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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兴人大 总第49期 2021年第1期 公报版 嘉兴市人大常委会主办 地方法规 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9号 2021年2月8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 起施行。 次会议通过的《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已经2021 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 2021年4月13日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21年2月8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生态文明 工作。 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发展改革、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 条例。 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综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 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 集、运输、利用、处置等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垃圾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 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 费用列人建设工程概算、预算。 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依法 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 报备。 物。装修垃圾是指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 第六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门建立建筑垃圾信息共享平台和运输监控系统,实现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 信息共享和部门执法联动。 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建筑 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包含下列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垃圾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一)建筑垃圾产生和需求信息;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 (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船舶)信息; 的日常管理,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 (三)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和转运场所信息; 相关工作。 (四)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 (五)其他信息。 嘉兴人大·公报版/2021年第1期3 地方法规 第七条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以及装配式建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和转运场 筑等,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所的建设运营。 鼓励通过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就地利用建筑 第十六条鼓励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利用建筑垃 垃圾。 圾;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运送至利用、处置和转运 第八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场所。 门制定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 后公布实施。 垃圾综合利用列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依法给予 第九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不得沿途丢 扶持。 弃、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 第十条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诚信评价制度。 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具体办法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处置建 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筑垃圾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人制度。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 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 人;未委托的,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 规定。 为管理人。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沿途丢弃或 第十二条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者随意倾倒建设工程垃圾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 (一)确定装修垃圾堆放点,不能确定的,应当向 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 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沿途丢弃 (二)在堆放点采取防尘、防渗等措施; 或者随意倾倒装修垃圾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三)指导、监督装修垃圾投放;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及时组织清运堆放点的装修垃圾。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配合。 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 第十三条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 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修,应当在开工前告知管理人。 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人应当书面告知装修垃圾投放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未 第十四条装修垃圾可以投放至确定的堆放点, 准确投放装修垃圾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 也可以投放至利用、处置和转运场所。 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投放装修垃圾应当采取袋装等防漏措施。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违法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 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织建设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场所。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建筑垃圾管理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实际,组织建设建筑垃圾转运场所。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4嘉兴人大·公报版/2021年第1期 地方法规 第七条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以及装配式建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和转运场 筑等,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所的建设运营。 鼓励通过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就地利用建筑 第十六条鼓励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利用建筑垃 垃圾。 圾;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运送至利用、处置和转运 第八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场所。 门制定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 后公布实施。 垃圾综合利用列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依法给予 第九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不得沿途丢 扶持。 弃、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 第十条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诚信评价制度。 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具体办法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处置建 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筑垃圾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人制度。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 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 人;未委托的,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 规定。 为管理人。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沿途丢弃或 第十二条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者随意倾倒建设工程垃圾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 (一)确定装修垃圾堆放点,不能确定的,应当向 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 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沿途丢弃 (二)在堆放点采取防尘、防渗等措施; 或者随意倾倒装修垃圾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三)指导、监督装修垃圾投放;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及时组织清运堆放点的装修垃圾。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配合。 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 第十三条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 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修,应当在开工前告知管理人。 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人应当书面告知装修垃圾投放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未 第十四条装修垃圾可以投放至确定的堆放点, 准确投放装修垃圾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 也可以投放至利用、处置和转运场所。 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投放装修垃圾应当采取袋装等防漏措施。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违法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 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织建设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场所。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建筑垃圾管理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实际,组织建设建筑垃圾转运场所。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4嘉兴人大·公报版/2021年第1期 地方法规 第七条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以及装配式建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和转运场 筑等,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所的建设运营。 鼓励通过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就地利用建筑 第十六条鼓励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利用建筑垃 垃圾。 圾;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运送至利用、处置和转运 第八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场所。 门制定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 后公布实施。 垃圾综合利用列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依法给予 第九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不得沿途丢 扶持。 弃、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 第十条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诚信评价制度。 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具体办法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处置建 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筑垃圾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人制度。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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