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92年5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2006年9月
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21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云南省县乡两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四章 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
第五章 选区划分
—— 1 ——第六章 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自治县(以下简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的选举。
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四条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
—— 2 ——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
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 30%以上,并逐步提高妇
女代表的比例。
归侨侨眷人数较多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
的归侨侨眷代表。
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宗教界人士和其他劳动
者应当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七条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由县级财政开支,省、州(市)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设立选举委员会。县乡
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
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第九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 9至17人组成,设主任 1人,副主任2
—— 3 ——至3人。
乡级选举委员会由 7至11人组成,设主任 1人,副主任1
至2人。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
当有少数民族的人员。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
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
(二)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选举的法律、法 规,及时公布选
举信息;
(三)制定选举工作 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划分选区
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确定选举日期 ;
(四) 指导各选区 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 布选
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 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
(五) 了解核实并组 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 情况;根据较多
数选民的 意见,确定和公 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 单;
(六)确定选举结 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 单;
(七) 负责选举工作 文书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八)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 理选举工作的具 体
—— 4 ——事务。
县级选举委员会根据 需要可以按照乡级行政辖区、 城市街
道办事处辖区和 企业事业 单位设立选举工作领导 小组,作为派
出机构, 负责所属选区的选举工作。
乡级选举委员会根据 需要可以按照村(居)民委员会( 社
区)的辖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 小组,作为派出机构, 负责所属
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十二条 选区设立领导 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
区领导 小组由组 长、副组 长和若干成员组成,其人选由选举委
员会与 所在选区的有关方面协商确定。
选区划分 若干选民小组,负责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选
民小组设组 长、副组 长,其人选由选民 推选。
第十三条 选举工作结 束后,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 及其所属
机构即行撤销,有关选举工作的 档案、印章,分别 交县级人大
常委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以下简称乡级人大主 席
团)保存。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县级人大常
委会对乡级人大代表名额, 按照下列 规定确定,并分别 报上一
—— 5 ——级人大常委会 备案。
(一)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 140名,每5000人可以增
加1名代表 ;人口超过15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 得超过450名;
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 可以少于140名。
(二)乡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 45名,每1500人可以增
加1名代表 ;但是,代表总名额不 得超过160名;人口不足
2000的,代表总名额 可以少于45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县、乡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与 按人口数增加
的代表数 相加,即为县、乡人大代表总名额。
聚居的少数民族种 类多或者人口居住分 散的县乡两级人大
代表名额,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可以另加5%。
第十五条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由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
根据各选区的人 口数,按照每一代表 所代表的 城乡人口数相同
的原则,以 及保证各乡(镇) 或者各村(居)民委员会( 社
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 要求进行分配。 在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 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
有代表1人。 在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 口特少的 村(居)
民委员会( 社区)至少应有代表 1人。
各选区应选县乡人大代表名额,由根据人 口数计算确定的
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第十六条 驻地的中国人民 解放军和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应
—— 6 ——当有适当数量的县级人大代表。代表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决
定。
第十七条 县、乡人大代表总名额经确定 后,不再变动。如
果由于行政区划 变动或者由于 重大工程 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
大变动的, 该级人大代表总名额依法 重新确定。
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大常委会应当 在
30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 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
第四章 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 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
当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 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
上的, 每一代表 所代表的人 口数应相当于当地 每一代表 所代表
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 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
的,每一代表 所代表的人 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 每一代表 所代
表的人 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 之一。人 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 ,
至少应有1名代表。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 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
—— 7 ——上、不 足30%的,每一代表 所代表的人 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
地每一代表 所代表的人 口数,但分配给 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
名额不 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 30%。
第十九条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对
于聚居 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 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本实施
细则第十八 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散居的少数民族, 每一代表 所代表的人 口数可以
少于当地 每一代表 所代表的人 口数。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对于 散居的
其他少数民族和 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 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聚居 境内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
可以将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 单独划为一 个选区,选举1名代
表。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对于居住 在
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 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 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选举工作中,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言文字和当地
通用的民族 语言文字。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代表选举的其他事 项,按照本实施细
则有关 条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选区划分
—— 8 ——
法律法规 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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