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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9.020 SN CCS K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1795.2—2021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规程 第2部分:装运前检验 Rules for inspection of used mechan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for import - Part 2:Pre-shipment inspection 2021-06-18发布 202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 SN/T 1795.2—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SN/T1795—2021《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规程》的第2部分。SN/T1795—2021已经发 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一第2部分:装运前检验; 一第3部分:液压挖掘机; 第4部分:需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要求。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邵翊、毛立、陆振中、许超。 SN/T 1795.2—2021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规程 装运前检验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SN/T1795.1—201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SN/T1795.1一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旧机电产品 used mechan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a) 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b)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c) 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新旧部件混装的; 业标准信 e) 经过翻新的。 4总要求 4.1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应符合附录A所列部门规章的要求 4.2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SN/T1795.12014中第4章的要求。 5一致性核查 5.1装运前检验环节,应进行旧机电产品的一致性核查,核对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制造商、制造日期 及年限、产地等信息是否与企业申报装运前检验的信息,以及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相符 5.2装运前检验应核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包括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 1 SN/T 1795.2—2021 6安全、卫生、环保检验 6.1旧机电产品的标志和信息应符合SN/T1795.1—2014中表A.1第1项所列标准的要求。 6.2旧机电产品的机械安全应符合SN/T1795.1一2014中表A.1第2项所列标准的要求。 6.3旧机电产品的电气安全应符合SN/T1795.1一2014中表A.1第3项所列标准的要求。 6.4旧机电产品内应无泥土、污垢残留。 6.5旧机电产品内不应存在固体废弃物。 6.6旧机电产品的噪声、废液、废气、粉尘排放值应符合SN/T1795.12014中表A.1第4项所列标 准的要求,或验证原使用地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噪声、废液、废气、粉尘排放检测报告。 7检验处置 7.1装运前检验人员应当根据检验结果,对旧机电产品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状况和存在的问 题做出初步评价,拟制《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忘录》(以下简称《检验备忘录》)并与申请人授权 代表共同签署。 7.2核查或检验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旧机电产品,应按照以下要求处置: a)对核查中发现与申报内容不符的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 或其他处理; b) 对检验中发现与检验技术依据不符、申请人已提出技术措施的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 应当审定其技术措施是否可行或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按照技术措施处理后的旧 机电产品符本标准的要求; 对检验中发现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建议不输人中国; c) (P 对检验中发现与检验技术依据不符、申请人采取技术措施无法消除的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 验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得输人中国。 8结果出具 8.1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完成装运前检验工作后,根据检验情况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 (以下简称《检验证书》)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并符合以下要求: 检验依据准确、检验情况明晰、检验结果真实; a) b)不 有统一、可追溯的编号; c) 《检验报告》应当包含检验依据、检验对象、现场检验情况、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授权签字人签名等; d) 对《检验报告》中结论及处理意见为不建议装运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出具《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检验报告》文字应当为中外文对照并以中文为准;一 e) 检验证书应当有明确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由签发机构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情况确定,一般为 半年或一年; g)工程机械的检验报告除满足上述要素外,还应当逐台列明名称、HS编码、规格型号、产地、发 动机号/车架号、制造日期(以年为单位)运行时间(以小时为单位)、检测报告、维修记录、使用 说明书核查情况等内容。 8.2《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应当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备案的报告证书授权签字人签署 8.3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完成装运前检验工作后,将《检验证书》一副本、《检验报告》一副本连同现 场检验原始记录、《检验备忘录》等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 2 SN/T1795.2—2021 附录A (规范性)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中须执行的部门规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公布,根据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7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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