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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 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公报 2021 第1期 (总第17期) 立法工作 LIFAGONGZUO 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 食市头 (2020年11月26日天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养犬实行禁止养犬区、严格 目录 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分区域管理制度。 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办公场所、医院诊疗 第一章总则 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幼儿园等区域。 第三章养犬登记 严格管理区是指县区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区 第四章货 免疫与留检 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第五章 养犬行为 一般管理区是指禁止养犬区和严格管理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七章 附则 第五条严格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第六条禁止养犬区内不得饲养、繁殖、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 经营任何犬只。 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卫 严格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禁养 生,维护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犬。禁养犬的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每两年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 严格管理区内逐步推行犬只限养制度。 营以及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 军用、警用、应急搜救以及动物园、科研 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机构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卫生健康、市场监管、 条例。 住建、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 第三条养犬管理坚持政府监管、养犬人 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相关问题,将养犬管 58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公报 2021·1 LIFAGONGZUO 立法工作 理经费纳人财政预算保障。 医)等部门应当将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养 市、县区公安机关主管辖区内的养犬管理 犬管理相关的信息及时录人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 内,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养犬 作,在各自的公约和管理规约中对依法文明养 管理工作。 犬作出约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 第二章管理职责 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及狂犬病防治知 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 犬习惯。 第八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养犬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居民委员会、 (一)负责养犬登记工作,并建立电子档案; 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等 (二)对未经登记养犬、饲养禁养犬和违法携 犬出户的行为进行查处; 组织应当经常性开展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 明养犬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查处犬只扰民,放任、驱使犬只恐吓、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民间犬只救助组织 伤害他人的案件; 和志愿者依法从事犬只收容、救助等活动。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民间犬只救助组织和志愿者应当接受相关 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部门的监督,不得将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繁 (一)处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违法行为; 殖、交易等活动。 (二)负责犬只留检收容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 (三)负责严格管理区内流浪犬的捕捉及投 条例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者向养犬管理相关部 送留检收容场所的工作; 门举报、投诉。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公安等养犬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 第十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履行 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受理并 下列职责: 及时处理。 (一)负责犬只检疫、免疫工作,并建立免 疫档案; (二)设置便民犬只免疫点,出具免疫证明; 第三章养犬登记 (三)监管犬只诊疗、养殖等活动; (四)审查监督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动物防疫 第十六条严格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犬只 工作; 的,应当自取得犬只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日内,或者自购买、受赠、领养犬只之日起三 第十一条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 十日内,携带免疫证明到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 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 办理养犬登记、签订文明养犬承诺书。未办理 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农村(畜牧兽 养犬登记的,不得养犬。 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公报 2021·159 立法工作 LIFAGONGZUO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 第二十条养犬登记证、免疫证明及智能 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 犬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毁损、遗失 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智能犬牌;不符合本 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补办。 条例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 第二十一条携带未在本市办理养犬登记 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收容场 的犬只进人本市严格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持 所。确有特殊情况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三个 有犬只免疫证明;停留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 工作日作出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应当自本市严格管理区居住之日起十五日内按 智能犬牌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七条严格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章免疫与留检 (一)养犬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非法 人组织; 第二十二条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 (二)养犬个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月之后十五日内或者免疫间隔期满之前的七 (三)有固定的场所或者居所; 个工作日内,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畜牧兽 (四)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医)部门设置的犬只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接 不予登记的情形。 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免疫情况由农业 第十八条严格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申请 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 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系统。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 狂犬病免疫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组织 (二)养犬人身份证明; 建设、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建立犬只留检收 (三)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单位独 容场所。犬只留检收容场所的管理运行应当符 立的养犬设施证明;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四)犬只免疫证明; 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应当建立相关的工作制 (五)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度,负责接收扣押、弃养及流浪的犬只。对留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 检收容的犬只必须予以免疫,并提供必要的饲 份证明,饲养扶助犬、导盲犬的提供养犬人残 养条件和治疗措施。 疾证明。 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第十九条养犬地点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 犬只繁殖。 死亡、失踪、转让、赠与他人的,养犬人应当 第二十四条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对登记饲 白养犬地点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 转让、赠与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养犬变更 养的走失犬只,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领回。养 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的, 犬人领回犬只的,应当承担犬只在留检收容场 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并办理注 所发生的饲养费、免疫费用;养犬人不认领 销登记。 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60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公报2021·1 LIFAGONGZUO 立法工作 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对依法解除扣押的犬 (二)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生活,不得放 只,通知养犬人在七个工作日内领回,养犬人 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领回的按照前款的规定承担费用。养犬人逾期 (三)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 不领回的按照弃养犬处理。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养犬登记证及相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应当建立 (四)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 犬只领养制度,对留检收容的弃养、流浪犬只 (五)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只的,应当 和按照无主认定的犬只,允许符合本条例第十 拴养、圈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人严 七条规定的养犬人领养。 格管理区的,应当将其装人犬袋或者犬笼;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严格管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理区内的流浪犬只,可以将其送交犬只留检收 第三十条携犬出户时,在严格管理区内 容场所或者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城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捕捉后送犬只留检收容场 (一)在犬只颈部佩戴智能犬牌; 所。 (二)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犬绳牵领犬只,并 第二十七条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应当对留 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 检收容后病死及自然死亡的犬只尸体,进行无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 害化处理。 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严格管理区内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 (四)不得由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携 犬只尸体送交犬只留检收容场所进行无害化处 带大型犬只; 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经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确认患有狂 (六)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犬病的犬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扑杀和无 (七)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 害化处理,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八)不得携带犬只进人禁止进入的区域; 第二十八条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 (九)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 人损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 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 机构进行诊治,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驶人员同意,并将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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