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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01 CCS B 00 DB 21 01 沈 阳 市 地 方 标 准 DB 21 01 / T 0082 — 2023 农产品生产基地等级划分与评定 第 1 部分:果蔬类 Classification and evalu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 s base —— Part 1: fruits and vegetables 2023 - 08 - 28 发布 2023 - 09 - 28 实施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1 01 / T 0082 — 2023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 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同时负责标准的宣贯、监督实施等工作。 本文件起草单位 : 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法库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辽中 区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曲波、吕锡源、王嵩、才英宇、王珂、高春杰、陈茹。 本文件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文件归口部门通讯地址: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 36 号);联系电话: 024- 82703879 。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沈阳市和平区永安北路 8 号);联系电话: 024- 23849482 。 DB21 01 / T 0082 — 2023 1 农产品生产基地等级划分与评定 第 1 部分:果蔬类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果蔬类农产品生产基地等级划分与评定的评定内容及要求 、 等级评定与评定管理等内 容。 本文件适用于果蔬类农产品基地的等级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 其中 ,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最新版本 (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 适用于本 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20769 — 2008 水果和蔬菜中 450 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 - 串联质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产品生产基地 agricultural products base 有明确界限 , 用地相对集中 、 连片 , 种植范围为果蔬产品 、 畜产品和水产品 , 且种养殖规模达到一 定程度的初级农产品种养殖用地。 注: 规模要求:果蔬产品露地面积 100 亩及以上、设施面积 50 亩及以上;水产品池塘面积达到 100 亩及以上;畜 产品根据不同畜牧类要求不同。 4 评定内容及要求 4.1 建设主体 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 、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经民政部门注册的涉农专业协 ( 学 ) 会等 组织,或具有一定组织化程度的农业生产主体。 4.2 基地环境 4.2.1 空气 基地周围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 GB 3095 的要求。 4.2.2 水质 DB2101/T 0082 — 2023 2 基地种植灌溉用水应符合 GB 5084 的要求。 4.2.3 土壤 基地种植用地土壤质量应符合 GB 15618 的要求。 4.2.4 农药残留 基地生产的初级果蔬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T 20769 — 2008 中附录 A 的要求。 4.3 生产管理 4.3.1.1 应明确管理责任人,对生产基地的建设管理及产品质量负总责;应明确生产技术负责人,对 生产基地的生产和管理技术负总责。 4.3.1.2 应实行统一生产管理,应按一定比例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指导科 学合理使用化肥 、 农药等农业投入品 , 积极推行物理 、 生物病虫害防治技术 , 种植的农作物应优先使用 优良品种。 4.3.1.3 应建立农业投入品,包括种子、农药、化肥的购进、使用、保管登记制度,基地产品不得检 出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成份。 4.4 设施设备 应具备有满足农业生产所必需的基础设施,以及与果蔬农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技术设备。 4.5 生产技术 应有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团体标准或相关果蔬农产品种植技术规范企业标准等 , 并严格按照技术 规范组织生产。 4.6 档案管理 应建立生产档案 , 基本生产单元应建立生产记录档案 , 如实记录种子 ( 种苗 ) 、 农药 、 肥料等使用 情况,并保存二年以上。 4.7 质量检测 应开展质量检测 。 有条件的应设立农药残留检测室 , 配备快速检测设备 , 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常规 农药残留检测 , 把好产品入市关 ; 没有条件的 , 应制定质量检测计划 , 就近借助其他检测机构对生产过 程进行常规农药残留检测。 5 等级评定 5.1 评定组织 市、区(县)两级农产品生产基地等级评定小组,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 5.2 评定依据 分级指标主要包括基地环境 、 投入品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 其主要评价依据应符合附录 A.1 的要求 。 5.3 评定程序 DB21 01 / T 0082 — 2023 3 5.3.1 自评 生产主体应在掌握农产品基地等级划分方法的基础上 , 对照相应的评分表进行自查自评 , 对存在问 题进行整改后达到标准。根据自查和整改结果,填写申报表并上报。 5.3.2 现场审核 主管部门接到生产主体申报后 , 组织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开展现场审核 , 对照相应的评分表逐条检 查评分 、 做好记录 。 对每一个生产主体应进行公开 、 公正 、 透明 、 合理评价 。 需整改的 , 提出整改意见 , 改进后再复审打分,以整改后打分为准。 5.4 确定等级 5.4.1 现场审核工作结束以后 , 由农产品生产基地等级评定小组对生产单位申报材料 、 年度抽检情况 、 现场审查材料等进行综合审核。按照规定的分级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分级。 5.4.2 对通过评定确定等级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由市级评定小组发布和公告。 6 生产管理 6.1.1 已经评定等级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进行 上报,市、区(县)评定小组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抽查。 6.1.2 市 、 区 ( 县 ) 评定小组应在有效期内对所评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至少一次现场检查并考核 。 可根据情节进行书面警告、限期整改的处理,直至取消其农产品生产基地等级资格。 6.1.3 按照评分评价表对某基地进行了评价,综合送审材料单位情况,按照优中选优原则,择选一定 比例通过评定 , 85 分及以上为 A 级 , 75 分及以上评为 B 级 , 60 分及以上评定为 C 级 , 60 分以下不予评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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