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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1657.13—2014 代替SN/T1061.2—2002 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 第13部位:可移式带锯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for import and export- Part 13:Transportable band saw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4-01-13发布 2014-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1657.13—2014 前言 SN/T1657《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共分为13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电链锯; 第3部分:手持式电刨; 第4部分:分离与计数; 第5部分:手持式电动木铣与手持式电动修边机; 第6部分:高压清洗机; 第7部分:型材切割机; 第8部分:石材切割机; 第9部分:圆锯; 第10部分:电锤; 第11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 第12部分:可移式圆锯; 一 第13部分:可移式带锯。 本部分为SN/T1657的第1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SN/T1061.2一2002《进出口可移式电动工具带锯检验规程》。 本部分与SN/T1061.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第2章中引用了最新版本的标准,增加了有关电磁兼容的标准。 第4章中增加了“电磁兼容”、“环保、能效、性能”的要求。 考虑到目前检验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最新版本的标准,对检验内容、要求和检验方法进行了 修改。 总服务平台 考虑到目前检验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最新版本的标准,对检验内容、要求和检验方法进行了 修改。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陆全龙、殷勤、唐又红、冷宇、朱建明、葛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 1061.2—2002。 1 SN/T 1657.13—2014 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 第13部位:可移式带锯 1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锯条长度不超过2500mm、带轮直径不大于315mm的可移式带锯的进出口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4343.1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1部分:发射 GB13960.1一2008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13960.6一1996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带锯的专用要求 GB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人电流≤16A) SN/T0002.1进出口机电商品检验规程编写的基本规定 3术语和定义 GB13960.1、GB13960.6和SN/T00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抽样检验模式modeof samplinginspection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口商品逐批或抽批实施抽样、检验和核查的合格判定活动。 3.2 型式试验模式modeoftypetest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按现场检验规定对产品进行抽批检验,并对企业的质 量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的合格判定活动。 3.3 符合性验证模式modeof complianceverification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检验单证和凭证、货物是否相符,必要时可进行抽查检验,并实 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 3.4 检验批inspectionlot 为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的同一规格、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简称批。 1 SN/T 1657.13—2014 4 总要求 4.1安全要求 带锯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13960.1一2008和GB13960.6一1996的规定,适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 (地区)的差异。 4.2电磁兼容性要求 带锯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应符合GB4343.1和GB17625.1的规定,适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地区) 的差异。 4.3其他要求 适用时,还应符合使用国家(地区)有关技术法规对工具的环保、能效、性能等的规定。 5检验 5.1检验监管模式的选取 进出口带锯的检验监管模式,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视具体情况选取抽样检验模式、型式试验模式、 符合性验证模式中的一种。 5.2检验方式 不同的检验监管模式下的检验方式为: 抽样检验模式:抽批抽样检验; 一型式试验模式:定期型式试验和抽批开箱检验; 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一符合性验证模式:证单查验和抽批开箱检验 5.3型式试验 5.3.1 应进行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当设计、工艺或材料变更可能影响其性能时; d)监管部门提出进行试验时。 5.3.2抽样 从定型产品中随机抽取3台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 5.3.3检验内容 按照GB13960.1—2008、GB13960.6—1996、GB4343.1、GB17625.1标准进行检测。 5.3.4结果判定 如所有检测均合格,则判型式试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2 SN/T 1657.13—2014 5.3.5不合格的处置 判为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允许经技术处理消除不合格原因后,重新提交型式试验 5.4抽样检验和开箱检验 5.4.1抽样 抽样检验和开箱检验的抽样分别按GB/T2828.1一2003规定的特殊检验水平S-3和S-1抽样方案 执行。如选取的样本量大于批量时,对该检验批进行全数检验。具体见表1。 表1样本量 检查水平 批量 s-1 1~500 3 8 501~1200 5 13 1201~3200 5 13 3201~35000 5 20 >35000 8 32 5.4.2 检验内容 抽样检验的项目、内容和方法要求详见表2。 表2 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 抽样 开箱 序号 项目 检验或检查内容 检验方法 检验 检验 产品主体上应标有GB13960.1-2008中8.1和GB13960.6 V 1996中7.1规定的内容 采用符号应符合GB13960.1—2008中8.6和GB13960.6 V V 1996中7.6的规定 视检 标志及说明 操作、启停、调节标志应符合GB13960.1-2008中8.8、 V V 8.10、8.11的规定 说明书应符合GB13960.1—2008中8.12和GB13960.6 V 1996中7.13的规定 所有标志或标牌应易于辨认和耐久 GB 13960.1-2008 中 8.13 V GB13960.1—2008中 防触电保护 应有防止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2 第9章 1.06倍额定电压下,电源任何一极至易触及的金属零件 GB13960.1—2008 3 泄漏电流 和金属箔漏电流不应超过:I类工具为0.75mA,Ⅱ类工具 中附录 C 为0.25mA,Ⅲ类工具为0.5mA 绝缘经受实际正弦波、频率为50或者60Hz的电压,历 时1min,不应发生闪络或击穿。试验电压分别为: 额定电压和工作电压≤480V的,基本绝缘:1250V:附 GB13960.1—2008 电气强度 加绝缘:2500V;加强绝缘:3750V:工作电压>480V的, 中附录D 基本绝缘:2.0U+1000V:附加绝缘:2500V:加强绝缘: 2.0U+3500V 3 SN/T 1657.13—2014 表2(续) 抽样 开箱 序号 项目 检验或检查内容 检验方法 检验 检验 在正常使用中可能被触及的零件不应有锐棱、毛刺、飞 边等 带锯应有设计合理的锯条上部活动防护罩 输人功率在750W以上的工具,应有一个装置,防止在 5 机械危险 更换锯条时带锯运行,该装置应不可能在无意识间被操 视检或手动检验 作:应不妨碍工件的运动,在加工时应不影响视线,应与锯 条的上部活动护罩连接,并与锯条护罩同时调整 从关机开始带锯锯条应在10s内停下来 运动部件应有必要的防护 应设有一个平行导向装置,平行导向装置应不能被直接 视检 V V 提离工作台 6 稳定性 沿进给方向,在锯台前沿施加一个300N的推力,带锯 应不会颠覆 手动检验 施加100N的推力,带锯应不会移动 开关、各操作钮应设置的不大可能发生意外动作,开关 动作可靠,功能齐全,自锁脱开灵敏可靠 视检 电源开关不能装在软电缆或软线上 V V 开关 7 电源开关或控制器的操动,不应受工作台调整或工件的 影响,接触该开关或控制器,也不受工作台调整或工件的 V 手动检验 限制 电压在失电恢复以后,带锯不应自动启动 插头型式应符合使用国(地区)的规定 V V 电源线应无破损 V I类工具的电源线中应具有绿/黄组合色芯线的接地线 V 插头与 8 视检 电源线 电源线的线型应符合GB13960.1—2008中24.4的规定 电源线的标称截面积应符合GB13960.1—2008中24.5 的规定 I类工具接地端子或接地插脚与那些在绝缘万一损伤 时可能带电的易触及金属零件,应可靠接地,接地端子夹 视检 紧装置应可靠锁定 9 接地装置 GB13960.12008 接地电阻不得大于0.12 V 中26.5 核对型号、规格、商标、结构及关键元器件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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