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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 (2020年12月18日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景观风貌保护 第三章 山体景观风貌保护 第四章 江河景观风貌保护 第五章 绿地景观风貌保护 第六章 历史文化景观风貌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巩固城市规划建设 成果,彰显南充地域特色、历史文化、人文精神,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建筑形态与风 貌、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 、 园林绿化、公共环境艺术品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 城市形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城市景 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保护活动。 第四条 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应当体现自然人文和谐共融的 理念,突出南充城市特色,以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 为基础,遵循科学规划、传承创新、生态文明、依法管理、信 息公开、公众参与、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 本级预算。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资源 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文化旅游 、 — 2 —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明确 城市景观风貌分区控制体系和管控要求,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 的规划引导。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 城市设计要求,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专项规划,确定城市景 观风貌特色定位,划定建筑、山体、江河、绿地、历史文化等 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和保护范围,明确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要 素、保护措施等管控要求。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入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 (一)城市重要功能区; (二)城市重要交通节点; (三)重要的滨水地区和山前地区; (四)历史文化街区、传统建筑风貌区及其他需要进行风 貌管控的街道,城市广场、公园绿地以及相邻地区; (五)对城市景观风貌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名录制度 , 确定山体景观风貌保护名录、江河景观风貌保护名录、绿地景 观风貌保护名录和历史文化景观风貌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形成时间、价 值等内容,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 布。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市绿线、城市蓝线、 — 3 — 城市紫线。 国土空间规划 确定的公园、林地、山体等公共绿地应当依 法划定城市绿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江、河、 湖、库、渠、 湿地等城市地 表水体应当依法划定城市蓝线;历史文化名城保 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区域应当依法划定城 市紫线。 第十条 建立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专 家咨询制度和公众参与 制度,具体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 务或者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和 监督本市城市景观风貌 保护工作。 对破坏城市景观风貌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 和举报。 第十二条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积极开 展城市景观风貌保护 宣传和教育工作, 营造共同维护城市景观 风貌的社会 氛围。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城市景观风貌保护科学 技术研究,推 广、应用 先进技术,提高城市景观风貌保护 智能化、信息化水 平。 第二章 建筑景观风貌保护 — 4 —第十四条 城市地 标、门户节点、 轴线廊道、重要街道等 重点区域的建筑,应当根据城市设计及 详细规划的要求, 严格 控制建筑 高度、体 量和屋顶形式,保持视线廊道通畅,塑造优 美的城市立面景观和 天际轮廓线。 第十五条 建筑色 彩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管控要求,色 调、明度、 彩度应当与 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嘉陵江沿岸、城市道 路沿线建筑立面风格应当 符合城市景观风貌管控要求,充分 反映地域历史文化 元素、人 文精神、时 代特征和艺术价值, 反映建筑功能 类型特征,与街 道、街区整体风格相协调。 鼓励对嘉陵江沿岸、城市重要街道、城市门 户等重点区域 周边的居住建筑立面进行公建化 处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城市 功能分区、建筑 密集度和夜间经济活 跃度,结合节能环保要求 , 突出区域特色,合理 布局景观照明工 程。 第十八条 建筑的景观照明工 程要突出建筑形 式与质感, 塑造与空间环境相协调的 意境。新建建筑的景观照明工 程应当 与建筑 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第十九条 城市 临街建(构)筑 物立面应当保 持整洁、完 好,其 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 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屋顶、 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 物 品,不得搭建外延式防护栏;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 置。 — 5 — 第二十条 既有建筑风貌 不符合城市景观风貌管控要求的 , 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并依法进行改 造。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的 选址、线路、外观设计等 方面应 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管控要求。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 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 架空管线、 过街天桥、 桥梁、供用电设施、通信基 站等地上市政设施的风貌管理。 大型公共场所 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 已有架空管线 不符 合城市景观风貌管控要求的,应当 予以改造或者采取遮蔽措施。 独立大型通信基 站、供用电设施应当进行 美化处理。已有 独立大型通信基 站、供用电设施不符合城市景观风貌管控要求 的,应当 逐步予以改造。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景观风貌的 违法建设行为: (一) 擅自在嘉陵江及其 支流沿岸、城市道 路、城市公园 城市广场、城市绿地、风景名 胜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进行 建设; (二) 擅自在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的建筑 搭建附 属用房及设施; (三) 擅自在建筑外墙搭建建(构)筑物; (四)擅自在建筑屋顶搭建彩钢棚、玻璃房等建(构)筑 物; (五)其他影响城市景观风貌的 违法建设行为。 — 6 —第二十三条 配置公共环境艺术品,应当 符合城市景观风 貌管控要求。 鼓励在嘉陵江及其 支流沿岸、城市重要公共空间 配置城市 雕塑、壁画、绿化 造景或者艺术化的景观 灯光、水景等公共环 境艺术品。 “嘉陵江”雕塑、“丝绸之城”雕塑、“抗战到底”石刻 和北湖公园张澜先生铜像、朱德贺龙钓鱼处 等具有南充历史文 化积淀和城市 印象的标志性公共环境艺术品, 不得擅自迁移或 者拆除。因城市建设需要 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进行 论证,听 取专家和公众 意见。确需 迁移或者拆除的,经原设 置部门审核, 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 第三章 山体景观风貌保护 第二十四条 西山、舞凤山、青龙山、凌云山、凤垭山、 青松林海、猪山等山体应当纳入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专项规划 予 以保护;其他需要保护的,由山体景观风貌保护名录确定。 纳入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专项规划 的山体, 属于风景名 胜区 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予以严格保护。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 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 照城 市景观风貌保护 管控要求,合理确定重要观景点与 主要山体 之 间的景观 视线通廊,严格控制山体 周边和景观 视线通廊内建筑 — 7 — 的高度、体 量。 第二十六条 山体周边建筑的 选址、布局、造型、风格、 色调,应当与山体景观风貌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与邻近的城市 开放空间保 持通透。 第二十七条 山体景观风貌保护范围内, 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一)擅自占用林地 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山体; (二)擅自改变山体土地用 途性质; (三)擅自挖山、填沟等整体 性损毁或者破坏山脉自然形 态; (四)开矿、采石、取土、开 垦等破坏山体完整性和原貌; (五)未经规划 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修建建(构)筑 物; (六)擅自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 (七)擅自倾倒、堆放、填埋、焚烧生活垃圾、建筑 垃圾、 工业固体 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废弃物; (八)烧荒、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 (九)其他破坏山体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自然 灾害 监测制度,组织实施山体生态保护 修复工程,开展环境 治理、 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和质量,保护生 物多样性,增强山 体的生态功能。 第二十九条 对遭到破坏的山体 或者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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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2021-04-0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2021-04-0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2021-04-01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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