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1989年8月28日兰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11月28日甘肃
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8年10月9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1998年12月11日甘
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
理办法〉 、 〈兰州市保护城市重点公共绿地的规定〉 、
〈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和 〈兰州市全民义务
植树暂行办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年3
月30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五件法规的
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
— 1 — 无公害蔬菜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提高
绿化覆盖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市容,增进人民身心
健康,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 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的
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 居住区绿地 、
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风景林地。
— 2 — 第四条 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
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
划、 建设、 保护和管理,指导、 监督、 检查各区(县)、 各单位的
园林绿化工作。
各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
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指导、 监督、 检查辖区单位 、
街道和有关乡(镇)的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辖区
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管护和责任落实工作。
各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和责任地段的绿化管护工作,并接
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住房和建设、 自然资源、 城市管理、 生态环境、 公安、 市场监
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 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
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
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安排相应的经费 。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鼓励、 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 捐资、 合资建设城市园林
绿化项目,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 3 — 第六条 凡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科研
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
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
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 审定批准 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园林绿化建设规划的要
求,制定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建设规划,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 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城市绿化规划
建设指 标,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核准,并据 此审核、审批各
类建设项目的绿地规划和建设计划, 依法监督城市绿化各项规
划指标的实施。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 程的设计,应当委 托有相应资 格
证书的设计单位 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 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 程
— 4 — 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批准的设计 方案进行施工。设计 方案确
需改变时,应当经 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条 城市新建、扩建、 改建工 程和住宅区建设项目中的
绿化工 程设计,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 审同意;
建设项目工 程概算中必须 包括绿化所 需费用;绿化工 程应与主
体工程同时规划、 同 时设计、 同 时施工,并在规定的 期限内完成
绿化任务。
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
加。绿化工 程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重 新施工或由绿化专
业单位代为施工,代施工的费用由建设单位 承担。绿化建设工
程竣工图送交所在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存档。
第十一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 该单位自
行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 技
术指导。
第十二条 敷设通讯、输电、燃气、 给排水管 线和架设公安、
公交指示信号、标牌等公用设施 需占用城市绿地或 影响树木生
长的,应当 采取避让办法妥善解决。无法 避让的,有关单位应
当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 求采取保护措施。
— 5 —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 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都有责任和义务
保护城市绿地、 树 木花草和园林设施,参加绿化、 美化城市的 活
动,有权制 止、 检举和控告侵占、危害、破坏城市绿地、 树 木花
草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下列城市绿地、 树 木和园林设施的管理责任分 别
是:
(一)公共绿地、 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风景林地的树 木及
设施,由市、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及所属专业
单位负责管理 ;
(二)单位附属绿地的树 木及设施,由 该单位负责管理 ;
单位管 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和 养护,由 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
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的树 木及设施,由产权单位管理,产权
单位确无能力管理的,由所在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 ;
(四)铁路、公路两侧的绿化,由 铁路和公路主管部门 按
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和管护。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所 种的树木,均不得擅自砍
— 6 — 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 向所在区(县)城市园林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审
查批准 后,方可移植、砍伐,并按国家有关规定 补植树木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古树和珍稀、名贵树木及具有历
史价值和重要 纪念意义的树 木,应列为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和
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 养护管理, 严禁砍伐和擅自迁移。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时 ,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 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形成一定规 模或者占
据重要位 置、代表城市 形象的重点绿地,应 采取特殊措施予以
保护。 具体办法 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
改变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 地貌、 水体和植 被。擅自占用
的,应当 限期归还。
第十八条 禁止将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
景林地出 租或者用作抵押;禁止侵占公共绿地 搞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 向所在区
(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按照有关规定 审
批。经批准 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服从绿地管理单
位的管理,与其 签订《恢复绿地保 证书》。
— 7 — 第二十条 市、 区(县)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单位应对行道树
和干道绿带的树木适时修剪,其他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处置。
为保证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或移植的,由其
管理单位 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审查同
意后按要求进行修 剪或移植,费用由 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市、 区(县)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单位,要做好
管辖范围内城市绿地、 树 木花草的养护管理工作,适 时松土、浇
水、 施 肥、 修剪,去除死树、枯枝。 对遭受意外伤害的树 木及时
采取救护措施,并查 明原因和责任。要加强 病虫害的预测预报
及防治工作。
各种树木、花卉和种子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调
入、调出本市。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绿地 及其保护范围内,任 何单位和个
人都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攀树折枝,伤害树木、绿篱,践踏绿地草坪;
(二) 依树搭棚盖房,或在行道树树 冠范围和 距绿地、绿
篱、花坛1.5米范围内设 置煎、烤、蒸、煮等摊点;
(三)在树 上钉钉、拴绳挂物、拴系牲畜、倚靠车辆;
(四)放牧捕猎,焚烧枯枝落叶,生火取暖或野炊;
(五) 倾倒垃圾、污水;
— 8 —
法律法规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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