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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2019年10月3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 10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旅游发展规划与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章 旅游设施建设与服务保障 第四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章 旅游产业宣传与促进 第六章 旅游市场规范 第七章 旅游安全与应急救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 州)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协调、绿色、开放 共享的全域旅游州 ,实现旅游业现代化、集约化、品质化、 国际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含塔城、阿 勒泰地区)全域旅游的发展规划与产业融合发展、设施建 设与服务保障、资源保护与开发、产业宣传与促进、市场 规范、安全与应急救援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在本州行政区域内, 利用自然生态、人文景观及文化、科技等旅游资源,以旅 游业为区域战略性支柱产业,实现全时域、全地域、全要 素的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和社会共同参与,带动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旅游发展模式。 有关法律、法规对特殊地域旅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四条 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 划、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产业联 动的原则,推进旅游业与新型工业化、 信息化、城镇化、 农牧业现代化及乡村振兴融合发展。3第五条 全域旅游应当坚持伊犁州直、塔城、阿勒泰地 区共同推进、优势互补, 打造“塞外江南 ·诗画伊犁”“油 画塔城·康养天堂”“净土喀纳斯 ·雪都阿勒泰”等旅游品牌 。 第六条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 当建立健全全域旅游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协调本区域全域 旅游工作,研究解 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 重大问题,并与周 边地区建立联动机制,推动区域旅游业开放、 畅通、融合、 协同发展。 第七条 州、地区、县 (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 将全域旅游 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 度计划,全 域旅游发展 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旅游业发 展情况,制定有关优 惠政策。 州、地区、县 (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和 完 善旅游融资服务 平台,为社会资本参与旅游业发展、开发 旅游项目、建设旅游 基础设施、宣传旅游企业 提供便利。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经 营权转让、股权合作、合资 等多样化融资合作 方式投资。鼓励以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 他单位、个人共同开 办旅游 企业。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 部 门,做好乡村振兴、生态保护、资源开发、 环境整治、旅4游秩序维护和公民文 明行为教育,提升公民文 明素养,营 造文明和谐的旅游 环境。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 助有关部门美化乡 村、社区 环境、旅游 环境,引导 教育村(居)民成为旅游 宣传员和服务 者。 第十条 州、地区、县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 部门负责指 导协调旅游市场开 拓、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对旅游安全 旅游经 营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州、地区、县 (市)发展和 改革、财政、公安、 应急管理、农业农村、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 建设、 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水利、生态 环境保护、市 场监督、卫生健康、体 育、气象等有关行政 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负责全域旅游发展的 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职业学院(校)、职业培训机 构的招生和培训规模应当与旅游市场 需求相适应,向社会 提供旅游业服务人 才。 第十三条 州、地区、县 (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对 在旅游 策划、宣传 营销、产品开发、产业融合等 方面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旅游发展规划与产业融合发展5第十四条 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 遵循优化旅游生 产要素、 增加旅游资源有 效供给、提高旅游资源利用 率、 协调推进产业融合 的原则,体现地域自然资源和民 族历史 人文特 点,以重点A级景区为 核心,统筹旅游资源 空间布 局,推动旅游产品 差异化、多样化、品牌化。 第十五条 州、地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组织编制 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并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发展规 划和乡村旅游等 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纳 入国土空间规划, 并与生态保护 红线,林地、草原、湿地保护利用规划, 饮 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划及 水岸线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七条 州、地区、县 (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 当每年对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 情况组织评估,向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或者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 报告, 并向社会公 布。 第十八条 州、地区、县 (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 当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新型工业、农牧业、 林草业、商业 文化、体 育、科技等资源开发,引导 各类资本创新开发旅 游产品,实现旅游业与 相关产业融合。6第十九条 州、地区、县 (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 当支持 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 商品创意研发,打造体现本土 特色的旅游 商品和文创产品,促进旅游 商品的生产和 销售。 第三章 旅游设施建设与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州、地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统筹推 进区域全域旅游 交通设施建设, 构建便捷畅通的跨地区、 县市之间的立体 交通网络。 第二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做好旅游干道建设, 推进干线公路与景区公 路连接以及相邻区域景区 之间公路 景区道路贯通,形成旅游交通环线。 县(市)交通行政 部门应当开通机场、 车站、旅客集散中 心等旅游 者集中的场所与主要景区 之间的公交旅游专线, 畅通旅游公 交线路。 第二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完善景区( 点)、城 镇、旅游乡村 饮(给)水、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集中处 理、充电设施、 车辆停靠休息场所等服务设施, 并按照有 关标准建立旅游引导 标识体系。 第二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建设旅游 精品线路, 鼓励旅游服务经 营者开发自 驾游旅游产品、建设 房车营地 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7鼓励旅游企业设立 车辆租赁点,方便游客自驾、自骑 和区域内 异地还车。 第二十四条 州、地区、县 (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应当建立旅游资 讯网络平台,无偿提供旅游景区、 线路、 交通、气象、食宿、购物、快递、医疗、救援、安全 风险、 客流量预警等服务信息 ;在公共 交通枢纽和旅游 者集中场 所设置自助式旅游 多媒体设施, 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鼓励旅游企业和旅游经 营者依托网络平台 发展旅游 电 子商务,为旅游 者提供信息查询、预订、支付和评价等在 线服务。 旅游景区( 点)应当开设应急救援 报警电话,设置标 识标牌并在通信 网络平台上向旅游者公布。 第二十五条 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 部门应当根据全域 旅游发展规划和 标准,配套建设功能齐全的旅游公共服务 中心,为旅游 者提供旅游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州、地区、县 (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应当组织推进覆盖旅游干线、国家A级景区、旅游乡村和 宾馆饭店的电力和通信设施建设,实现 智慧旅游信息化。 第二十七条 旅游景区、游 客接待中心、旅游 线路沿 线、交通集散点、旅游 饭店、旅游 娱乐场所、 休闲街道、 自驾车营地、旅游乡村、 加油(气)站、超市商场等地 点 应当建设 环保节能、清洁卫生的旅游 厕所。8鼓励临街、临景单位的厕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四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八条 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应当 遵循保护优 先、科 学规划、合 理开发、 永续利用的原则,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 有保护旅游资源的 义务。 第二十九条 州、地区、县 (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做好旅游资源的 普查登记,建立和 完善旅游资源信息 库,定期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提供咨 询服务。 第三十条 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应当 依法实行立 项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社会 稳定和安全生产 风险评估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景区的开发建设和旅游活动规模, 不得 超过旅游区的 环境容量。 在旅游景区( 点)、旅游通 道沿线新建、 改建、扩建 的旅游 项目应当 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开发建设的建 筑 规模、体量、 密度、高度、造型、 风貌、色彩等应当与 周 围自然景观和 环境协调, 并体现地域民 俗文化特色。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 程中应当保护人文和自然景观,施 工结束后应当将建筑废弃物运至指定地 点进行填埋或者销 毁,并恢复周围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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