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2020年12月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三章 旅游产业融合
第四章 景区(点)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 乡村旅游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2第一条 为了全面增强旅游发展新功能,创建国家全域旅
游示范区,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旅游业成为区域战略
性支柱产业,构建自治州全域旅游共建共享新格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规划引导、产业扶
持、服务保障、市场规范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以旅
游业为优势产业,利用自然资源、 人文景观及文化、 科技等旅游
资源,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相关产业深度融合,促进经济
社会全面发展的新模式。
第四条 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行党委领导、 政府引导、 市
场主导、 社会参与,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坚持生态效益、
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互促进、共同提升。
第五条 自治州建立健全党委统筹,州人民政府负总责,
县(市)、乡(镇)主要负责人抓落实的全域旅游工作机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
善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政策措施,统筹解决
全域旅游发展重大问题,并将促进全域旅游工作纳入年度目标3考核体系。
第六条 自治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域旅游工作的
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
辖区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 基础设施维护、 旅游安全监督、 秩
序维护、 纠纷处理、 文明旅游宣 传和公民文明 素质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 助相关部门做好促进全域旅游发
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
建立健全促进全域旅游发展 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支持全域旅
游发展资 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 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
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 公共服务、旅游 形象推广等。
加强投融资机制和 渠道建设, 对重点旅游 企业和各旅游业
态经营者给予金融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引导 金融机构 开发适应
全域旅游发展的 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扶持力度。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
部门应当围 绕新疆是 个好地方品牌,结合当 地实际, 确定旅游
品牌形象和宣传推广主题。
旅游品牌形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4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九条 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 组
织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对旅游资源进行 普查、
评估、登记,建立旅游资源 信息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 开发
利用。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
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 求和上一级旅游和发展规划,
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 依法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 符合生态保护 红线空间管控要求并
与国土空间规划、 生态 环境保护规划、 交通运输规划以及自然保
护区、文 物保护等相关规划相 衔接。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经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报上一级文化
和旅游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 遵循严格保护、
整体布局、优化利用的 原则,体现自治州自然资源和 历史人文
特征,以景区(点)为核 心,优化旅游观 光区、休闲度假区、 旅
游产业 集聚区以及旅游综合体 空间布局,促进各 个景区(点)
和旅游 特色小镇、乡村旅游以及相关旅游产 品差异化发展。5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 组织编制或者修改相关规划 时,应当
优先满足全域旅游发展 需要,在 土地利用、 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
设施等 方面促进旅游 项目、 旅游设施、 服务要 素等发展,合理 预
留旅游发展 空间。
第十三条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 后,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 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
当建立规划督查、 评估机制, 依照法定程序,委 托第三方对全
域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 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 评估,评估结果报
告本级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 项目和旅游设施,应
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景区(点)等重
大旅游建设 项目,应当 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 意见。
第三章 旅游产业融合
第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旅游发展 需求,增
加绿地、公园、广场、 旅游 厕所等公共空间供给,建设生态 绿道
和主题 公园,拓展休闲旅游空间。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 土地、房产等,以入 股、 合作、 租6赁等方式开办旅游 企业、从事旅游经 营或者开发旅游 项目。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旅
游与文化、 体 育、 工业、 农业、交通、康养、教育等相关产业融合
发展,推动观 光度假、 体育健身、品牌赛事、冰雪风情、 工业 研
学、医疗康养等特色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示范基 地建设。
鼓励和引导各 类社会资本创新文化 节庆旅游、 乡村旅游、 康
养旅游、 冰雪旅游、 工业旅游、 红色旅游和 研学旅游等产 品,促
进旅游相关业态发展。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 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 遗产、 文
物遗迹等的研究、 保护和利用,推进 博物馆、纪念馆、非物质文
化遗产传承展示馆、 村史馆等公共场馆常态化 开放,开展文化、
文物旅游,促进优 秀传统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文化创 意、影视制作、 演艺娱乐等各类文化
产业与旅游融合发展。 支持各 类文艺院团、演出机构等参与旅游
演艺项目,培育扶持旅游文化 演艺发展。
第二十条 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
建立夜间旅游发展促进机制, 培育多样化夜间旅游发展 载体。
鼓励和支持发展 夜间旅游, 鼓励开发文化 演艺、 健身娱乐、
购物餐饮等夜间旅游产 品。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依托自7然和文化 遗产、古村落、 传统村落、 博物馆、 科技 馆、读书场馆、
大中专院校、 工矿企业、 科 研机构等,建设 研学旅游示范基 地,
鼓励和支持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研学旅游。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 园区管理机构应
当依托人文历史、 自然景观、 传统文化、 体 育赛事、特色美食、田
园风光等资源, 举办各具特色的主题文化旅游 节庆活动。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依托自然资
源和体 育资源优势,规划建设 户外休闲、探险体验、品牌赛事、
健身养生等体 育旅游示范基 地。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经 营者因地制宜建设季节性
开放的滑雪场和室内外冰上运动设施, 开发具有大众化、娱乐
性、 体 验性的冰雪运动项目,发展 冰雪休闲度假主题旅游、 冰雪
风情节、冰雪雕刻艺术展、冬捕活动等旅游产 品,打造冬季冰雪
旅游休闲目的地。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 休闲观光业,建设 农业公园、
沙漠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旅游观 光区。
鼓励水利设施建设融入旅游 元素,依托水域和水利工程,
开发观光、游憩、休闲度假等旅游产 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准 东等工业基 地发展工业旅游,
引导大 型企业设置发展史馆、生产 线参观廊道,开发创意产品,8科普工业科技, 树立企业形象,展现 企业精神和发展理 念,带
动工业旅游发展。
第二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
当地实际,利用县乡、乡村及旅游 专用道路,开发特殊交通旅
游产品,规划建设自 驾游精品线路和房车营地,完善自 驾旅游
服务保障体系。
第二十八条 鼓励发展以旅游观 光、休闲度假、运动康体、
医疗保健、 养心养颜、 健康膳食为主导的 康养旅游业态,完善 康
养产业体系, 夯实康养产业基础, 开发康养旅游产 品,满足旅
游者康养需求。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
策,培育特色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和 销售基地,开发具有昌吉
特色和文化内 涵的旅游 商品。
第三十条 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区域合作、
兵地融合,促进全域旅游发展。 支持建立 多元化参与、 跨区域的
宣传营销联动机制。
第四章 景区(点)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旅游景区(点)应当 编制旅游景区(点)规
法律法规 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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