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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20 SN CCSC 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1589.72021 代替SN/T1589.7—2013 进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 第7部分:空气净化器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 for import - Part 7: Air cleaners 2021-06-18发布 202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 SN/T1589.7—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SN/T1589《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共分为19部分,本文件是SN/T1589《进出 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的第7部分。其结构为: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真空吸尘器和吸水式清洁器; 第3部分:水式电热水器; 第4部分:辐射式电暖器; 第5部分:加湿器; 第6部分:缝纫机; 第7部分:空气净化器; 第8部分:按摩器具; 第9部分:废弃食物处理器; 第10部分:电动擦鞋器; 第11部分:储热式电热暖手器; 第12部分:远红外加热产品; 第13部分:空调器; 第14部分:冷热饮水机; 出版文本为准 第15部分:电动机-压缩机; 第16部分:电磁灶; 第17部分:液体加热器具; 第18部分:即热式热水器; 第19部分:家用太阳能热水器。 与SN/T1589.7—201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修订了范围中的安全、电磁兼容性、性能和环保要求、检验及结果判定; b)增加了“空气净化器”的定义; c)修订“其他要求”为“性能要求”, d)增加环保要求; e)增加了具体检验方式的选择相关内容; f)针对“环保、能效检测”修改为“性能检测”,增加“环保检测”; g)更改了抽样相关内容; h)更改了检验内容和要求。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 海关,深圳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南、鹿文军、黄理龙、林喆、周国亮、张超、屠黎娜、田丰。 SN/T1589.7—2021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 1589.7—2006 ; SN/T1589.7—2013。 1I SN/T1589.7—2021 进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 第7部分:空气净化器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口空气净化器产品的安全、电磁兼容性、性能和环保要求、检验及结果判定。 本文件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空气净化器,单相空气净化器额定电压不大于250V,其他空气 净化器额定电压不大于480V。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CB/T1002一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GB/T2099.1一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4343.1一2018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第1部分:发射 GB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4706.45—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45部分: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GB17625.1—2012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188012015 空气净化器性能 GB21551.3—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GB/T 26125—2011 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 的测定 GB/T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28863—2012 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 GB36893一2018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SN/T0002.1一2012进出口机电商品检验规程编写的基本规定 3术语和定义 GB4343.1—2018、GB4706.1—2005、GB4706.45—2008、GB17625.1—2012、GB36893—2018 GB/T18801—2015、GB/T26125—2011、GB/T26572—2011、SN/T0002.1—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 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型式试验模式modeoftypetest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对定型产品进行型式试验的基础上,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批检 验,并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监管的合格评定活动。 1 SN/T1589.72021 3.2 抽样检验模式modeofsamplinginspection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口商品逐批或抽批实施抽样、检验和检查的合格评定活动。 3.3 符合性验证模式modeofcomplianceverification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检验单证和凭证、货物是否相符,必要时可进行抽查检验, 并实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 3.4 检验批inspectionlot 3.5 空气净化器aircleaners 对空气中的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微生物等一种或多种污染物具有一定去除能力的家用和类似 用途电器。 4总要求 4.1安全要求 版文本为 进口到我国的空气净化器产品的安全,应满足GB4706.1一2005和GB4706.45一2008的要求。 4.2电磁兼容性要求 进口到我国的空气净化器产品的电磁兼容性,应满足CB4343.1一2018和GB17625.1一2012的 要求。 4.3性能要求 进口到我国的空气净化器产品的能效,应满足GB36893一2018相关要求。 4.4环保要求 进口到我国的空气净化器产品的环保,应满足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息服务 5检验 5.1检验监管模式的选取 进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空气净化器的检验监管模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进口实际情况,选 取型式试验模式、抽样检验模式、符合性验证模式中的一种。 5.2检验方式 不同的检验监管模式下的检验方式为: -型式试验模式:定期型式试验+抽批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模式:抽批抽样检验; 2 SN/T1589.7—2021 -符合性验证模式:符合性验证+抽批抽样检验(必要时)。 5.3型式试验 5.3.1抽批和抽样 5.3.1.1抽批 根据海关总署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抽批。 5.3.1.2抽样 根据CB/T28863一2012的规定,每个抽样批只需抽取一个样本。 每个样本进行型式检验所需送检样品数量为4台,其中3台为检测样品,1台为备样。抽取的送 检样品和备份样品均应至少附有一个最小销售包装盒(箱)。 5.3.2检验内容和要求 5.3.2.1安全检测 根据空气净化器产品类别,按GB4706.45一2008进行全部适用项目检测。 5.3.2.2电磁兼容检测 按GB4343.1—2018和GB17625.1—2012进行全部适用项目检测。 5.3.2.3性能检测 按GB36893—2018、GB/T18801—2015进行全部适用项目检测。 5.3.2.4环保检测 按GB/T26572—2011、GB/T26125—2011进行全部适用项目检测。 5.3.3结果判定 所有型式试验顶目均合格,则判型式试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当产品的结构、关键元器件及材料发生变更时,或所使用标准更新时,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5.3.4不合格处置 判为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技术处理后允许重新提交检验一次。 息服务平 5.4抽样检验 5.4.1抽样 组批原则:以同品牌同型号的空气净化器为一个抽样批。 根据GB/T28863一2012的规定,每个抽样批只需抽取一个样本。 对于非型式检验(部分项目检验)的样本,抽样数量为4台,其中3台为检测样品,1台为备样。 抽取的送检样品和备份样品均应至少附有一个最小销售包装盒(箱)。 5.4.2检验内容和要求 抽样检验的项目、内容及方法见表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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