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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220 CCSB41 唐山市地方标准 DB1302/T263—2023 代替DB1302/T263-2009 动物主要疫病免疫技术规范 2023-07-25发布 2023-08-15实施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1302 DB1302/T263—2023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302/T263-2009《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规程》,与DB1302/T263-2009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重大动物疫病定义(见2009版的3.2); ——增加了主要动物疫病定义(见3.1); ——删除了强制免疫病种及应免动物(见2009版的第4章); ——删除了强制免疫疫苗品种(见2009版的第5章); ——增加了基本原则(见第4章); ——增加了总体要求(见第5章); ——增加了工作制度(见第6章); ——更改了免疫程序(见第7章,2009版的第7章); ——增加了免疫效果评估(见第10章)。 本文件由唐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唐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晓利、王宇飞、张存平、张贺鹏、陈彦丽、王小月、孙月川、李继丰、刘洋、 谌志伟、李党华、陈松林、姜得英、庞欣杰、朱江山。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9年首次发布为DB1302/T293—2009;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1302/T263—2023 1动物主要疫病免疫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动物主要疫病免疫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工作制度、免疫程序、免疫、废弃物处理、 免疫效果评估、档案管理等。 本文件适用于动物饲养场主要疫病的免疫。其他病种的免疫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8635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NY/T1952动物免疫接种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1863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主要疫病 指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炭疽、狂犬病、牛结节性 皮肤病等动物疫病。 4基本原则 符合农业农村部和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免疫计划,并实施程序化免疫。 5基本要求 5.1疫苗 农业农村部批准生产、使用的疫苗,并与本地流行毒(菌)株抗原性相匹配。 5.2用具用品 配备与接种动物和所用疫苗相适应的保定、接种、消毒、防护、记录等用具用品。 5.3从业人员 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且无人兽共患病。 DB1302/T263—2023 26工作制度 建立疫苗保存使用、接种操作、副反应处置、废弃物处理、人员防护等制度或规程。 7免疫程序 依据NY/T1952的规定制定免疫程序;具体病种的免疫程序见附录A制定,并可优化调整。 8免疫 8.1免疫前准备 应符合NY/T1952的规定。 8.2接种方法 不同病种的接种方法见附录B,具体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应符合NY/T1952的规定,接种完毕观 察至少15分钟。 8.3副反应处置 出现副反应及时对症治疗,对严重过敏动物可用0.1%盐酸肾上腺素等脱敏药物治疗。 8.4免疫记录 应详实填写养殖档案中的免疫记录。 9废弃物处理 接种、消毒、防护等用品以及疫苗空瓶(含剩余疫苗)等废弃物,应及时收集、保存,交有资质的 专业处理机构处理。 10免疫效果评估 评价方法应执行NY/T1952的规定,群体免疫合格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不达标的及时补免。 11档案管理 应符合《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DB1302/T263—2023 3附录A (资料性) 免疫程序 免疫程序见表A.1。 表A.1免疫程序 病种 动物种类 免疫程序 口蹄疫猪商品猪28~60日龄初次免疫,间隔1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种母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每次配种前2个月免疫一次,配种后1个月和哺乳结 束后各加强免疫一次。 种公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间隔4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牛90日龄左右初次免疫,间隔1个月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间隔4~6个月加强免疫 一次。 羊28~35日龄时初次免疫,间隔1个月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间隔4~6个月加强免 疫一次。 高致病 性禽流 感种鸡、蛋鸡14~21日龄初次免疫,间隔3~4周加强免疫一次,开产前加强免疫一次,之后根 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种鸭、蛋鸭、种 鹅、蛋鹅14日龄~21日龄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一次,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 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肉鸡、肉 鸭、肉鹅7~10日龄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需加强免疫一次。 鹌鹑等其他禽 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小反刍兽疫 新生羔羊1月龄后进行首免,以后每间隔3年免疫一次。 布鲁氏菌 病奶牛仅限3~6月龄犊牛免疫一次,实施本病净化的牛群不免疫。 肉牛3月龄以上牛每年免疫一次。 羊 3月龄以上羊每年免疫一次,实施本病净化的羊群不免疫,种公羊禁止免疫。 猪瘟商品猪28日龄初次免疫,间隔一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8~60日龄免疫一次,以后每间隔6个月免疫一次。 新城疫种鸡、蛋鸡3~7日龄初次免疫,10日龄~14日龄加强免疫一次,12周龄强化免疫一次,17~ 18周龄或开产前强化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商品肉鸡7~10日龄初次免疫,2周后加强免疫一次。 炭疽 近三年炭疽历史老疫点及高风险区在雨季来临前对易感健康牲畜免疫一次。 狂犬病 3月龄初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 牛结节性皮肤病 2月龄初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
DB1302-T?263-2023 动物主要疫病免疫技术规范 唐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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