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8日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排放管理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四章 消纳管理
第五章 利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
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
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
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土石方作业、
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
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
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建设等在
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建筑垃圾
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建筑垃
圾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相
关产业发展配套政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
行和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的行驶路线、通行时段。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工作,
并融入国土空间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建筑垃圾综合利
用工作, 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 整体
规划和政策 措施,并监督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等 价格活动
的监督 检查。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 水利、海洋等主管部门
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有关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 许可,已经实行相对 集中行政 许可
审批的, 由相对集中行政 审批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行政 许可
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接受城市管理主管
部门的指导,配合 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 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做
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和 宣传工作,对 违法行为及时 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级 互联共享的建
筑垃圾 服务管理 信息平台,及时 汇总建筑垃圾消纳场、建
设工程 开挖、建筑垃圾 回填以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需求等
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
输、市场监督管理、大 数据和行政 审批等相关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及时 向前款规定的 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
促进建筑垃圾全程管 控。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
行为进行 劝阻、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 收
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 果反馈投诉
人、举报人。有关部门应当为 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对建筑垃圾处置
及其管理活动进行 舆论监督。
第二章 排放管理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应当 符合国家、自
治区有关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设 计要求。
建设 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设 计阶段,应当 充分考虑土
石方挖填平衡,选用有利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设 计方案。 施工 单位应当编制施工 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 专项方案
建立健全施工 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体 系,充分应用新
技术、新材料、新工 艺、新装 备,有效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
第十一条 施工 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 案,并在
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所在 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备案。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处理方 案,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工程 项目名称、建设 单位和施工 单位;
(二)建筑垃圾产生 地点、建筑垃圾 种类和数量;
(三) 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 许可的企业签订的建筑垃
圾运输合 同;
(四) 与取得建筑垃圾消纳 许可的消纳场 或者已备案
的回填场地签订的同意消纳合 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需要向城市管理主
管部门 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 案:
(一)依法 不需要办理施工 许可证的限额以下单位零
星工程、 个人自建房、 小型建筑工程、 小型装饰装修工程 ;
(二)市政 零星施工、维修 ;
(三)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 施工。
第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 不需要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 案
的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 单位或者业主应当 按照
下列规定处置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委 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
管理人通过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 许可的运输 企业或者个人处
置;
(二)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委 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 许
可的运输 企业或者个人处置。
前款规定的处置建筑垃圾所产生的费用 由排放建筑垃
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以 末端处理
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 收集和存放。
第十五条 土石方作业施工 现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 符合标准的围挡设施;
(二)进 出路口路面硬化处理 ;
(三)配 备车辆冲洗设施并有 效使用;
(四)配 备洒水降尘设备并有效使用;
(五) 按照规定对 裸露地面采取覆盖 等防尘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要求。
第十六条 管线 铺设、道路 开挖、管道 清污、绿化等市
政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 单位应当及时 清运,最
迟在工程 完工后二十四 小时内清运完毕。
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 单位应当在拆除作业
全部完成后十五日内 清运完毕。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险 情、灾情消除后,督促责任 单位及
时清运。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
圾。禁止向道路、 桥梁、公共场 地、公共 绿地、农田、渠
道、河流、水库、海域、沙滩等非指定场 地倾倒建筑垃圾。
禁止将建筑垃圾 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其他固体
废物投放。有 毒有害建筑垃圾应当依照危险废物管理有关
规定另行投放。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 企业和个人,应当 向城
市管理主管部门 申请建筑垃圾运输 许可。
企业申请建筑垃圾运输 许可,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 取得道路运输经 营资格;
(二) 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 营、安全、 质量、保 养
行政管理制度并 得到有效执行;
(三)运输车辆 具备全密闭运输机 械装置或者密闭苫
盖装置,安装行驶 记录仪、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等电子
装置以及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 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个人可以申请承运零星建筑垃圾运输 许可,除需符合前款第三 项、第四 项规定外,运输车辆应当为 允许在城市
通行的车 长小于六米且总质量小于四千五百千克的轻型载
货汽车。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 向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颁发建筑垃圾运输 许可证,并按核准的运输车辆 数量配发
建筑垃圾运输 标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 许可的企业和个人
应当使用经过 核准的车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增加运输车
辆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核准。
第十九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 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从事
建筑垃圾运输,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 持车辆整洁、密闭运输, 不得拖泥行驶, 不
得沿途泄露、遗撒;
(二)运输车辆 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 标识;
(三)运输车辆的行驶 记录仪、装卸记录仪及卫星定
位等电子装置确保 正常使用;
(四)运输车辆 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
(五)将建筑垃圾运输 至取得建筑垃圾消纳 许可的消
纳场或者已备案的回填场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要求。
第二十条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 由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 许
可的企业或者个人运输。
法律法规 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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