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2020年10月23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3
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
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促进文明行
— 1 — 为,增强文化自信,促进自治州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均衡发
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 社会
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
文化设施、公共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 公共文化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
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
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坚持正确导向、政府主
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 基本性、 均等性 、
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产品供给和活动组织 ,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布局、服务
提供、 队伍建设、 资金保障,均衡配置公共文化资源,优先促进
农牧村公共文化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
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做好公共文化服务
— 2 — 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公共
文化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 教育、 科技、 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
民政、 财政、 人社、 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 体育、 市场监督管
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工会、 共 青团、妇联、 文联等人民 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结合
工作实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经
费纳入本级财政 预算,建立与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需求相 适应的
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 证公共文化服务需要。
第七条 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公共文化服务
人才引进、 培养和激励机制,培养乡土文化人 才、 文化能人,加
强公共文化服务人 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和支持公共文
化服务与 学校教育相结合, 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
功能,提高 青少年思想政治和科 学文化素质。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 对优秀公
共文化产品和活动进行 传播推广。
第十条 自治州、 县(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
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 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 征询
— 3 — 反馈制度和有公众、第三方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 考核评价制度,
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 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 鼓励、支持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设施和产品,开展公共文
化活动和服务。
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 出突出贡献的公民、 企业事业 单位
和社会组织,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 省有
关标准、规定,建设 下列公共文化设施 :
(一)自治州应当建有公共 图书馆、博物馆、 文化 馆、美术
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 科技 馆、 体育场 馆、剧场(馆)、 工
人文化 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老年人活动中心、 广
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 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
(二)县(市)应当建有公共 图书馆、博物馆、 文化 馆、美
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 体育场 馆、剧场(馆)、 文化
广场、新时代文明实 践中心、 公共 阅报栏、电子阅读屏、广播电
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
— 4 — (三)乡镇(街道)应当建有 综合文化 站、新时代文明实
践所等公共文化设施 ;
(四)村(社 区)应当建有村级 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
家书屋、新时代文明实 践站、 体育活动 广场、电影固定放映场点、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 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车站、机场、广场、 公 园、 农牧村 集贸市场等人 口流动较大
的公共场所,应当配 备必要的设施,提供便利的公共文化服务 。
旅游服务中心、 旅游景区(点)、旅馆等场所 可以因地制宜建设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
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
公共文化设施的 种类、数量、 规 模、选址和布局,应当优 化
配置, 形成场馆服务、 流动服务和 数字服务相结合, 覆盖全面、
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设施 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
公共文化设施的设 计和建设,应当安 全、 实用、 科学、美观、
环保、节约,并符合无障碍设施工 程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用地纳入本级国 土空间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用地或者擅自
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用地的,
— 5 — 应当重新确定建设 用地再依法依规进行 调整。调整后的公共文
化设施建设 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 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公共文化设施管理 单
位应当建 立健全各类管理制 度和服务规 范,配置和 更新必需的
安全保护设施、人员和服务内容,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 维
护管理,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 使用和安全运转,确保公众
安全。
第十六条 县(市)、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和 维护。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乡镇(街道) 综合文化 站配备专
职工作人员,管理和 维护公共文化设施,组织开展 宣传教育和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的方 式为村(社 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
心设立文化岗位,聘用人员承担村(社 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
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和 维护,实现公共文化设施
共管共享。
第十七条 新建、 改建、 扩建居民住 宅区、异地搬迁安置点,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标准,规划和建设配 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 宅区、移民搬迁安
置点的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使用。
— 6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
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 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 运行,
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 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 用于与公
共文化服务 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 拆除公共文化设施, 或者改变其功能、用
途的,应当按照 不低于原有建 筑面积和配置 标准的要求 重建或
者改建, 并坚持先建设 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 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 ;公共文
化设施 新建后,原有设施能 够继续发挥作用的,应当作为公共
文化设施 予以保留并对公众开放。
第十九条 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 层综合性
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整合文化 宣传、 科学普及、艺术普及、普法
教育、体育 健身等功能,推动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统一管理和
综合利用,保障其发 挥服务效能。
第二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推进以县(市)文化 馆、
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 综合文化 站为分馆,村(社 区)
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基 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建设,支持 阅读
空间、 文化 驿站等纳入总 分馆制建设,促进农牧村、 城市社 区公
共文化服务资源 整合和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 文化 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 7 — 管理单位根据功能定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和完
善法人治理结 构,吸收有关方 面代表、 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公众应当 爱护公共文化设施, 遵守公共秩序
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
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 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展 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应当合理 使用场地、
音响器材等设施设 备,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 ;
(二)参加 集会、 观 看文艺演出、 体育 比赛、 各类展览等,
应当服 从现场管理, 不在禁烟场所( 区域)吸烟,不得影响他
人和公共 秩序;
(三) 不得损坏公共文化设施。
对破坏公共文化设施 或者扰乱公共文化服务 秩序的,公共
文化设施管理 单位工作人员有 权予以劝阻、 制止;经劝阻、 制止
无效的, 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
强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 单位的监督管理,建 立有公众参与的公
共文化设施 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布考评结果。公共
文化设施管理 单位根据考评结果改进工作,提高公共文化服务
质量和水平。
— 8 —
法律法规 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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