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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17日鹰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江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护和改善环 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管理,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 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 中的重大事项。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 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1应急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 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气象、民政、住房和城 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教育、供销等有关部门和 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 作。 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 会、信江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 规定,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管委会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 内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 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 情况依法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 布。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 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 2级保护区;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天然气站,粮、棉、油、麻 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 保护区; (四)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 利院; (五)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 林等重点防 火 区; (六)公园、 商场、集贸市场、公共 娱乐等人员 密集的场 所; (七)桥梁、地下 空间; (八)市、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 其他地点。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禁止销售烟花爆 竹,对 已经取得烟花爆竹 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 应当依法 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外,对烟花爆竹销售 应当严格控制、合理布点、强化监管。 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 标准。 3第九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 外燃放烟花爆 竹,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 辆、建(构) 筑 物、窨井等投射、抛掷; (二) 不得妨碍行人、车 辆安全通行; (三) 不得在建筑物公共 走廊、楼梯、屋顶等燃放烟花爆 竹; (四) 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方式 燃放烟花爆竹。 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 的,应当 由监护人 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第十条 遇有重大 庆典和节日等,确 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 其 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 分级管理的规定,依 法向公安机关 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公安机关作 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 出许可决定后三 日内, 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 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 告。 焰火晚会以及 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 人员,应当按照 焰火燃放安全规 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 方案进 4行燃放作业。 第十一条 重污染天气 预警期间,市、区(市)人民政府应 当依据 预警等级,及时 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 需要,可以在 本行政区域内 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急 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和 广播、电视、报 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 遵守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规定 的宣传、教育 活动。 第十三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地点内的宾馆、酒店、 物业服务、婚庆服务、殡葬服务等行业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告 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不得为燃放烟花爆竹 提供服 务。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 立即 向公安机关 报告。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有权对违反烟花爆竹销售、燃放 管理法律、法规 的行为 进行劝阻和举报。 相关单位 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向 举报人反馈。接受 举报的机关应当对 举报人的相关信 息予以保密,保护 举报人的合 法权益。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地点 或者 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5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机关责 令停止燃放,处一 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 给予 治安管理处 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 或 者地点内销售烟花爆竹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销售,处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的物品及 违法 所得。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宾馆、酒店、物业 服务、婚庆 服务、殡葬服务等行业的 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告知、劝阻义务, 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或者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由公安机关处一 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罚 款;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有关 服务的, 由公安机关责 令改正,处 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 其 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 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 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 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 程、燃放作业 方案进行焰火燃放的, 由公安机关责 令停止燃放,对责 任单位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十九条 公安、应急管理和 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销 6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其他行为,法律、法规 已有处 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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