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 管理条例
(2021年1月11日景德镇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江
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建设施工管理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五章 综合管廊管理
第六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
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
气、热力、电力、 照明、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
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 敷设上述管线的
综合管廊、管沟 及其相关设施 。
第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
筹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
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协调解
决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重大 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
下管线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
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
交通、水利、文旅、应急、市场监管、人防、城管、公路等有
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
例的规定,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
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
化管理和应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管线投资、建设 和运
营。鼓励政府采用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地下管线的建设
和运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损毁、侵占、盗窃地下管
线。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 前款行为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 依
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 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 规划管理
3第九条 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 要内容,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工程应
当服从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公路、文 旅、人防、城管等有关
主管部门, 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依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地下管线 综合规划一经批准, 应当严格执行;未
经法定程 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更改。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地下空间开
发利用、综合交通、 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相 衔接。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
门、地下管线管理 机构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编制地下管线 专
项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时,应当 征求地下管线
权属单位 意见。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 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
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申请办理建
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与建筑 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
空间等主体工程 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 依法与主体工
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 许可证规定的地下管线 走向、埋深
等要求进行建设,不 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 审
批程序依法办理相关 手续。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
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 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
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 接到
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到现场进行 验线。经 验线合格
的,出具验线单。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 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 竣工
测量,将 测量成果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测量成果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地下管线 探测技术规程的 要
求。
第三章 建设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 度计划管理。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 在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指导下,
根据地下管线 综合规划和 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各 专业地下
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
5建设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统筹 编制
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
施。县级以上地下管线管理 机构可以承担具体的地下管线年 度
建设计划编制工作。地下管线工程年 度建设计划一经批准, 地
下管线权属单位不 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地下管
线权属单位应当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申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
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下管线工程年 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 道路年度建设计划
同步实施。有关主管部门 在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改 造、维
修计划时,应当 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地下管线管理 机构和地下
管线权属单位。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年
度建设计划安排项目建设, 未列入地下管线工程年 度建设计划
的,有关单位不 得组织实施。
因地下管线应急 抢修等特殊原因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建
设单位应当 在工程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 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 将施工 图设
6计文件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办理建设施工 许可证,同时将施工地
段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 措施报送备案。与建筑 物、构筑
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 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
工程,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一 并办理建设施工 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文 物保
护、绿化、消防、人民防空、 测量标志、航道、河道、城市地
表及地下水 系、公路及 轨道交通等设施的,应当 征求相关管理
部门意见或者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 道路时,依附于道路建
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 道路工程 同步建设。不能 同步建设
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 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 置。
第十八条 新建管线和改 造管线应当入地 铺设;改建、 扩
建道路,原有 架空管线应当 同步入地;现有架空管线应当 逐步
进行入地改 造。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 在办理建设施工 许可证
前,应当通过 查询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 系统、咨询地下管线
权属单位、 现场探测等方式 查明既有地下管线 现状,相关地下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 配合。
对于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可能损害既有地下管线的 地下管线
7建设工程,地下管线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 签
订保护协议、制定保护 措施。
未按要求查明施工 区域内既有地下管线情况、签订保护协
议、制定保护 措施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不 予办理挖掘许
可手续。
第二十条 遇有管线 突发事故急需挖掘道路的,地下管线
权属单位 可以先行施工, 做好记录,并在二十四 小时内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补办
相关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 向地下管线工程的设 计、施工单位 提供真实、准
确、完整的既有地下管线 现状资料;
(二)通 知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 做好施工现场既有地下
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 ;
(三) 需要迁移、变更已有地下管线的,应当 征得地下管
线权属单位 同意,并办理相关 手续;
(四) 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 完成后应当检测管线安 装质
量,确保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要求;
(五)委托并督促地下管线工程 覆土前竣工测量单位 在覆
土前完成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在竣工测量完成前,禁止施工单
8
法律法规 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2021-04-1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3:08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