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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CCS A 18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3539 —2023 托育中心设置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etting-up of nursery institutions 2023 - 09 - 28 发布 2023 - 11-16 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22/T 3539 —2023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志敏、杨惠涵、蔡超、易波。 DB22/T 3539 —2023 1 托育中心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托育中心的基本要求、管理要求和评价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托育中心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675(所有部分) 玩具安全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28007 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JGJ 3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托育中心 nursery in stitutions 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 托育服务的机构。 3.2 保教人员 education and child-care personnel 托育中心中专门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教育和保育的工作人员。 4 基本要求 4.1 选址 托育中心选址应符合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且有适宜户外场地的原则,远 离有危害的建筑、设施、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和存在污染源区域,满足抗震、消防要求,具备疏散条件。 4.2 区域划分 4.2.1 室内空间应根据生活活动需要进行布置,视野清晰,动静分离。 4.2.2 应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条件。 4.2.3 室内宜设置生活区、用餐区、哺乳区、玩具区、阅读区、积木区、艺术区等。 DB22/T 3539 —2023 2 4.2.4 室外宜设置小操场、体能区、沙土区、种植区、养殖区等。 4.3 场地 4.3.1 建筑设计应符合 JGJ 39的规定。 4.3.2 通过租赁房屋设立托育中心的,房屋租赁期应不少于 3 年,应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房 屋质量鉴定报告。 4.3.3 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 GB/T 18883 的规定。 4.3.4 室内采光充足,通风良好。 4.3.5 运动场地应开阔、平整,运动设施下方和周围地面应经过软化处理,墙面应有安全防护,区域 周围设置围栏。 4.3.6 户外环境宜绿化。 4.3.7 托育中心出入口处宜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4 设施设备 4.4.1 应安装烟雾探测装置,配置灭火设备,设置消防标志和消防疏散示意图。 4.4.2 应安装一键报警装置。 4.4.3 应设置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的监控设备,实现园所 24 小时全覆盖。 4.4.4 应配备适宜的照明、防暑、取暖设备。 4.4.5 带电设施设备应符合电气安全防护和用电安全要求。 4.4.6 应配备适合婴幼儿使用的桌椅、开放式玩具柜等家具设施,质量应符合 GB 28007的规定。 4.4.7 宜配备尿布台、洗手池、冰箱、温奶器、奶瓶消毒器等婴儿器具。 4.4.8 宜配备空调、风扇、消毒柜、通风换气设备。 4.4.9 宜配备走、跑、跳、钻、爬、投掷、平衡、悬挂等运动器械。 4.4.10 宜配备适龄玩具,玩具安全应符合 GB 6675(所有部分)的规定。 4.4.11 宜配备适龄图书并定期更新。 4.5 人员 4.5.1 配置比例 4.5.1.1 托育中心收托幼儿数应与从业人员之间保持合理比例,每班应配备育婴人员和保育人员,且 育婴人员或保育人员不得少于 1 名。中心应至少有 1 名保安人员在岗。 4.5.1.2 保育人员与婴幼儿人数比为: 6 月龄~12 月龄段1:3, 13 月龄~24 个月龄段1:5, 25 月龄~ 36 个月龄段1:7,18 月以上混合班 1:6。 4.5.1.3 收托 50 人以下的托育中心,应至少配备 1 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 50 人~100 人的,应 至少配备 1 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 101 人~140 人的,应至少配备 1 名专职和 1 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4.5.2 资质 4.5.2.1 托育中心负责人应具有医学、早期教育、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政治权利和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心健康、热爱保育工作,从事医疗、护理、幼儿教育工作 5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4.5.2.2 育婴人员应具有医学、早期教育、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班级管理和保育教育 基本能力。并宜具备以下条件: DB22/T 3539 —2023 3 a) 教育部颁发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b) 人社部门监制的育婴员四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c) 具备托育中心主管部门指定培训单位的培训合格证书。 4.5.2.3 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接受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4.5.2.4 保育人员应持人社部门监制的保育员技能等级证书或经过医疗教育相关行业培训并考核合 格。 4.5.2.5 保安人员应由获得 《保安服务许可证》 的保安公司派驻, 并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 《保安员证》 。 4.5.2.6 厨师应经过专业的厨师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4.5.2.7 餐饮服务工作人员需提供由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签发的健康合格证明。 4.6 编班 4.6.1 婴幼儿入托前应当经县(市、区)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或相关权威机构的健康证明,合格后方可入托。 4.6.2 托育中心的规模应遵循有利于婴幼儿身心健康,便于进行照护和日常管理的原则。全日制、半 日制机构 1班~7 班,人数不超过 140 人;计时制托育中心 1 班~4 班为限,人数不超过 80 人,每个班应有独立使用的单元作为生活用房。 4.6.3 6 月~12 月班每班人数不超过 10 人、13 月~24 月班每班人数不超过 15人、25 月~36 月班 每班人数不超过 20 人、18 月以上混合班每班不超过 20 人。 5 管理要求 5.1 制度建设 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婴幼儿信息管理; ——家长联络; ——社区服务; ——信息公示; ——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 ——卫生消毒; ——病儿隔离; ——传染病预防管理; ——工作人员体检; ——安全防护检查; ——婴幼儿接送; ——消防安全管理; ——食品安全管理; ——财务管理; ——来访人员登记; ——工作人员准入; ——岗前培训; ——定期培训; ——从业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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