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220 B 41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3392.3—2021 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第 3 部分:无害化处理场 Guidelines for animal harmless treatment technology Part Ⅲ:Harmless treatment enterprise 2021 - 02 - 28 发布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03 - 28 实施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本标准共分为五个部分: ——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第1部分:饲养场 ——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第2部分:屠宰场 ——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第3部分:无害化处理场 ——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第4部分:交易市场 ——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第5部分:诊疗机构 本部分为文件的第3部分。 本文件的制定,旨在确立无害化处理场无害化处理动物尸体及动物产品时对人员、设施设备、无害化 处理方法、安全防护和档案记录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晨、刘俊、金晖、吴继阳、尚绪增、王冰、边际、丁静、司占军、林子裕、张 辉、乔木、钱锐、潘婷婷、郑连湖。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联系电话:02423447862。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动物及产品检疫中心(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5号甲),联系电话 024-24229579。 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第3部分:无害化处理场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无害化处理人员、设施设备、操作技术、安全防护和档案记录管理等要 求。 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境内动物无害化处理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 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Y/T 3373 病害畜禽及产品焚烧设备 NY/T 3386 病害牲畜及病害牲畜产品化制设备 NY/T 3397 病害肉化制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NY/T 3398 病害禽类及病害禽类产品化制设备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无害化处理 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3.2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 生产工艺及动物防疫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专门对动物尸体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场所。 3.3 焚烧法 在焚烧容器内,使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3.4 化制法 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内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蒸汽、压力的作用 下,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5 高温法 高温法是指常压状态下,在封闭系统内利用高温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4 无害化处理人员 4.1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经过相应岗位培训的无害化处理技术人员。 4.2 经体检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 4.3 特殊工种需有相关资质证书。 5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5.1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5.2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应根据无害化处理方式、处理对象和处理规模选择配备相应的焚烧、化制、高温等无 害化处理和消毒设施设备。焚烧法无害化处理设备应符合 NY/T 3373 的规定;化制法无害化处理设备应符合 NY/T 3386、NY/T 3397 和 NY/T 3398 的规定;高温法无害化处理设备应具备组织破碎、高温供热、油渣分 离、废气废水处理功能,符合国家农机设备的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 5.3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应配备具有密闭、防水、防渗和易清洗消毒的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收集、 包装、暂存和转运专用设备。 6 无害化处理方法 6.1 焚烧法 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 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它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6.1.1 直接焚烧法 6.1.1.1 可视情况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等预处理。 6.1.1.2 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投至焚烧炉本体燃烧室,经充分氧化、热解,产生 的高温烟气进入二次燃烧室继续燃烧,产生的炉渣经出渣机排出。 6.1.1.3 燃烧室温度应≥850℃。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助燃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或烟道冷 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应≥2s。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含量应为6%-10%(干气)。 6.1.1.4 二次燃烧室出口烟气经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处理,达到GB16297要求后排放。 6.1.1.5 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或作 资源化利用;焚烧飞灰和其它尾气净化装置收集的固体废物需按GB5085.3要求作危险废物鉴定,如属于危险废 物,则按GB18484和GB18597要求处理。 6.1.2 炭化焚烧法 6.1.2.1 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投至热解炭化室,在无氧情况下经充分热解,产生的热解烟气进入二 次燃烧室继续燃烧,产生的固体炭化物残渣经热解炭化室排出。 6.1.2.2 热解温度应≥600℃,二次燃烧室温度≥850℃,焚烧后烟气在850℃以上停留时间≥2s。 6.1.2.3 烟气经过热解炭化室热能回收后,降至600℃左右,经烟气净化系统处理,达到GB16297要求后排放。 6.2 化制法 不得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其它适 用对象同6.1。 6.2.1 干化法 6.2.1.1 可视情况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等预处理。 6.2.1.2 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输送入高温高压灭菌容器。 6.2.1.3 处理物中心温度≥140℃,压力≥0.5MPa(绝对压力),时间≥4h(具体处理时间随处理物种类和体 积大小而设定)。 6.2.1.4 加热烘干产生的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统后排出。 6.2.1.5 加热烘干产生的动物尸体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6.2.2 湿化法 6.2.2.1 可视情况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6.2.2.2 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送入高温高压容器,总质量不得超过容器总承受力的五 分之四。 6.2.2.3 处理物中心温度≥135℃,压力≥0.3MPa(绝对压力),处理时间≥30min(具体处理时间随处理物种 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6.2.2.4 高温高压结束后,对处理产物进行初次固液分离。 6.2.2.5 固体物经破碎处理后,送入烘干系统;液体部分送入油水分离系统处理。 6.3 高温法 不得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其它适 用对象同6.1。 6.3.1 可视情况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等预处理。处理物或破碎产物体积(长×宽×高) 3 ≤125cm (5cm×5cm×5cm)。 6.3.2 向容器内输入油脂,容器夹层经导热油或其它介质加热。 6.3.3 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输送入容器内,与油脂混合。常压状态下,维持容器内部 温度≥180℃,持续时间≥2.5h(具体处理时间随处理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6.3.4 加热产生的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统后排出。 6.3.5 加热产生的动物尸体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7 注意事项 无害化处理操作相关注意事项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8 安全防护 工作人员进行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收集、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操作时应穿戴防护 服、防护口罩、护目镜、胶鞋及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具。 9 无害化处理制度及档案管理 9.1 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应健全各项无害化处理操作、管理等工作制度,至少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 a)无害化处理制度; b)无害化处理人员安全防护制度; c)消毒制度; d)动物尸体或动物产品接收制度; e)车辆管理制度; f)无害化处理设备、物品使用及存放管理制度; g)无害化处理效果评价制度。 9.2 档案管理 9.2.1 建立无害化处理记录,内容应包括无害化处理动物或动物产品种类、时间、数量、处理方式、处理产物 种类及数量、处理人员等内容。 9.2.2 建立接收动物尸体及动物产品记录,内容应包括来源、种类、数量、畜(货)主及监管人员签字等内 容。 9.2.3 建立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记录,内容包括产物种类、数量、接收单位、出库时间等内容。 9.2.4 记录应保存24个月以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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