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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23 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健全养 老服务体系 ,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云南省老 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楚雄彝族 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 )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 其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 ,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 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 ,由政府和社会为 60周 岁以上的公民提供的生活照料 、医疗保健 、康复 护理、精神关怀 、文体娱乐 、紧急救援 、安宁疗护 等服务。 第三条 养老服务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 治相结合 、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政府统筹与社会 共治相结合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构建政 府主导、市场运作 、社会协同 、公众参与 、法治保 障、科技支撑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 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 的养老服务工作 。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统筹组织 、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 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并指导村 (居)民委员会开展 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 第五条 鼓励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 赠、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或者支持养 老服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培育和扶持各类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 组织,建立健全服务时间记录 、储蓄、回馈等激励 机制。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华民族敬老 、养老、 助老传统美德的宣传教育工作 ,在每年重阳节 、 彝族火把节 、彝族年等传统节日期间 ,举办敬老 、 养老、助老文化活动 。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小组设立孝 道文化墙 (长廊) 。鼓励将敬老 、养老、助老内容 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敬老 、养老、助老社 会实践活动 。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广泛 开展尊重 、关心、帮助老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营 造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 。 第七条 自治州鼓励下列敬老 、养老、助老 行为: (一)孝敬父母 ,为父母提供经济供养 、生活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养老服务条例 (2021年2月5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 ——4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23 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关怀 ,并照顾其特殊需要 ; (二)尊重长辈 ,经常性看望或者问候 ,送医 送药,分忧解难等 ; (三)关爱老年人 ,为老年人让座 、让队、让 行,提供搀扶等帮助 。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的规定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模范评选活动 。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结构 、分布、公共服 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 ,编制养老服务设 施布局专项规划 ,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 ,纳 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指导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 设。 第九条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 建养老服务设施 。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 设项目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 、同步交付 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区由县 (市)人民政府通过购 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 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 、开 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 ,以及建成后交付 、 运营、管理、监管方式等内容 。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 投入力度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 、 社会力量建设养老照料中心 、互助养老服务站 、 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 ,因地制宜为农村老 年人提供互助养老 、日间照料 、托养居住 、配餐送 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 。 鼓励利用乡村闲置校舍 、厂房、场地等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 。支持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用 于养老服务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老年宜居住宅 、 老年公寓的开发支持力度 ,推进老旧住宅区坡 道、公厕、电梯、楼梯扶手等公共设施的适老化改 造。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 龄、失能(含失智) 、残疾老年人家庭 ,计划生育特 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应当优先纳入适 老化改造范围 。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 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推动和支持社会资本 依托社区 ,按照就近便利 、安全优质 、价格合理的 原则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 (一)日间托养 、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 代购等生活照料服务 ; (二)居家护理 、健康体检 、保健指导 、医疗康 复、医疗急救 、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 ; (三)心理咨询 、情绪疏导等精神关怀服务 ; (四)安全指导 、巡访探视 、紧急救援等安全 保障服务 ; (五)法律咨询 、纠纷调解 、法律援助等法律 服务; (六)文化娱乐 、体育健身 、知识讲座等其他 服务。 支持设立家庭照护床位 ,由专业居家养老服 务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上门照护服务 。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 、定期巡访等形 式多样的养老服务 。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 计划、分层级、分类别促进养老机构建设 ,推动养 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 老服务供给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机 构或者通过公建民营 、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政府 ——4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23 设立的养老机构 。 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机构 ,投入运营后由自 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一 次性建设补助 ,并根据年度实际入住老年人数 量、护理级别 、机构等级 、提供医疗服务质量 、诚 信状况等因素 ,给予综合运营补助 。 以公建民营 、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 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综合运营补助 。 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机构吸纳高等学校 、职 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满一年以上 ,且签 订劳动合同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自治州 、县 (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资金补助 。 第十五条 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在满足分 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 ,重点为 经济困难失能 (含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 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 。床位 仍有空余的 ,可以向社会开放 ,所得收益用于支 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 以公建民营 、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 构应当按照相关协议在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养 老服务需求的基础上 ,优先满足中低收入老年人 的养老服务需求 。 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 供个性化 、多样化的养老服务 。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履行安全主体责 任,建立健全消防 、安全值守 、设施设备 、食品药 品等安全管理制度 ,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 ,及时 消除安全隐患 。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定期 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 设备和物资 ,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 养老机构发现收住老年人或者工作人员为 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 ,应当依照 传染病防治 、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 、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将老年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 体系,统筹规划 、建设,改善各类老年教育机构 、 教学点办学条件 。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丰富老年教育的内容和 形式,采取课堂学习 、远程学习 、体验式学习等方 式,开展读书 、讲座、参观、展演、志愿服务等老年 教育活动 。 鼓励老年人利用所学专长参与老年教育工 作。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政 、 文化和旅游 、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支持成立老 年人艺术 、体育协会或者团队 。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 、教育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培训 ,指导 老年人艺术 、体育协会或者团队开展民族歌舞表 演和体育健身运动 ,并组织参加民族传统节日展 演活动。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 、教育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提供必要的 民族服饰 、民族乐器 、表演道具 、健身器材等 ,并 组织开展送戏 、送书进养老机构等活动 。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坚 持传统服务方式 ,有效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 术方面遇到的困难 ,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 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智能化适老产品 和服务研发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卫 生健康、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医疗卫生 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整合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 资源,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建设 ,建设医疗机构与 养老机构双向转介通道 ,形成医疗与老年康复护 ——45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23 理在人才 、技术、医保支付 、设施设备上的联动协 作服务工作机制 。 第二十一条 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 构执业。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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