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100.30 CCS Y 09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834—2020 代替 DB11/T 834—2015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retail outlets of fireworks 2020 - 12 - 24 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01 - 01 实施 发布 DB11/T 834—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T 834—2015《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与DB11/T 834—2015相比,除 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安全技术一般要求(见4.1); ——修改了选址要求(见4.2,2015版的4.1); ——修改了存放要求(见4.3,2015版的4.2); ——增加了平面布置要求(见4.4); ——增加了零售网点形式要求(见4.5); ——修改了建筑结构要求(见4.6,2015版的4.3、4.6); ——修改了电气安全要求(见4.7,2015版的4.4); ——修改了消防要求(见4.8,2015版的4.5); ——修改了视频监控设备要求(见4.9,2015版的4.7); ——修改了安全管理一般要求(见5.1,2015版的5.1); ——修改了制度要求(见5.2,2015版的5.2); ——修改了安全操作要求(见5.3,2015版的5.3)。 本文件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烟花爆竹协会、南京理工中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增义、孟庆武、杜蓓蓓、逄磊、李江龙、潘笛、彭勇、樊宝有、章菁菁、聂 起峰、陶亮。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 834—2011; ——DB11/T 834—2015;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I DB11/T 834—2020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的安全技术要求和安全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 4114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 AQ 4128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DB11/T 384(所有部分) 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零售网点 retail outlets 依法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场所。 4 安全技术要求 4.1 安全技术一般要求 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 AQ 4128 规定。 4.2 选址要求 4.2.1 零售网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还应符合 GB 50016 等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表1 零售网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周边目标 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 书馆,易燃易爆场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如加油站、加气站等)边缘 最小允许距离(m) 150 100 1 DB11/T 834—2020 表 1 (续) 周边目标 最小允许距离(m) 220kV 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 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 70 220kV 以下的区域变电站围墙, 220kV 架空输电线路 40 220kV 以下、35kV 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 35 本零售网点与相邻零售网点之一为临建零售网点、 相邻零售网点 本零售网点与相邻零售网点之间有洞口(门、窗等)直接相对 不属于以上二种情况的零售网点 50 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超高层建(构)筑物 60 体育馆,长途客运总站围墙,影剧院,商业步行街,重要机关办公楼,重要通信和指 挥调度建筑物,大型金融机构办公楼,重要广播电视建筑物,城市干道交叉路口 锅炉房,公交电气车总站围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不含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 区域) 变压器 80 50 30 杆上式变压器 5 10kV 及 10kV 以下箱式变压器 3 注1: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零售网点外墙算起。专柜零售网点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置了隔断时,外部最小允 许距离自隔断外侧算起;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未设置隔断时,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建筑物外墙算起; 注2:重点消防单位指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中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注3:城市干道指机动车道数量不少于6车道的城市主干道; 注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市和区政府确定并公布。 4.2.2 零售网点的选址除满足 4.2.1 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置在无地下和半地下室的地上建筑内,不应设置在桥下及涵洞内,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 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b) 应选择在应急救援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c) 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的小区内。居民小区主要出入口外设置的零售网点不应影响居民进出 小区; d) 零售网点上空不应有架空输电线路和通信线路; e) 零售网点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f) 临建零售网点不应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盲道,不应占压燃气、电力、热力、污水等管 线操作井口。 4.3 存放要求 4.3.1 4.3.2 4.3.3 4.3.4 2 2 2 零售网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m ,且不应大于 200m 。 2 专柜零售网点所在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m 。 零售网点的总存放量应符合表 2 规定。 专柜零售网点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不应超过 100kg,且不应超过 100 箱。 DB11/T 834—2020 表2 零售网点最大允许存放量 2 零售网点使用面积 S(m )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kg)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箱) 10≤S<20 50 50 20≤S≤25 100 100 25<S≤35 140 140 35<S≤40 150 150 40<S≤50 190 190 50<S≤70 250 250 70<S≤200 300 300 4.3.5 产品堆垛或货架存放应分类,堆垛或货架距墙体宜大于 0.1m,堆垛稳固且高度应小于 2m,产品 包装距屋顶或横梁宜大于 0.5m。 4.3.6 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零售网点外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零售网点室外摆放烟花爆竹。 4.3.7 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4.3.8 烟花爆竹存放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4.4 平面布置要求 4.4.1 零售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零售网点内应分为销售区与储存区,两区之间应有不燃烧材料制成的硬质隔断,隔断上方应设 置到顶,不留空隙,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b) 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零售网点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c) 零售网点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不应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d) 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e) 零售网点室内不应设置床铺。 4.4.2 专柜零售网点除应符合 4.4.1 条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所在商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b) 设置在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0.7m; c) 商店内最远人员活动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大于 8m 时,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不燃材料密 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 d) 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4.5 零售网点形式要求 4.5.1 零售网点按建筑形式分为固定零售网点和临建零售网点。固定零售网点是指采用永久性建筑物 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临建零售网点是指专为烟花爆竹销售临时搭建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4.5.2 零售网点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分为长期零售网点和临时零售网点。长期零售网点是指依法取 得经营许可,长期进行烟花爆竹零售的场所;临时零售网点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在春节期间进行烟 花爆竹零售的场所。 4.5.3 长期零售网点应为固定零售网点形式。 4.5.4 临时零售网点应为固定零售网点形式或临建零售网点形式之一。 3 DB11/T 834—2020 4.5.5 专柜零售网点应采用固定零售网点形式。专柜零售网点是指在建筑物内划定区域零售烟花爆竹, 其他区域同时销售其他商品的场所。 4.6 建筑结构要求 4.6.1 固定零售网点 4.6.1.1 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 构、刚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屋面应为钢筋混凝土屋面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成的屋面。 4.6.1.2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 筑物相距超过 12m 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4.6.1.3 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 180mm 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其 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4.6.1.4 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 不小于 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 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 材料制作的雨搭。 2 4.6.1.5 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小于 100m 且长度小于 18m 时,可设 1 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 2 于等于 100m 或长度大于等于 18m 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店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 1.5m。 4.6.1.6 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4.6.1.7 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 1.2m。 4.6.1.8 室内如设置吊顶,吊顶龙骨及吊顶板应为不燃烧材料(如金属龙骨、金属板、防火板吊顶)。 4.6.2 临建零售网点 4.6.2.1 临建零售网点应独立设置,建筑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4.6.2.2 建筑结构形式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板式结构:应采用板厚不小于 50mm 的岩棉夹芯彩钢板作墙面和屋面; b) 型钢梁、柱承重结构:应采用板厚不小于 0.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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