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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 (2017年10月31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2月25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江 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批准的《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目湖的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改 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天目湖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 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天目湖,包括溧阳市沙河水库和大溪水库及其 流域。天目湖流域的具体范围由溧阳市人民政府结合天目湖保 护要求依法划定。 第三条 天目湖保护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遵循统一 规划、综合防治、科学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目湖保护工作的领导、监 督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溧阳市人民政府负责天目湖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天 目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 天目湖保护的综合协调机制;设立天目湖保护专项资金,并保 证专项资金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地用于天目湖的保护。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2 ─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目湖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 理。 溧阳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 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文体 广电和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天目湖保护工 作。 第五条 天目湖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天 目湖保护的具体工作。 鼓励天目湖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和 引导村民、居民参与天目湖保护。 第六条 建立天目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 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 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合理补偿。 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应当统筹考虑地区国民生产总值、财政 收入、物价指数、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因素,并定期予以调整。 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 办法由溧阳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采用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天目湖保 护工作。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针对 天目湖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开展科学 研究和技术创 新。─ 3 ─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天目湖保护 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第八条 相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等应当开展天目湖保护的 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媒体应 当对破坏天目湖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 舆论监督。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九条 天目湖保护实行保护区制度。根据水源水 质保护的 需要,天目湖保护区( 以下简称保护区)分为核心保护区、重 要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十条 核心保护区由下列区域构成: (一)以沙河、大溪水库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 内的陆域和水域; (二)沙河、大溪水库水域、 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 域。 第十一条 重要保护区由核心保护区以外的下列区域构成: (一)沙河、大溪水库 来水山体山脊线以内区域; (二)主要入湖河 道口(洙漕河、徐家园河、平桥河、中 田河)上溯两千米、沿岸坡坝脚外两侧 各五百米范围区域; (三)重要水源涵养区:河流(洙漕河、徐家园河、平桥 河、中田河)源头海拔高于一百米的地区;坡度大于二十五度─ 4 ─地块集中分布的地区;南山水源涵养区。 第十二条 一般保护区由核心保护区和重要保护区以外的沙 河、大溪水库流域范围 构成。 第十三条 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和 单位组织编制天目湖保护规划,经溧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报 溧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天目湖保护规划应当 明确保护区具体范围。 天目湖保护规划应当自本条例施行 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 成。 第十四条 溧阳市人民政府应当 在各级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 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和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擅自移动保护区地理界 标和警示标志。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核心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 环境质量标准》中Ⅱ类标准;重要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水质 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 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并 保证核心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5 ─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 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磷、氮等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 (二)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 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 璃、冶炼、酿造、淀粉、化工、医药等建设项目; (三)排放污染环境的有机毒物; (四)设置高尔夫球场或者从事 水上餐饮经营; (五)设置废物回收(加工)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 栈、煤场、灰场或者垃圾填埋场 ; (六)设置排污口; (七)设置屠宰场、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 (八)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运输设施; (九)新建、改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 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在重要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 散货装卸作业; (二)围垦河道和滩地,或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 (三)设置水上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 6 ─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四)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 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 七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垦、填库、圈圩; (二)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 房地产开发; (三)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四)从事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五)排放污水和弃置废弃物; (六)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区域内, 除禁止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和前款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从事旅游活动,停靠船 舶、排筏或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 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经批准在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生态环境 造成 危害的,应当进行生态修 复。 第二十条 溧阳市和相关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保护 区内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7 ─ 保护区内各类项目污水应当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无法接入 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自行运送至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进行处 理,或者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处理后排放的 污水应当达到相关标准。 在保护区内的城乡生 活垃圾应当纳入收集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溧阳市人民政府应当 完善天目湖水质的生态安 全屏障,根据流域水环境 容量、生态红线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 保护规划进行土地管控。 第二十二条 核心保护区和重要保护区内推行退耕、退茶、 退果,还林、还草、还湿地,恢复生态公益林。 保护区条件合适的 沿岸区域,种植适宜植物,做好护岸、 护坡和水土保持工作。 推进保护区矿山宕口的整治、修复,恢复宕口周围植被。 第二十三条 溧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 相关镇人民政 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优 化调整保护区内的农业布局 和结构。溧阳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农业 面源污 染削减的耕作制度和坡地利用的规范。 保护区内应当严格控制使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 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鼓励施用有机肥和缓释肥。 在农业连片开发利用的区域, 坡顶和坡地应当预留自然林 地,利用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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