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60.30 CCS Z60/79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3382—2021 辽宁省海水养殖尾水控制标准 Control standards for discharge water in mariculture in Liaoning province 2021 - 02 - 28 发布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03 - 28 实施 发 布 DB21/T 3382—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超魁、宋伦、吴金浩、王召会、杜静、张涛、徐敏胜、李爱、谢轶、师晓帆、 王昆、李楠、田金、刘桂英等。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和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甲-2号 024-62788591 标准起草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黑石礁街50号 0411-84691603 I DB21/T 3382—2021 辽宁省海水养殖尾水控制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水域与排放分级规定、排放要求、检测方法、 结果判定以及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封闭性海水养殖尾水的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T 12763.4 海洋调查规范 第4部分:海水化学要素观测 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 GB 17378.4 海洋监测规范 第4部分:海水分析 HJ 442-200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Y/T 147.1 海洋监测技术规程 第1部分:海水 SC/T 9103 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殖尾水 aquaculture discharge water 水产养殖过程中或养殖结束后,由养殖体系(包括养殖池塘、工厂化车间等)直接或间接排放到受 纳海域的水体。 4 养殖尾水排放水域与排放分级规定 4.1 排放水域的划分 按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接纳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的海水水域划分为2种水域,即重点保护水域和 一般水域。 4.1.1 重点保护水域:指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中不低于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管控区域。 4.1.2 一般水域:指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中不低于三类海水水质标准的管控区域。 1 DB21/T 3382—2021 4.2 养殖尾水排放分级 根据排放海域的使用功能,将养殖尾水排放分为一级和二级。 4.2.1 养殖尾水排入重点保护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4.2.2 养殖尾水排入一般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4.2.3 养殖尾水排入 4.2.1 和 4.2.2 以外的水域时,水质必须符合待排入水域的海水水质的管理要求。 5 排放要求 5.1 排放指标与标准 本文件选取检测项目的本底比较增量值作为评判依据,本底值为进水口水质,养殖尾水控制标准见 表1。 表1 养殖尾水控制标准 序号 项目 1 悬浮物*,mg/L 2 pH* 3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20 ≤50 不超出该水域正常变动范围的 不超出该水域正常变动范围的 0.4pH单位 0.8pH单位 化学需氧量*,mg/L ≤8 ≤16 4 无机氮*(以N计),mg/L ≤0.50 ≤1.00 5 无机磷*(以P计),mg/L ≤0. 05 ≤0.10 6 总氮,mg/L ≤1.50 ≤3.00 7 总磷,mg/L ≤0. 20 ≤0.50 *排放标准参考SC/T 9103。 6 检测方法 6.1 样品采集 采集养殖进水水样作为本底水质,同期采集排水水样作为养殖尾水水质。样品采集、贮存、运输和 预处理按GB/T 12763.4、GB 17378.3和HJ 442-2008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测定方法 本文件各项目的检测按表2的分析方法执行。 表2 水质检测方法 序号 项 目 分析方法* 检出限 引用标准 1 悬浮物 重量法 0.8 mg/L GB 17378.4 2 pH pH计法 — GB 17378.4 3 化学需氧量 碱性高锰酸钾法 0.5 mg/L GB 17378.4 2 DB21/T 3382—2021 序号 项 目 分析方法* 氨氮 4 无机氮** 亚硝酸盐氮 硝酸盐氮 5 无机磷 6 总氮 7 总磷 检出限 (1)靛酚蓝分光光度法 0.000 8 mg/L (2)次溴酸盐氧化法 0.000 4 mg/L 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0.000 3 mg/L (1)镉柱还原法 0.000 6 mg/L (2)锌-镉还原法 0.000 7 mg/L 引用标准 GB 17378.4 (1)磷钼蓝分光光度法 0.000 6 mg/L (2)磷钼蓝萃取分光光度法 0.000 2 mg/L (1)过硫酸钾氧化法 0.053 mg/L GB 17378.4 (2)流动分析法 0.020 mg/L HY/T 147.1 (1)过硫酸钾氧化法 0.003 mg/L GB 12763.4 (2)流动分析法 0.020 mg/L HY/T 147.1 GB 17378.4 *注1:部分有多种测定方法的指标,在测定结果出现争议时,以方法(1)测定为仲裁结果。 **注2:无机氮的计算参考GB 3097。 7 结果判定 本文件采用单因子评价方法,判定养殖尾水排放达标情况。当检测任意单项指标(增量)超标时, 即判定为不符合排放要求。 8 实施与监督 8.1 本文件由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 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海水养殖业者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 构出具检测报告,作为判定排放尾水是否超标的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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