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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29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市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以下简称大景 — 1 — 区)的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规范大景区保护管理行为,推进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景区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 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大景区,是指依托黄河兰州段水面及 河道两岸形成的自然景致和人文景观,供观光旅游、 文化娱乐、 休闲健身和开展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大景区范围为:东起城关桑园峡、 西至西固西柳沟、 南起南 滨河路道路红线、北至北滨河路道路红线。 大景区范围如有变化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四条 大景区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 科学规划、 统 一管理、服务公众、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景区保护管理工作的组 织领导,建立健全大景区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大景区 规划、 建设、 保护、 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将大景区保护管 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大景区保护管理 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大景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大景区的规划、建 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 2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大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大景区的 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 市关于风景区、 园林绿化、 城市 管理、 土地规划、 资源开发、 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政 策; (二)按照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大景 区规划; (三)参与大景区内经营项目选址、建设方案; (四)负责大景区内公园、 园林绿化、 绿地、 林地、 湿地、 环 境卫生的保护和管理; (五)负责大景区文化旅游、 服务、 景观等设施的建设、 维 护和管理; (六)负责大景区内自然生态资源和文化旅游资源的统筹 开发管理,对大景区内的旅游市场开发、 宣传推广和投资促进 等活动进行 监督管理; (七)建立大景区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公 共信息服务平台 宣传大景区保护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和 具体措施,发布大景区 重要活动 信息; (八)对大景区内 违法建设、 毁坏设施、 侵占绿地、 影响市 容和环境卫生等 违法行为进行 查处,受理公众对大景区保护管 — 3 — 理的咨询服务、 意见建议和 举报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委托的 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发展和 改革、 民族宗教、 公 安、 财政、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 水务、 农业农村、 文化和旅游 、 林业、 市场 监管、 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大景区自然资源、 生 态环境和公 共设施,有 权劝阻、制止和举报破坏大景区自然资 源、生态环境和公 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大景区规划是大景区建设、 保护、 利用和管理的依 据。 大景区规划内 容包括景区范围、 性质、 保护目 标、 生态资源 保护措施、 重大建设项目布 局、 开发利用强 度以及景区的 功能结 构、空间布 局、游客容量等。 第十条 大景区规划由大景区管理机构会 同自然资源、 住房 和城乡建设、 文化和旅游、 水务、 交通、 林 业等行政 主管部门进 行编制,经 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 意见,报市人民 — 4 — 政府批准 后实施。 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大景区规划,制定大景区内旅游 发展、环境保护、 基础设施建设等实施 计划。 第十一条 大景区规划编制应当 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 符合国家和地方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保护、 河道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 长期规划、国土空 间总体规划、 国家黄河流域 综合规划、 防洪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 、 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 (三)协调 处理人文与自然、 保护与建设、 历史与发展、 局 部与整体的关 系,有效保护大景区自然景观、 人文景观、 历史风 貌和生态环境; (四)统筹 兼顾旅游发展与市民生活、 文化娱乐、 休闲健身 等综合需求,合理确定 基础设施、 文化旅游设施、 服务设施、 景 观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规 模、布局与选址, 明确规划设 计条件。 第十二条 大景区规划经批准 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大景区规 划一经批准,应当 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的应当 报原批准机关 审批。 第十三条 大景区内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 筑物,其 风格、 体量、外观结构、 高度、色调以及景观 亮化应当与 周围景 — 5 — 观相协调, 不得损害大景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大景区内重 要的标志性建筑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落实好自然资源、 生态 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的大景区规划建设 项目, 配合做好 相关的审批服务工作。 大景区内 已经建成 或者正在建设的 不符合规划的建 筑设施 应当按照大景区规划 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 因实施大景区规划对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 失的,应当依法 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大景区内的建设施工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方 案组织施工,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景区内景 物、 水体、 林 草植 被及地形地 貌。建设项目 完工后,应当及时 恢复环境原 貌。 大景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保护设施应 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六条 市、 区(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 部门应当按照大景 区规划,加强大景区道路、 通 信、 供水、 排水、 供 电、 供气等基础 设施建设, 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 览条件。 大景区与城市道路 衔接的各出入口及辅道规划建设,应当 同步纳入景区规划,确保景区与城市道路 衔接的各出入口及辅 道交通安全设施、 人行过 街设施同步配套建设,道路通行 安全、 — 6 — 顺畅。 大景区 临河建设的健身 步道等各类设施应当统筹 考虑黄河 防洪和群众需要,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黄河兰州段河道水体、 湿地、 滩涂和河堤岸线保 护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 《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兰州市 航道 管理条例 》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八条 大景区内的 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 城市公园、人工 植被等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应当 严格保护。 第十九条 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大景区内的自然生 态和人文景观的 历史沿革、 发展变化、 资源 状况、 范围 界限、 开 发建设、 旅游 接待、 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调 查统计,形成 完整档案 资料,依法加强保护。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大景区规划, 改变景 区用地的 性质和范围, 严禁擅自占用大景区林地、 绿地和 砍伐、 移植和修剪大景区 树木。 因修建道路、 通 信、 供水、 排水、 供 电、 供气等基础设施或者 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 览条件等,确需 砍伐、移植树木和临时 — 7 — 占用林地、绿地的,应当 征求大景区管理机构的 意见,并报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大景区内绿化 养护 管理,对大景区内的 植物群落、 绿地 树木、花坛花池及时养护修 整。 第二十二条 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林 业有害生物防治 工作, 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传播和蔓延。大景区内应当 使用无公 害的药剂或者采用生物方法进行林 业有害生物防治,保证大景 区内生态 安全。 第二十三条 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大景区内的环境卫 生监督管理,保 证大景区内的道路、 广场、 建(构) 筑物、 设施 清洁干净。 第二十四条 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规划大景区机动 车和其 他交通工具行驶路线及 停放地点,合理布设 停车场或者停车位, 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 明显停车标志和行驶导向标志。 第二十五条 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 同水务、林 业、消防、 气象、 应急等有关 部门,建立健全 联动机制,做好 防汛、防火、 避雷、防震等自然 灾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大景区内 举行文化、体育、游乐、 商业演出 等大型活动,按法定 程序经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大景区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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