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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第一期 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和停放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24日庆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停放服务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推动机动车停车设施有效供给,规范停 车秩序,提升城乡停车治理科学化、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 用及停车服务、管理等活动和行为适用本条例。 - 3 -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设施,是指用于机动车停放的露天 或者室内(含地上和地下,平面和立体)场所,包括公共停车 场(库)、专用停车场(库)、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 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停放机动车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特种车辆 停放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内施划并规定使用时间的临 时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 划、增量挖潜、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机动车停放遵循停车入 位、违停受罚等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机动车停车 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工作,将停车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 长远发展规划,制定发展、扶持与鼓励的政策,建立综合协调机 制,推进机动车停放高效利用示范区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和协助村(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协调落实停车泊位挖潜和错时共享。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调指导全市机动车停车 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4 - 负责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相关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设施、道路红线至建 筑红线内公共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县(区)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范围内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县(区)其 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 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鼓励、支持和引 导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 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志愿活动;倡导合理用车、绿色出行。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 放管理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 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动车停放服务、 管理和执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机动车停放服务企业应当 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服务水平。 建立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的失信行 为纳入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对严重失信行为予以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章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 源、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据国 - 5 - 土空间规划,结合城乡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 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停车 设施,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 纽紧密衔接。 第九条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及规范在本条例施行之 日起一年内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 准与准则,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实施。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设施用地纳入年 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 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库),可以不改变现有用 地以及规划用地性质。 公共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尚未交付使用的道 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一条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公共停车场 (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单独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等手 续。 新建、扩建的各类学校可以利用学校操场地下空间开发建 - 6 - 设公共停车场(库)。 利用既有公共建筑、道路、广场、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停 车场(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地面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 提出建设方案,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等手续。 依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符合 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学校操场、公共 建筑、道路、广场、绿地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设施,按配建标准建设的 地下停车场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 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库)不得挪作他用; 已配建停车场(库)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 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库)或者增加停车位。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筑和场所时,应当按照 标准配建、增(扩)建停车场(库): (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 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7- (三)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 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本条例实施前 未配建停车场(库)或者配建停车场(库)达不到标准的,应 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场(库)。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站、学校、医院、 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旅游景点、车 站、航空港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建筑或者场所,应当在项目 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并与主体工程同步 交付使用。 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集中的公共场 所周边道路设置临时专用停车位,并明示临时停靠时长。 第十五条建设机械化立体停车楼、平面停车设施进行机械 式或者自走式立体化改造的,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与城市 风貌相协调,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符合条件 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鼓励政策。 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规定,向所 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 验、检测登记手续,并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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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2021-04-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2021-04-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2021-04-26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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