续,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行业 标准和技术规范,实行 共建共享,
避免重复建设, 降低治理成本。
第十四条 乡村 基础设施的所有 权人应当加强对 基础设施的
管理和维护, 也可以依法委 托其他机构和自然人管理和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 基础设施运行
管理和维护定 期进行监督 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 煤改电工作,支持农
村推广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电能等清洁能源,提高农村 清洁
能源普及率。
第三章 垃圾治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科学确定农村垃圾 分类、收集、转运、处 置模式,逐步实现农
村垃圾 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七条 距县城垃圾 无害化处理设 施较近的,或者位于
环境敏感区域的乡村,应当 采用城乡一体化处理 模式。距县城
垃圾无害化处理设 施较远的乡村,应当 采用乡镇集 中处理模式。6偏远乡村应当 采用自建 或者与附近乡村就近就地建设垃圾处理设
施的处理 模式。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医 疗垃圾等应当按照 国家和自治区
的有关规定 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收集站、收集容器和
垃圾处 置场。
第十九条 农村垃圾 清扫、投放实行责任人制 度。责任人按
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居)民的 宅基地、承包地,村(居)民为责任
人;
(二)村(社区)范 围内的道路、河流、林地、 湿地、水
塘、沟渠等公共区域,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
(三)集 市、农贸市场,管理 者为责任人 ;
(四)旅游、 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经 营者为责任人 ;
(五)公 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 共场所,管理 者为责任
人;
(六)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以及其 他组织的 办公
生产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 ;
(七)公 路、铁路、车站,管理 者为责任人 ;
(八) 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区域无法确定责任人的, 由所在地乡7(镇)人民政府 确定。
第二十条 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 废旧物资集 中回收点,
按照有关规定对 废旧物资进行 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随意堆放、弃置、倾倒、焚烧垃圾;
(二) 擅自将城 市建筑垃圾、医 疗垃圾、生活垃圾、工业
废物等向农村转移、倾倒、填埋;
(三) 擅自拆除、关闭、停用农村垃圾 收集、转运、处 置
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行为。
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农村的人 口密度、自然资源和经济条 件,科学 确定农村生活污
水处理 模式。
第二十三条 与中心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相邻的乡村,应
当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管 网集中处理;人口比较集中、经济条
件较好的乡村,应当建设集 中污水处理设 施;居住分散、地形
条件复杂、人口较少或者不具备管网建设条 件的乡村,应当 采8用以户、联户为单位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 施,或者利用就近污
水处置设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济适用、村
(居)民 接受、方便维护的要 求,科学 确定农村 厕所建设改 造
标准,合理 选择改造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与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 厕所
建设改 造的技术规范指导,推进卫生 厕所普及。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农村 河塘、沟渠
定期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 消除农村黑臭水
体。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向河道、湖泊、湿地、水 库、池塘、沟渠等倾倒垃
圾和其 他废弃物;
(二) 损毁污水管 网、处理设 施或者向其倾倒垃圾、 渣土
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行为。
第五章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第二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 广使用有机 肥、生物
法律法规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乡村环境治理条例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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