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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9.020 SN CCS K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1795.42021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规程 第4部分:需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 产品检验要求 Rules for inspection of used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products for import - Part 4 :Inspection requirements for products that should be field inspected lot-by-lot 2021-06-18发布 202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 SN/T1795.4—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SN/T1795—2021《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规程》的第4部分,SN/T1795—2021已经发布 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装运前检验; 一第3部分:液压挖掘机; 第4部分:需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要求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负责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 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姜华、张震坤、李浩、黄国强、余卓、唐念恩、梁建斌、陈少伟、丁寿滨、颜伟民 1 SN/T1795.4—2021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规程 第4部分:需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 产品检验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国家充许进口的旧机电需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产品的检验总要求、检验方式和结果 判定。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列人《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 题的公告》(2015年第76号)《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录A)中商品名称或商品 编码所涵盖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不包含办公用途)及原生产厂售后服务维修进口 机电产品,也不适用于入境维修/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本文件。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 GB4706.1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制冷器具、冰淇淋机和制冰机的特殊要求 GB4706.1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 4706.2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微波炉,包括组合型微波炉的特殊要求 GB4706.3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 GB 4943.1 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8898 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 GB 12021.2 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2021.3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电饭锅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12021.6 服务平台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2021.7 GB19576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577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1454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21455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的能效等级 GB 21520 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1521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24849 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24850 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26572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1 SN/T 1795.4—2021 GB26920.1商用制冷器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第1部分:远置冷凝机组冷藏陈列柜 GB28380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29540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29541 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30721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SN/T0002.1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规程编写的基本规定 3术语和定义 SN/T0002.1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申报批application lot for inspection 申请检查或检验的批。 3.2 检验批inspection lot 提交检查或检验的批。 为准 3.3 逐批检验lot-by-lotinspection 对进口商品检验批实施100%检查、检验的合格评定活动。 3.4 口岸查验 port inspection 进口旧机电产品口岸查验是指人境口岸海关为确定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申报的单证及内容是否 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真实质量安全情况相符,依法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在人境口岸进行的现场检查。 3.5 目的地检验 destination inspection 进口旧机电产品目的地检验是指由入境口岸海关实施一致性核查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的 检验。 业标准 4总要求 附录A涉及的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应满足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技术规范的 强制性要求和海关总署制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关的检验规范及技术及本部分的要求。 对零部件用途的旧机电产品,应结合其应用的最终产品作为检验对象实施检验。 受理报关时,应要求申请人针对不同的类别和情况,除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电气参数、数/质量、产地、制造年份、耗材使用量(如复印 机、打印机)等详细清单: 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须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规定; 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须获得我国相关部门的备案 证明; 涉及通讯产品的,须获得我国相关部门的入网许可证明。 纳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应当符合我国《电器电子产品有 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 2 SN/T 1795.4—2021 5检验 5.1检验环节 检验环节分为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 5.2口岸查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口岸海关应当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受理报关单证要求对收货人所持 的凭证进行审核。 口岸海关对旧机电产品实施口岸查验,并现场逐批对旧机电产品进行一致性核查。查验内容至少 应包括: 一核查产品是否存在外观及包装的缺陷或残损; 核查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电气参数、数/重量、产地、制造年份、耗材使用量等货物的实际状 况是否与报关资料相符; 一核查每个产品包装内是否随附相应的中文说明书; 一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产品,核查其认证的相关信息; 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核查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 明显部位是否标注统一的现行有效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口岸查验情况应根据对应的标准要求填写《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口岸查验工作 记录单》,参考见附录B。 5.3目的地检验 5.3.1总则 代出版 口岸海关应按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关的检验规范及技术要求(附录C)实施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安全、 卫生、环保要求(含能源效率)等项目。 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用途实施抽查,重点核查特殊贸易方式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 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 5.3.2抽/采样 海关人员应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的不同种类和检验要求抽样。所抽取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以确保 能客观有效地反映整批货物的实际情况。 抽样操作规则:同一检验批的抽样数量不得少于3台,少于3台(含3台)的全数抽样。 待抽货物必须存放于口岸监管仓库。 待抽样完成后收货人有特殊要求的,可向海关提出货物存放地点调离口岸监管仓申请,可参考附录 D,存放地点必须为进口口岸海关辖区内并经其认可的场所。在上述货物检测完成之前,货物不得搬离 存储地点。 5.3.3安全项目检验 安全项目检验包括: 检查产品表面缺陷、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检查产品在静止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 一检验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以及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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