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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240. 01 L 67 SF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行业标准 SF/T 0058—2019 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ivil administrative legal aid service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9 - 11 - 15 发布 2019-11-1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SF/T 00582019 目 次 前 II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服务原则. 服务类型. 5 法律咨询.. 6 诉讼案件代理。 8 非诉讼案件代理.. .10 服务质量控制 9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立案和结案文书归档材料 .15 参 考 文 献..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SF/T0058—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司法部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汉生、宋洪流、孙春英、李雪莲、奚军庆、胡琦。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I SF/T 0058—2019 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服务原则、服务类型以及法律咨询、诉讼案件代理、非诉讼案件代理 和服务质量控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司法部令第124号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司发通(2013)34号法律援助文书格式 司办通(2017)129号12348中国法网网上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 civil administrative legal aid 由司法行政机关确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承办人员,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民事和 行政案件代理等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 3. 2 法律援助机构 legal aid agency 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安排承办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 [SF/T0024—2017,定义3.2] 3. 3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承办机构civiladministrativelegalaidagency 承办机构agency 依法承办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社会组 织。 3. 4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承办人员civiladministrativelegalaidpersonnel 1 SF/T0058—2019 承办人员personnel 依法承办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他社会组织工 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等。 3. 5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受援人personreceiving civiladministrativelegal aid 受援人personreceivinglegalaid 人员,以及免于审查获得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 4服务原则 4.1公正 应根据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公平公正地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获得民事、行政法律援助 服务。 4.2依法 法律援助机构应依法受理及审查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承办人员、提供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 务。 提供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的承办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符合法定程序,维护法 律正确实施。 4.3统 公民申请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应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和监督。 4.4效率 法律援助机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规定要求。 承办人员应根据案情及受援人需求,及时通过咨询、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服务方式提供服务,有效维 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5服务类型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类型应包括: a)法律咨询服务; 诉讼案件代理服务; b) c) 非诉讼案件代理服务。 6法律咨询 6.1角色划分 法律咨询服务涉及的角色包括: a)受援人; 2 SF/T0058—2019 b)法律援助机构; c)承办人员。 6.2受援人 受援人咨询时应提供真实的必要个人信息,可通过来访、电话、信函和网络等咨询方式提出民事行政法律 援助咨询。 6.3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应向社会公示提出民事行政法律咨询的途径和方式,在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公共法律 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法律服务网以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安排专人解答咨询 6.4承办人员 6.4.1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如下: a)解答咨询前: 1)对于信函方式咨询,应先对收到的书面咨询事项进行审查,区分不同情况,在7个工作日 内作出处理决定; 2) 对于来访、电话或网络方式咨询,应登记受援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倾听受援人陈述, 问清事实经过和受援人的诉求。如受援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应在咨询记录上载明。 b)解答咨询时: 1)若咨询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指导其申请法律援 助; 2) 若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为受援人提出法律建议; 3)若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援助无关的,告知受援人应咨询的部门或渠道。 c) 咨询结束后,应做好主要咨询信息记录工作。条件允许的地区,可采取电子化手段记录咨询活动; (p 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难以当时答复的,可约期办理; e) 对于案件咨询,应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指导其申请法律援助;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不属于本机构受理的,应指导其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f)若受援人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视情提供上门服务。 6.4.2解答信函方式咨询 承办人员解答信函方式咨询时,除符合6.4.1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咨询事项较为简单的,直接书面回复或电话联系受援人,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解答法律问题; b) 咨询事项较为复杂的,书面回复或电话联系受援人,建议其携带相关材料就近到当地法律援助 6.4.3解答网络方式咨询 承办人员解答网络方式咨询时,除符合6.4.1要求外,还应按司办通(2017)129号规定符合以下要 求: a)对于留言咨询问题,应在24h内进行解答;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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