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10 CCS A 02 4104 平 顶 山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04/T 115—2020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程 第 1 部分:电 梯 2020 - 12 - 30 发布 2021 - 02 - 28 实施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104/T 115—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平顶山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平顶山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平顶山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特种 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平顶山分院、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魏大海、黄昕、王跃理、侯萍萍、张仁奎、刘晓丽、张海军、付赛军、乔延翔、 贾予川、寿鹤松、王加琪、李菲、宗晓娜、程弋豪、王扬、贾永明、梁惠、邹宗显、闫军秀、方海、张 国卿、王子平、杜宏魁、周朝彬。 I DB 4104/T 115—2020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程 第 1 部分:电梯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梯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及使用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含与住宅相连、毗邻的非住宅)物业电梯质保期满后的维 修、更新、改造所需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 本文件不适用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或人为损坏所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 请使用 本文件不适用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的应急维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梯质保期 电梯质保期以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 3.2 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包括依法产生并备案的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并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 3.3 政府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3.4 业主自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专户管理银行 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4 使用程序 1 DB 4104/T 115—2020 4.1 使用申请 申请主体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使用申请。 4.2 检验申请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过申请后,向申请主体出具工作联系函。申请主体持工作联系函及电 梯资料向电梯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4.3 检验认定 电梯检验机构资料审核通过后,应与申请主体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电梯检验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 到现场调查、检验、核实。检验工作完成后,电梯检验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主体出具委托检验 报告或检验意见通知书。 4.4 出具检验意见 4.4.1 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4.4.2 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检验意见。电梯检验机构依据相关技术文件提出维护保养、维修、更新或 改造的检验意见。 4.5 编制维修方案 申请主体根据电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检验意见通知书,进行市场询价,编制维修资金使用 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维修项目清单、维修工程预算情况、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更换零部件的规格品 牌、维修施工单位比选方式、工程验收及决算方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金额等。 4.6 方案公示 申请主体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并保留影像资料。组织相关受益业主 在同意动用维修资金签字表上书面签字确认。 4.7 表决与复核 4.7.1 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双过半”业 主)并书面签字认可,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动。 4.7.2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业主表决签字表进行复核公示,在小区显著 位置公示,并保留影像资料。 4.8 审核批准 4.8.1 报送材料 业主表决复核无异议,申请主体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报送申请表并提供所需材料。 4.8.2 审核批准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资料,审核结果3个工作日反馈申请主体。 4.9 公开招标或比选确定施工单位 4.9.1 拟申请金额单项超过 3 万元或单次超过 5 万元,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出具公开招标通 知书,申请主体组织公开招标。 2 DB 4104/T 115—2020 4.9.2 拟申请金额单项不超过 3 万元或单次不超过 5 万元,由申请主体自行组织邀请招标或比选。比 选单位不少于 3 家。 4.9.3 招标或比选结果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并保留影像资料。 4.9.4 申请主体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保修金(5%),并组织施工。 4.9.5 拟申请金额单项或单次 30 万以上,应选聘监理单位;拟申请金额单项或单次不大于 30 万元, 申请主体可自主决定选聘监理单位。 4.9.6 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向电梯检验机构申请电梯检验。电梯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 4.9.7 申请主体组织业主代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30 万元以上项目)共同验收,签署验收报告, 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并保留影像资料。 4.10 资金划转 申请主体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资金划转申请,并提供所需资料。 4.11 审核划转 符合维修资金划转条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申请主体出具竣工决算资金分摊明细。申 请主体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出具资金划转通知书, 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资金划至施工单位(向施工单位拨付95%工程款)。 4.12 划转保修金 保修期满,申请主体出具材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施工单位拨付保修金(5%工程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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