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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3593—2023 XXXX2023-08-28发布 2023-11-27实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ICS91.120 CCSP31 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历史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标准 发布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DB23/TXXX—XXXX 1目次 前言...................................................................................2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规定.............................................................................2 5编制原则.............................................................................2 6编制内容.............................................................................2 7查勘文件.............................................................................2 8方案设计文件.........................................................................4 9施工图设计文件.......................................................................6 10编制格式............................................................................7 参考文献...............................................................................9 2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 滨达城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寒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鼎传建筑物保护服务有限 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阴雨夫、胡佳勇、张悦、石开明、陈建华、韩昀松、罗娇赢、王丽丽、董琪、 李文博、路琦、张建国、张辰熙、张欣欣、冷祥玉、刘伟、孙加鹏、周鑫、马嘉斌、任明玄、杨晨、 牛晨曦、蔡永生、刘玉娟、戴瑛东、孙鸿剑、刘成龙、朱飞、盛科研、邢海滔、曲大刚、于学明、唐杨、 戚余蓉、张陆琛、武占鑫、王璐、隋雪娇、郑晓旭。 DB23/TXXX—XXXX 1历史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黑龙江省历史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编制原则、编制 内容、查勘文件、方案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编制格式。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历史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尚未公布为历史建筑或经评估具有一定 保护价值的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宜参照本文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50504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DA/T31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 JGJ/T117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JGJ/T489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标准 WW/T0078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范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历史建筑 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但尚未公布为文 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来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仅作适当文字修改] 3.2 保护工程 针对历史建筑的损伤、病害、破坏、危害、变形及结构安全进行保养维护、抢险保护、修缮、加固、 改造、活化利用、保护设施、迁移保护及环境整治的工程。 [来源:WW/T0078《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范》第3.3条术语和定义,仅作适当 文字修改] 3.3 查勘 对历史建筑的形制、材质、做法、构造、环境、设施和功能、保存状态以及具体的损伤、病害、破 坏、危害、变形等进行现场调查、检测、测绘、复核等工作。 [来源:WW/T0078《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范》第3.2条术语和定义,仅作适当 文字修改] 23.4 方案设计 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类别,在完备的查勘文件基础上,针对其历史信息及特征要素保护的需求,所 提出的工程技术文件。 3.5 施工图设计 在审批通过的方案设计基础上,提出保护历史信息及特征要素的详细技术措施,并有效控制和规范 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文件。 4基本规定 4.1历史建筑保护工程应根据保护类别、专业特征及工程性质,分类分阶段编制设计文件。 4.2历史建筑保护工程设计宜遵循历史沿革调查、查勘、方案设计、报批及审批、施工图设计的基本 流程。 4.3除历史建筑保养维护工程、抢险保护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设计文件外,其他工程应在查勘文 件的基础上制定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4.4历史建筑保护工程宜结合实际情况考虑节能设计和消防设计。 5编制原则 5.1历史建筑保护工程设计应坚持真实性、整体性、可识别性、可读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5.2历史建筑保护工程设计应坚持最大限度保留历史信息、减少干预和全面消除安全风险的原则,完 善建筑功能、改善建筑节能、提升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5.3不同类别的历史建筑保护工程设计应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策略与方案。 5.4历史建筑保护工程设计应坚持以图形表达为主,文字表达为辅的原则。 6编制内容 6.1一般规定 6.1.1历史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内容应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类别、保护价值和工程性质的要求。 6.1.2历史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宜包括查勘文件、方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6.1.3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保护工程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6.1.4规模大、技术复杂的保护工程应经相关部门批准方案设计后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6.2设计文件 6.2.1查勘文件应包括查勘报告和现状实测图纸。 6.2.2方案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 6.2.3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总说明、施工图、计算书和工程预算。 7查勘文件 DB23/TXXX—XXXX 37.1一般规定 7.1.1查勘报告应包括建筑概况、历史沿革、价值评估、现状描述、损伤和病害的成因分析、查勘结 论与建议。 7.1.2现状描述宜包括建筑、结构、设备、电气、环境等查勘内容。 7.1.3当存在安全隐患时,查勘文件应增加结构检测鉴定报告。 7.1.4现状测绘图纸应反映历史建筑建成后发生的历次拆改、扩建状况。 7.1.5历史建筑查勘的数字化成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标准》JGJ/T489和《纸 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的规定。 7.2查勘报告 7.2.1查勘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建筑原名称、始建年代、设计师、原始设计文件、营造机构、结构形式、设计工作年限、原 始业主、历史照片、业主或房产所有人、所有权、使用功能等方面变更的文献和图像资料等; ——与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活动紧密相关的标记物或其他历史信息; ——历次查勘、设计、施工等工程档案资料; ——建筑周边市政管网、道路设计条件及资料; ——建筑使用、管理及规划资料; ——建筑形制、风格流派、地域特征、原始材料、工艺做法及相关研究成果或出版物。 7.2.2查勘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传递历史信息和特征要素遗存的保存状况; ——判别建筑形制和年代依据; ——保护价值及保护对象; ——使用功能变更对建筑的影响评价; ——历次工程效果评价; ——建筑评定结果。 7.2.3建筑专业查勘应查明下列情况: ——重点保护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饰的历史信 息、特征要素、保存现状、形制、材料做法及细部构造; ——重要历史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遗留的痕迹及人类活动造成的破坏痕迹; ——历史上不当维修对历史信息及特征要素的损伤情况; ——破坏程度、破坏范围及破坏因素。 7.2.4结构专业查勘应查明下列情况: ——建筑结构的使用条件、使用环境; ——结构的使用荷载变化情况; ——建筑结构整体及局部变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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