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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20年12月29日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水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苏烟水库饮用水 水源,适用本条例。   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 护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 准后公布。   第三条 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遵循保护优先、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确保安全的原则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 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建立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联合协调机制和考核评 价制度。   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县(市、区)、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 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水库饮用水水源进行保 护。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北流市、玉州区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按照职责做好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下列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河道等监督 管理;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生 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监督管理;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公 益林和天然林的保护等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 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 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 苏烟水库管理机构负责苏烟水库的日常管理工 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开展日常巡查,维护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 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水库工程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水库运行调度等工 作; (四)打捞和处置垃圾、树枝杂草、水 浮莲、藻类等 漂浮物; (五)协助有关部门 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 (六)其 他应当由苏烟水库管理机构履行与饮用水水 源保护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北流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北流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健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 补偿机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苏烟水库饮用水 水源,有 权对污染和 破坏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 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十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 相关部门应 当加强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 教育,普及保护 知识,增强公众 意识。   报 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 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 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 法律法规实施 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参与苏烟水库饮用 水水源保护活 动。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和北流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应当 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 界标和 宣传牌,并在显著位置设立 警示标志。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 擅自移动苏烟水 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 界标、宣传 牌、警示标志和防护 设施。 第十二条 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 下列行为: (一)设置 排污口; (二) 新建、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或者 设施; (三) 堆放、倾倒或者填埋化工原 料、危险化学品、 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四)建设垃圾 填埋场、垃圾 堆肥场、垃圾 焚烧炉等 垃圾处理设施; (五)围 垦;(六) 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七)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 药器械;   ( 八)从事住宿、餐饮和农 家乐等经营活 动;   ( 九)新建、改建、 扩建坟墓;   (十) 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十一) 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 他 废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 行为。   第十三条 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除第 十二条规定的 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 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饮用水水源保 护无关的建设 项目或者设施;   (二) 堆放或者填埋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 医疗 废物和其他废物;   (三) 使用化肥或者其 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化 学 物品;   (四) 停泊油船和危险化学品船舶;   (五) 放生放养与饮用水水源保护 无关的鱼、龟等动 物;   (六)旅游、游 泳、垂钓等活动;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 为。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北流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应当 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采取天然林保护、 退 耕还林还草、封山育林、营造水源 涵养林等措施,增强森 林植被水源涵养功能,防止水土流失,维护生 物多样性, 建设生态 屏障,改 善苏烟水库生态环境。   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 十年的用 材林;原有 轮伐期不 足十年的 纯林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划, 逐 步实施林分林 相改造, 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 持水土、 保护植被的树木。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 推广测土配方施肥、 生物防治技术,指导农业生产者施用有机 肥料,做好农用 薄膜等农业生产 废弃物回收,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六条 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 不得从事畜禽养殖 活动。   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不得从事规 模畜禽养殖活动。从事畜禽散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采取 措施,对 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 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 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 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采取控源截污等措施,对 未纳入城镇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生活污水 进行就近净化处理。   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设置生活垃圾 收集点和转运站,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生活垃圾 的收集、清理和转运工作,防 止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 第十八条 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水资源 利用应当 注意保护水生态环境,维 持苏烟水库的合理水 位 维护水体的生态 功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编制苏烟水库用水调 配方 案,优先保障城乡 居民生活用水, 兼顾防洪、灌溉、发电 等方面的需要,合理分 配水资源。   第十九条 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 质应当符合国 家、自治区规定的水 质标准。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的监( 检)测能力建设, 合理布 局监测网点,建立监( 检)测档案,按照 相关规定 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 检)测。   第二十条 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制定 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并根据实际 情况定期修 改完善;建立 专业应急 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 备 定期进行应急 演练。   发生 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 事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 即启动应急预 案,采取应急措 施,保障 供水安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 已有 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 款规定,损 毁、 涂改或者 擅自移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 界标、 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 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 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拆除或者关 闭:   (一)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 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 项目或者设施 的;   (二)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 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或者设施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内围 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 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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