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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后的建设工程应当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 。” 七 、 对 《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 的 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修改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八 、 对 《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 例 》 的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 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修改为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此外 , 根据本决定将相关地方性法规中 “ 区 、 县 ” 的提法统一修改为 “ 区 ”, 并对部分文字 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上海 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 例 》《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 理规定 》《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上海市建 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 上海市地下空间 规划建设条例 》《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条例 》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 , 重新公布 。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 2000 年 7 月 13 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 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 》 修正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 防 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 , 保护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和 相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 ( 以下简称提供方 ) 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商业广告 、 通知 、 声明 、 店堂告示 、 凭证 、 单 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 , 视为 格式条款 。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 , 提供方与为生活消 费需要购买 、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 , 适用本条例 。 第四条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格 式条款进行监督 , 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 , 及时处理损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 行业组织依照法律 、 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 对 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提供进行指导 , 并接受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五条   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 出对消费者不公平 、 不合理的规定 。 第六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 列责任的内容 : ( 一 ) 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 ; ( 二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 产损失的责任 ; ( 三 ) 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 担的保证责任 ; ( 四 ) 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 ( 五 ) 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 第七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 列责任的内容 : 55 2020 年第十四号   ( 总第 317 号 )( 一 ) 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 ( 二 ) 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 责任 ; ( 三 ) 违反法律 、 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 他内容 。 第八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 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 ( 一 ) 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 二 ) 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 ( 三 ) 行使合同解释权 ; ( 四 ) 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 ( 五 ) 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 第九条   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 责任内容的 , 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 , 用清 晰 、 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提请消费者注意 。 通 知 、 声明 、 店堂告示等还应当设在醒目位置 。 第十条   提供方拟订格式条款 , 可以参照 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 。 合同示范文本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 业组织制定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以下简称市市场 监管局 ) 可以参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行业组织自行制定合 同示范文本的 , 应当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 第十一条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 , 提 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市市场 监管局备案 , 但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 格式条款的除外 : ( 一 ) 房屋的买卖 、 租赁及其中介 、 委托合同 ; ( 二 ) 物业服务合同 、 住宅装潢合同 ; ( 三 ) 旅游合同 ; ( 四 ) 供用电 、 水 、 气合同 ; ( 五 ) 运输合同 ; ( 六 ) 邮政 、 电信合同 ; ( 七 ) 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含有格式条款 需要备案的合同 。 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需变更的 , 提供方 应当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重新报市市场监管局 备案 。 市市场监管局对备案的格式条款 , 应当建 立公开查阅制度 。 第十二条   通过下列方式发现格式条款违 反本条例第六条 、 第七条 、 第八条规定的 , 市市 场监管局可以向提供方提出要求予以修改的意 见 ; 提供方不同意修改或者对修改意见有异议 的 , 可以要求市市场监管局举行听证 : ( 一 ) 市市场监管局备案审查发现的 ; ( 二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 中发现的 ; ( 三 ) 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职能 时发现的 ; ( 四 ) 由消费者申诉发现的 。 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需要报市市场 监管局备案的格式条款 , 提供方要求听证的 ,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听证 。 本条例第十一 条规定以外的格式条款 , 提供方要求听证的 , 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 决定是否 组织听证 。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格式条款举行 听证的 , 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 , 将举行听证 的时间 、 地点通知提供方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 提供方应当参加听证 。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听证时 , 可以邀请市消 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行业 组织和专家学者 、 法律界人士以及消费者代表 参加 。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法律 、 法规 或者听证结果要求修改格式条款的 , 应当书面 通知提供方 。 提供方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内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 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 款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 提供方拒不修改的 , 市市场监管局可以将该格式条款及其提供方的 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 第十五条   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违反本条 例规定 ,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可以向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 、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者 投诉 ,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65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十六条   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 、 第 七条 、 第八条规定 ,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 应 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 , 第十一条第一 款 、 第二款规定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可以处以五 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   经备案及听证的格式条款 , 不 排除提供方因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 担的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 , 可以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的规定 , 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 请复议 , 不提起诉讼 , 又不履行的 ,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 进行监督时 , 可以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行业组织协助进行监督 、 指导和处理 。 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国家直属企业提供的格 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 市市场监管局可以 提请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纠正 。 第二十条   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 生产资料 , 与提供方订立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 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01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含有格式条 款的合同 ,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的 , 提供方 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合同样本 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 2000 年 12 月 15 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 年 9 月 17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 》 修正   根据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 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 》 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遗体捐献工作 , 发展医 学科学事业 ,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根据 本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 , 是指自然 人生前采用书面或者订立遗嘱的形式自愿表 示在死亡后 , 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 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 以及生前 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 , 由其 配偶 、 成年子女 、 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决定将 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遗体捐献及其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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