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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 CCSX10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1466—2023 特殊食品经营规范 2023-09-15发布 2023-12-15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0/T1466—2023 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万科、宋洁、陈继桥、梁琳、赵丽娟、解飞。 DB50/T1466—2023 1特殊食品经营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特殊食品经营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经营过程、应急处置、广告宣传及经营管理 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经营。 注: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及辅助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补充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等特殊膳食食品不属于特殊食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保健食品healthfood 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 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来源:GB16740-2014,2.1] 3.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oodforspecialmedicalpurposeFSMP 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 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它食品配合食 用。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 [来源:GB29922-2013,2.1,有修改] 3.3 婴幼儿配方食品formulaforinfantandyoungchildren 适用于正常婴幼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0-6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和6-12月龄较大婴 儿、12-36月龄幼儿部分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和豆基配方食品。 4一般要求 DB50/T1466—2023 24.1经营资质 4.1.1经营特殊食品应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在不 同经营场所从事特殊食品经营,应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4.1.2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特殊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特殊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1.3通过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特殊食品的经营者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时,应提交每台设备的 具体放置地点;取得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场所开展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 的经营活动。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 4.1.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通过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 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但 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批发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 案。 4.2经营场所 4.2.1实体经营 4.2.1.1具有与经营的特殊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贮存等场所和经营设施设备,符合GB31621 相关规定。 4.2.1.2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以 电子证书形式公示。 4.2.1.3利用自动售卖设备从事特殊食品经营的,应在自动售卖设备的显著位置展示特殊食品经营者 的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电子证书、备案编号。 4.2.1.4经营场所应划定专区或者专柜(专架)陈列、销售特殊食品,并在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和标 注相关消费提示,符合附录A规定。 4.2.1.5特殊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 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2.2网络经营 4.2.2.1入网特殊食品经营者应按照许可或者备案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特殊食品经营活动。特殊医学 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4.2.2.2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 置公示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通过自建网站 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公示上述资质外,还应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 4.2.2.3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应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 还应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4.2.2.4销售页面刊载的产品相关信息应与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的内容相一致,其内容不得涉 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或者虚假、夸大宣传。 4.2.2.5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应标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 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DB50/T1466—2023 34.2.2.6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销售页面应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 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消费提示用语。 4.3从业人员 4.3.1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应熟悉本岗位食品安全的基 本要求和操作规范,并有明确职责和权限报告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 4.3.2从业人员穿戴整洁,不应有影响特殊食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 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销售人员能正确指导消费者运用“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和“法人库特殊食 品监管子库信息查询系统”,核查特殊食品信息。 4.3.3特殊食品经营者应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中型特殊食品经营者、连 锁经营企业总部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持有本单位出具的任命文件或者授 权委托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按附录B规定。 4.3.4特殊食品经营管理人员应掌握相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具备识别和防控相 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 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4.3.5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 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经营过程 5.1采购 5.1.1采购特殊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并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以及国产产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 5.1.2采购特殊食品应查验所采购的生产批次特殊食品的合格证明(国产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 进口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记录所采购产品的名称、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查验结果(符合/不符合)、不符合情况处 置、查验人、查验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5.1.3实行总部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供应商档案、开展进货查验并记录;销 售门店应保存总部配送清单。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宜在连锁经营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建立特殊食品进货查验 数据库,方便销售门店随时查询。 5.2运输 5.2.1运输特殊食品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工具,具备防雨、防尘设施,保持清洁、定期消毒;不得运 输有毒有害物质,防止特殊食品污染。 5.2.2同时运输不同类型食品时,不得对特殊食品造成影响。 5.2.3运输过程应轻拿轻放,避免特殊食品受到机械性损伤。 5.2.4运输过程中有温度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要求运输特殊食品。 5.3标签及说明书核对 DB50/T1466—2023 45.3.1通过“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和“法人库特殊食品监管子库信息查询系统”,对销售的特殊 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进行核对。实行统一配送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核对。核对特殊食 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按附录C规定。 5.3.2销售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标签、说明书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不得 销售。 5.4库房贮存 5.4.1贮存特殊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5.4.2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特殊食品安全要求;有贮存温度、湿度要求的,应配备监测和控制 温度、湿度的设备设施,并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 5.4.3应对入库特殊食品进行验收登记;设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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