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65.020.99 CCSB09 1506 鄂尔多斯市地方标准 DB1506/T38—2023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移动监管规范 Regulationofgriddedmobilesupervisionofqualityandsafetyof agriculturalandlivestockproducts 2023-08-11发布 2023-09-10实施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06/T38-2023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鄂尔多斯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鄂尔多斯市农牧业生态与资源保护中心、伊 金霍洛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霞、石富、华晓青、斯琴、邱鹏程、孙余卓、武占敏、石诚泰、于婷婷、刘 俊梅、鲍欣、崔英、刘丽英、孙凤舞、王美秀、赵志宏、周霞、刘茂荣、吴桃、高敏、高志军。 DB1506/T38—2023 1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移动监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移动监管的模式构建、网格建设、系统应用、系统运行、考 核评价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鄂尔多斯市、旗(区)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四级农畜产品质 量安全网格化移动监管的建设和运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15/T1399.1-2018基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管理规范第1部分:苏木乡镇(街道办事 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规范 DB15/T1399.2-2018基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管理规范第2部分:苏木乡镇(街道办事 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工作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移动监管griddedmobilesupervisionofqualityandsafetyofagricultural andlivestockproducts 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分析技术,通过人员入户、设备入场、信息入网,实现监管履职阵地 化、监管过程规范化、监管评价实时化、监管调度一体化,使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区域一体、互联互通,质量安全监管行动上下一致、左右协同的信息化监管模式。 3.2 农牧业投入品agriculturalandanimalhusbandryinputs 在农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 注:包括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和农膜、农机、农业工程设施设备等农 用工程物资产品。 4网格化移动监管模式构建 4.1鄂尔多斯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移动监管采取市级统一系统架构,市、旗(区)、苏木乡镇 (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分工协同建设和使用。 4.2各应用单位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系统承建机构直接提供系统部署实施和年度技术服务,服务内 容包括监管对象和监管人员等基础数据整理录入、使用人员账号管理、系统使用培训、监管评价统计报 表支持、全国农业标准数据推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及信息推送。 DB1506/T38—2023 24.3系统终端设施设备等硬件部分由应用单位采购安装。市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二级单位、 各旗(区)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根据辖区内监管人员与监管主体情况,为本级 监管人员配置移动监管设施设备,数量上应按市级农牧业主管部门相关二级单位不少于2套、旗(区) 不少于3套、每个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少于2套、每个嘎查村(社区)不少于1套的标准配置。 4.4监管网格划分,按照行政区划,建立市、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四 级网格化监管体系,划分四级监管网格,如下所示: a)一级网络:将市级划分为一级网格,市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网格内的农牧业生产经营主 体进行监管; b)二级网络:将旗(区)划分为二级网格,旗(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网格内的农牧业生 产经营主体进行监管; c)三级网络:将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划分为三级网格,乡镇监管员负责对网格内的农牧业生产 经营主体进行监管; d)四级网络:将嘎查村(社区)划分为四级网格,建立嘎查村(社区)协管员队伍,每个嘎查村(社 区)配备村级协管员1名以上,协助乡镇监管员对网格内的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监管。 5监管网格建设 5.1一级网格建设 负责组织下属旗(区)提供监管人员信息、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协助编制质量安全监管标准操作规 范(SOP);协调组织各级监管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培训服务。依据国家、自治区、市级相关规定配备办 公室场所、办公室设备、检测室、流动巡查车并悬挂标识标牌。建立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档案、监督巡 查记录、检验检测记录、宣传培训记录。 5.2二级网格建设 负责提供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监管人员信息、生产企业和合作社主体信息;为旗 (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监管人员配备移动监管设备;组织下属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监管 员和嘎查村(社区)协管员参加培训,指导使用。依据国家、自治区、市级、旗(区)相关规定配备办 公室场所、办公室设备、检测室、流动巡查车并悬挂标识标牌。建立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档案、监督巡 查记录、检验检测记录、宣传培训记录档案管理。 5.3三级网格建设 5.3.1办公场所 单独或联合建设的乡镇监管站应设办公室、检测室各1间。检测室面积不少于20m2。执行DB15/T 1399.1-2018中“6.1乡镇监管站”的规定。 5.3.2设施设备 5.3.2.1办公设备 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电话、传真机、数码相机、追溯码打印机、扫码机、档案柜等办公 设施。 DB1506/T38—2023 35.3.2.2检测仪器设备 配备农兽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器(具有数据打印、导出、上传功能),配备天平、振荡器、水浴锅、 离心机、冰箱等实验用其他辅助设备。 5.3.2.3巡查设备 配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流动巡查车,车身标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字样;配备开展网格化 移动监管的移动终端和便携式蓝牙打印机。 5.3.3标识标牌 办公场所悬挂“XX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标牌;办公场所标注“办 公室”“检测室”等字样;制定乡镇监管站职能职责和乡镇监管员、村级协管员工作职责并上墙;办公 室悬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制度;检测室悬挂检测工作制度、操作规程、药品保存、安全、防火 制度;悬挂“XX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格划分示意图”;悬挂“XX苏木乡 镇(街道办事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组织结构图”;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由主要领 导负责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应按照DB15/T1399.2-2018 附录A的格式公示;办公室悬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宣传栏”。 5.3.4档案资料 5.3.4.1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档案(信用档案信息) 建立包括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殖大户、农资生产经营主体、 农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档案(信用档案信息),主体档案中留存《农畜产品质量 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签订原件、《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和禁限用药物清单发放记录, 将主体档案按类别整理为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名录和重点监管对象名录,留存纸质版或电子版,并做到 动态更新。 5.3.4.2监管巡查记录 建立日常监管巡查检查记录并留存(至少保存2年),记录形式可以通过纸质版(两联复写纸)留 存或网格化移动监管系统移动终端连接便携式蓝牙打印机打印检查结果回执单(一式两联)留存。 5.3.4.3检验检测记录 包括检测抽样单、检测结果和整改通知单,按照DB15/T1399.2-2018中“11.2.7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抽检记录”规定至少保存2年。 5.3.4.4宣传培训记录 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记录,记载本单位宣传培训情况。 5.4四级网格建设 由村两委成员或村级防疫员担任协管员,协助乡镇监管人员对企业主体进行精确备案定位,开展巡 查督导。在村委会或者村级服务站点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并悬挂标识,建立农牧业生产经营主 体档案、监督巡查记录、检验检测记录、宣传培训记录档案管理。 6网格化移动监管系统应用 DB1506/T38—2023 46.1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备案 监管人员可以登录系统对辖区内的主体进行详细备案,同时可以通过移动终端完善主体信息、产地 信息、产品信息等内容,并对各主体基地位置进行精确定位,实现地图化管理。 6.2监管人员备案 系统录入监管人员信息后,按组织体系管理每一位监管人员,并可实时定位。 6.3形成监管责任网格 系统通过监管对象的地理位置与监管人员的行政辖区,将监管人员与监管对象自动绑定,形成监管 责任网格。各网格监管人员通过移动终端只能对本网格的监管对象进行监管操作。 6.4开展现场检查 系统内置一套完整详细的现场检查表。检查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并能在线更新。表中 每个检查项要求快速记录检查结果的合格、不合格信息,当前检查项发生的准确位置信息、检查结论的 详细图文信息。监管人员通过移动终端可实时调用检查表启动检查。每项检查表中所附载的检查方法, 包括图像、文字、视频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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