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后的建设工程应当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
。”
七
、
对
《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
的
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修改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八
、
对
《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
例
》
的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
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修改为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此外
,
根据本决定将相关地方性法规中
“
区
、
县
”
的提法统一修改为
“
区
”,
并对部分文字
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上海
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
例
》《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
理规定
》《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上海市建
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
上海市地下空间
规划建设条例
》《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条例
》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
,
重新公布
。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
2000
年
7
月
13
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
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
》
修正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
防
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
,
保护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和
相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
(
以下简称提供方
)
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商业广告
、
通知
、
声明
、
店堂告示
、
凭证
、
单
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
,
视为
格式条款
。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
,
提供方与为生活消
费需要购买
、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
,
适用本条例
。
第四条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格
式条款进行监督
,
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
,
及时处理损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
行业组织依照法律
、
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
对
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提供进行指导
,
并接受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五条
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
出对消费者不公平
、
不合理的规定
。
第六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
列责任的内容
:
(
一
)
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
;
(
二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
产损失的责任
;
(
三
)
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
担的保证责任
;
(
四
)
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
(
五
)
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
第七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
列责任的内容
:
55
2020
年第十四号
(
总第
317
号
)(
一
)
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
(
二
)
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
责任
;
(
三
)
违反法律
、
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
他内容
。
第八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
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
(
一
)
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
二
)
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
(
三
)
行使合同解释权
;
(
四
)
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
(
五
)
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
第九条
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
责任内容的
,
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
,
用清
晰
、
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提请消费者注意
。
通
知
、
声明
、
店堂告示等还应当设在醒目位置
。
第十条
提供方拟订格式条款
,
可以参照
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
。
合同示范文本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
业组织制定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以下简称市市场
监管局
)
可以参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行业组织自行制定合
同示范文本的
,
应当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
第十一条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
,
提
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市市场
监管局备案
,
但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
格式条款的除外
:
(
一
)
房屋的买卖
、
租赁及其中介
、
委托合同
;
(
二
)
物业服务合同
、
住宅装潢合同
;
(
三
)
旅游合同
;
(
四
)
供用电
、
水
、
气合同
;
(
五
)
运输合同
;
(
六
)
邮政
、
电信合同
;
(
七
)
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含有格式条款
需要备案的合同
。
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需变更的
,
提供方
应当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重新报市市场监管局
备案
。
市市场监管局对备案的格式条款
,
应当建
立公开查阅制度
。
第十二条
通过下列方式发现格式条款违
反本条例第六条
、
第七条
、
第八条规定的
,
市市
场监管局可以向提供方提出要求予以修改的意
见
;
提供方不同意修改或者对修改意见有异议
的
,
可以要求市市场监管局举行听证
:
(
一
)
市市场监管局备案审查发现的
;
(
二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
中发现的
;
(
三
)
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职能
时发现的
;
(
四
)
由消费者申诉发现的
。
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需要报市市场
监管局备案的格式条款
,
提供方要求听证的
,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听证
。
本条例第十一
条规定以外的格式条款
,
提供方要求听证的
,
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
决定是否
组织听证
。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格式条款举行
听证的
,
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
,
将举行听证
的时间
、
地点通知提供方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
提供方应当参加听证
。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听证时
,
可以邀请市消
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行业
组织和专家学者
、
法律界人士以及消费者代表
参加
。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法律
、
法规
或者听证结果要求修改格式条款的
,
应当书面
通知提供方
。
提供方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内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
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
款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
提供方拒不修改的
,
市市场监管局可以将该格式条款及其提供方的
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
第十五条
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违反本条
例规定
,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可以向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
、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者
投诉
,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65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十六条
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
、
第
七条
、
第八条规定
,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
应
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
,
第十一条第一
款
、
第二款规定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可以处以五
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
经备案及听证的格式条款
,
不
排除提供方因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
担的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
,
可以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的规定
,
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
请复议
,
不提起诉讼
,
又不履行的
,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
进行监督时
,
可以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行业组织协助进行监督
、
指导和处理
。
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国家直属企业提供的格
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
市市场监管局可以
提请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纠正
。
第二十条
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
生产资料
,
与提供方订立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
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01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含有格式条
款的合同
,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的
,
提供方
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合同样本
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
2000
年
12
月
15
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
年
9
月
17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
》
修正
根据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
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
》
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遗体捐献工作
,
发展医
学科学事业
,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根据
本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
,
是指自然
人生前采用书面或者订立遗嘱的形式自愿表
示在死亡后
,
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
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
以及生前
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
,
由其
配偶
、
成年子女
、
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决定将
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遗体捐献及其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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