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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40 CCSA00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3608—2023 专利预审服务规范 2023-08-28发布 2023-09-27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3/T3608—2023 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本文件的主要起草人:陈丽华、徐晶、孙悦、梁丽、付金蕊、付凌宇、陈婉、王铁霖、孟昭旺、吴 迪、冯磊、王明珠、张强、许美慧。 DB23/T3608—2023 1专利预审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专利预审业务的术语和定义、申请文件、案件预审、正式申请、质量保障、保密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专利预审业务开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9490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34833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29490、GB/T3483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专利申请预审查机构 依法成立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承担特定技术领域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专利申请预审查机构”简称为“预审机构”。 3.2 申请主体 自愿在预审机构(本文件3.1)办理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3.3 预审员 在预审机构(本文件3.1)中从事专利申请预审查工作的人员。 3.4 案件 申请主体(本文件3.2)向预审机构(本文件3.1)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材料。 4申请文件 4.1内容 DB23/T3608—2023 2发明专利应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如有)、说明书摘要、专利 代理委托书(如有)。实用新型专利应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说明书摘要、专利代理委托书(如有)。外观设计专利应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 片、简要说明、专利代理委托书(如有)。其他需提交的申请文件,如申请文件自检表(见附表A)、 共同研发证明等。 4.2要求 申请文件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 的要求外,请求书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全体申请人未在费减备案系统完成费减备案的,不得勾选“全体申请人请求费用减缴且已完成 费用减缴资格备案”项; b)请求书中第一申请人的地址、邮政编码应与在预审机构的备案信息一致; c)不得勾选“同日申请”项; d)发明专利请求书中应勾选“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项、“请求对该专利进行实质审查”项 和“放弃主动修改权利”项; e)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中应勾选“放弃主动修改权利”项; f)申请人已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交存总委托书的,应在请求书中填写总委托书编号,并提交总 委托证明材料。 5案件预审 5.1概述 预审机构应按照专利申请预审主要业务流程处理预审案件(见附录B)。 5.2领域审查 申请主体通过预审案件提交系统提交申请文件后,预审机构进行领域审查,预审案件应符合以下要 求: a)申请主体(共同申请情形下指第一申请主体)为在预审机构完成备案的单位; b)拟提交的专利申请属于预审机构服务的技术领域; c)不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5.3案件分配和接收 预审机构根据预审案件的专利类型、技术领域、预审员工作量对预审案件进行分配,预审员对分配 的预审案件进行接收。 5.4案件分类 预审员对接收的预审案件进行分类,判断其分类号是否属于预审机构服务的受理范围。 5.5资格审查 5.5.1资格审查内容 预审员对接收的预审案件进行资格审查,初步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DB23/T3608—2023 35.5.2资格审查结论 资格审查合格的案件,预审员应发出《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受理通知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案 件,预审员应发出《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5.5.3不予受理情形 不予受理情形包括: a)PCT国际专利申请; b)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专利申请; c)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 d)分案申请; 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的申请; f)存在低质量问题; g)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5.6预审审查 5.6.1预审审查内容 a)对拟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 c)拟提交的专利申请是否存在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 d)拟提交的专利申请是否存在低质量问题; e)对拟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和新颖性进行审查。 5.6.2修改规则 5.6.2.1预审员对于需要返回修改的案件应发出《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审查意见通知书》。 5.6.2.2申请主体应在指定时间内,对《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专 利申请文件,撰写答复意见。 5.6.3预审审查结论 预审员应自申请主体提交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对预审通过的案件,预审员应发 出《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通过通知书》。对超过规定修改次数仍不合格的案件,预审员应发出《专利 申请快速预审请求不通过通知书》。对超过规定的修改期限仍未提交答复意见的案件,预审员应发出视 为撤回通知。 6正式申请 6.1电子申请 申请主体收到《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通过通知书》后,应尽快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 系统客户端或网页端(http://cponline.cnipa.gov.cn/)将与预审合格文件一致的专利申请文件以XML 格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电子申请。 6.2网上缴费 DB23/T3608—2023 4获得专利申请号后,申请主体应立即完成网上缴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 或网页http://cponline.cnipa.gov.cn/进行缴费),并于当日登录预审案件提交系统将专利申请号及 缴费凭证提交至预审机构。需足额缴纳费用如下: a)发明专利申请需缴纳申请费、实质审查请求费和公布印刷费; b)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缴纳申请费; c)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要求缴纳的其他费用。 6.3一致性审查 6.3.1预审员在收到申请主体反馈的案件申请号后,应对申请主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专利 申请文件与预审合格文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查。一致性审查合格且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的,预审员应发出《专 利申请快速审查合格通知书》,否则预审员应发出《一致性审查不通过通知书》。 6.3.2对一致性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文件,预审机构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业务系统中标注加快标记, 正式进入加快审查通道。 7质量保障 7.1内部保障 建立预审服务质量管理机制,设立质检工作组;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相关工作要求,明确预审 服务质量标准和操作流程,以预审员互检、质检组抽检等方式加强预审服务质量管理;定期发布质量检 查报告;强化预审服务周期管理。 7.2外部保障 7.2.1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预审机构之间、预审机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中 心宜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交流机制。 7.2.2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预审机构宜就专业性或技术性要求较高的案件向相关领域专家咨询。 8保密管理 8.1预审机构对受理的专利申请预审申请材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给他人。 8.2预审机构应依据《知识产权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及相关部门或行业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 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保密信息范围。 8.3预审机构任用涉密岗位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任前审查。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 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保 密信息。 8.4预审机构应严格限定涉密载体接触人员范围,涉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 维修和销毁应符合相关国家保密规定。收发涉密载体,应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等手续。 DB23/T3608—2023 5附录A (资料性) 申请文件自检表 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文件自检表见表A.1,外观设计申请文件自检表见表A.2。 A.1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文件自检表 申请文件基本信息 发明/实用新型名称 专利类型 □发明 □实用新型 建议分类号 对比文件公开信息(专利/ 非专利文件,2篇及以上) 关键词或检索式 简要概括核心发明点(100 字以内) 自检内容 类型 自检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 总体情况1.申请文件: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实用新型必须提供)、说 明书摘要、专利代理委托书(如有) 2.承诺书 3.其他文件:申请文件自检表、第一发明人身份证扫描件、共同研发证明(如存在联合申 请)、总委托书回执(如存在总委托)等 4.不属于专利国际申请或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分案申请以及《专利法》规 定的同日申请 5.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 局令)《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提及的非正常 申请情形 6.文件中不得出现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语句不通顺、含义不清楚及逻辑错误等情况 专利请求书1.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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