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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40 CCSA00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3606—2023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规范 2023-08-28发布 2023-09-27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3/T3606-2023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曹福成、由天姝、孔鲁裔、王珣、高斯珈、曲菲、许美慧、任佰慧、王守萃、 牟钰。 DB23/T3606-2023 1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的调解原则、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受理要求、调解流程、服 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为公众提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知识产权纠纷 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关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权属纠纷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类型纠纷。 3.2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 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经当事人申请,由调解服务组织通过沟通、疏导等方法,促使知识产权纠纷 的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不违反法律和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活动。 4调解原则 4.1自愿原则 除法律规定强制调解的情形外,调解程序的启动应基于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调解协议的达成应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4.2公平原则 调解员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公正的开展调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平等协商。 4.3中立原则 调解员基于客观事实与证据,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为各方当事人搭建沟通桥梁,不干涉当 事人自由。 4.4保密原则 DB23/T3606-2023 2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知识产权纠纷可能涉及的企业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等负有 保密义务。 5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 5.1机构 5.1.1机构设置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需求导向的原则建立、运行并配套相应的设施设备、服务团队。 5.1.2机构职责 调解组织主要职责包括: a)调解知识产权纠纷; b)引导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调解协议; c)通过宣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预防纠纷发生; d)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5.2人员 5.2.1人员要求 调解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关行业专业知识,且无不适合担任调解员的其他情况。 5.2.2人员配置 5.2.2.1调解组织配备的调解员应不少于三名,应清晰设置工作岗位及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开。 5.2.2.2对于个案的调解,可根据其难易程度对调解庭进行合理的人员配置。调解庭一般由一至三名 调解员组成。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案件,可适当增加调解员人数。 6受理要求 6.1调解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6.2调解纠纷类型 调解的纠纷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a)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 b)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侵权纠纷; c)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属纠纷; d)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纠纷。 6.3受理条件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及时受理调解并符合以下条件: a)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b)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DB23/T3606-2023 3c)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理由; d)属于调解的纠纷类型。 6.4不予受理 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并告知其解决纠纷的其他途径。 7调解流程 7.1接收纠纷 7.1.1接收材料 指导申请人填写《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申请书》参见附录A,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补正事项。 7.1.2意向征询 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征询被申请人的调解意愿,并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不予明确回复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调解组织应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 定。对法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等委派、委托的调解案件,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及时向其反 馈; b)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予以受理,并填写《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受理登记表》参 见附录B,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做好调解准备。 7.2调解前准备 7.2.1确定调解员 7.2.1.1确定方式 确定调解员的方式如下: a)当事人共同选定调解员; b)当事人不能共同选定调解员的,宜由调解组织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 c)当事人对调解组织指定的调解员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调解组织可另行指定,当事人 对另行指定的调解员仍存异议的,视为拒绝调解。 7.2.1.2调解员的回避 调解员有下列可能影响调解公正的情形之一,应自行申请回避: a)与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b)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c)与纠纷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调解公正的; d)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调解公正的情形。 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当事人亦有权对调解员申请回避。 7.2.2调解前调查 DB23/T3606-2023 4确定调解员后,调解员应调查核实纠纷相关情况,填写《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调查记录》参见附录C。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应分别向各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有关情况; b)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理由; c)根据个案情况询问相关知情人; d)对涉案的知识产权进行检索分析、查明权属和法律状态、查阅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预设调解方 案。 7.2.3预设调解方案 调解员可根据个案情形,研究预设调解方案,确定调解方式,采取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开 展调解工作。 7.2.4调解前告知 调解员应提前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调解员姓名等信息,按要求参加调解。 7.3开展调解 7.3.1核对身份 调解员应核对当事人身份,除调解员、记录员外,其他人参加调解应征得当事人同意。 7.3.2告知义务 调解员应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所遵循的原则、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调解不成其他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等事项,并宣布调解纪律。 7.3.3调解纠纷 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可采取分别劝说、面谈协商、引入亲友辅助及专家咨询协助等方式, 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7.3.4专家咨询 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员可根据个案情况,委托专家提供咨询意见,作为调解的参考。 7.3.5鉴定 对于需要鉴定的案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组织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也可由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7.3.6调解记录 调解组织应填写《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记录》参见附录D,记录调解过程,写明调解结果,并由当事 人、调解员签字(盖章)确认。 7.4调解终结 7.4.1调解协议 7.4.1.1调解协议的内容 DB23/T3606-2023 5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制作《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书》参见附录E,调解协议可载明 如下事项: a)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b)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c)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d)当事人违反调解协议的责任; e)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时间; f)其他相关事项。 注:调解协议应当由当事人及调解员签名(盖章),同时加盖调解组织公章。 7.4.1.2调解协议的生效 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及调解员签名(盖章),加盖调解组织公章之日起生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 7.4.1.3司法确认 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可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 认。 7.4.1.4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处理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调解组织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内容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应督促其履行; b)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调解组织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经当事人同意,可再次调解变 更调解协议内容; c)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或撤销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有约定仲裁事项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4.1.5回访 已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并填写《知识产权纠纷调解 回访记录》参见附录F。 7.4.2终止调解 终止调解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者退出调解的; b)当事人分歧较大,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提出通过仲裁、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的; c)发生特定事由使调解不能进行的; d)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8服务评价与改进 8.1服务评价 8.1.1宜通过组织自评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回访、网上调查、现场 问卷等向服务对象开展调查。 8.1.2评价内容应包括专业水平、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当事人满意度等。 DB23/T3606-2023 68.2服务改进 8.2.1针对服务评价制定改进措施。 8.2.2总结梳理工作成果,形成可输出或可复制的调解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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