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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等 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1年5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现将我区契税适 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一、我区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按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 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我区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 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在区内选择房 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 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契 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认定。 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本决定自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 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办法》(宁政发 〔1997〕119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 年5月11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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