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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7.020 SN CCS A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3023.2—2021 代替SN/T3023.2—2012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第2部分:水尺计重 Rules for the weight survey on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 Part 2:Draft survey 2021-06-18发布 202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 SN/T 3023.2—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SN/T3023《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的第2部分。SN/T3023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2部分:水尺计重; 第3部分:船舶的液位自动测量。 本文件代替SN/T3023.2一2012《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第2部分:水尺计重》,除编辑性修改 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原标准中的4.3“水尺计重鉴定人”的全部内容; 将原标准中分别计算货物装、卸重量的公式(33)、(34)合并成一个公式(18); 将原标准第9章“各项数据测算准确度”修改成第10章“测算数据的修约间隔”; 增加了水尺计重时船舶横倾角不得超过0.5°的要求;? 将原标准7.2.2.5、7.2.2.6、7.4.2等不常用公式的内容重新排序、删减后放人附录B中; 增加了货舱作为压载水舱时的前提要求; 增加了检验现场保留电子记录的可选性要求等; 删除原标准中非公制单位对应的内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文忠、吴苏宁、史晓峰、唐枫、王若冲、王行正、汤宏兵、王国庆。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SN/T0187—93; -SN/T 3023.2—2012; 一一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1 SN/T 3023.2—2021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第2部分:水尺计重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尺计重的要求、程序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船舶装载大宗进出口商品的重量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尺计重draft survey 文本为准 依据“阿基米德定律”,对承运船舶装载或卸载前、后的吃水进行观测,并依据船舶的相关图表,经必 要的校正,查算船舶排水量,结合船舶压载水,淡水,燃油、船用物料及非货物的重量测算,以确定装载或 卸载货物重量的一种计重方法。 3.2 水尺(吃水)draft,draught 以船中平板龙骨或船舶龙骨底缘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计量基准线)为零点,自下而上对称地标明 在、舰、肿两航,以数字表示船舶的吃水深度的标记,它表示水线面到船舶龙骨下缘的垂直距离。 注:对于有原始纵倾的船舶(即倾斜龙骨船舶),则以船中倾斜龙骨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作为计量基准点。、触、 舰水尺以基准线与、肿、眠垂线的交点作为计量基准点。 3.3 排水量displacement 承运船舶所排开水的重量。其数值上等于船舶所排开水的体积与其密度的乘积, 3.4 载重量deadweight 指船舶满载时装载货物及非货物的重量,即夏季载重线处船舶的排水量(通常以标准海水密度 1.025g/cm²计算)扣除轻船排水量后的重量。 3.5 垂线 foreperpendicular 在船舶纵向中央剖面上通过夏季载重线同船舶崩柱前缘的交点所作的垂直于夏季载重线的直线。 3.6 垂线aftperpendicular 在船舶纵向中央剖面上通过夏季载重线同船舶柱后缘的交点所作的垂直于夏季载重线的直线。 注:一般情况下,舵杆的中心线为舰垂线。 1 SN/T 3023.2—2021 3.7 垂线间长LBplengthbetweenperpendiculars 船舶纵向通过夏季载重线位于船、垂线间的水平距离。 3.8 总长 Lolength over all 船舶纵向、舰两个端点间的最大水平距离。 3.9 干航 freeboard 船中处自甲板边缘的上缘(甲板线上缘)向下量至相关载重线上缘的垂直距离。 3.10 拱、陷hogging,sagging 拱是指船体中部上拱,即触平均吃水小于舰平均吃水。 陷是指船体中部下陷,即肿平均吃水大于平均吃水。 3.11 light ship 空船重量 品,但不包括淡水、压载水和燃油等重量。 3.12 船舶常数 ship'sconstant 船舶在出厂(下坞)时核定轻载排水量后所增加的装置备品等的重量。其核算方法可将船舶空载 状态时的实际排水量扣除空船重量以及所有已知重量(如淡水、压载水、燃油及其他非货物重量)后的重 量,亦称定量备料重量。 3.13 吃水差trim 舰吃水(A)减去吃水(F)的差值。吃水差用符号“T”表示。 注:当船舶崩、吃水相等时.称为平吃水;当吃水大于吃水时,称为纵倾;当吃水大于舰吃水时,称为纵 倾,俗称拱头。 3.14 漂心centeroffloatation 漂心指船舶水线面面积的几何中心。 注:船舶水线面面积系指船舶吃水线围成的面的面积。 3.15 呆存量 remains 指水舱或燃油舱中无法完全排空的部分剩余物的体积或重量。 3.16 载重线loadlinemarks 自载重线圈中心向船方向的540mm处刻绘有一条垂直线段,与此垂直线段成直角的一组水平 线段(长230mm、宽25mm)。各线段的上缘分别代表船舶在不同区域和季节期所允许的最大吃水限 定线及最小干航。包括:夏季载重线、热带载重线、冬季载重线及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夏季淡水载重 线等。 3.17 龙骨keel 船舶船体最底部的纵向板材构件,又称船脊骨。 2 SN/T 3023.2—2021 3.18 基线base line 在龙骨上缘与夏季满载水线平行的直线。 3.19 明水freewater 指从货物中游离出来的或是其他原因导致的存在于承载散装货物货舱之中可观察到的水。 注:明水常见于承载进口铁矿、煤炭等大宗散货的货舱中可观察到的游离水, 相对误差 4 如果船舶制表的相对误差在0.1%之内,其水尺计重的相对误差可达到0.5%之内。 5水尺计重的基本要求 5.1船舶 5.1.1 船舶基本状况良好并处于完全自由漂浮状态。 5.1.2船舶的水尺标记、甲板线、载重线标记应清晰、规范。 本为准 5.1.3船舶纵倾不应超过压水舱图表中纵倾修正值的最大范围。 5.1.4实施水尺计重时,船舶横倾角应不大于0.5° 5.1.5观测船舶吃水和测量水、油时,应确认船方已停止调舱、平舱、泵水或加油;船舶缆绳不应系得过 紧,也不应使用和移动船舶吊杆。 5.1.6压载水舱、淡水舱及燃油舱等应保证具备测量条件。 5.1.7 水尺计重时,如船舶货舱不具备测量、修正等条件,则不应装人压载水,已装的应提前排空。 5.2 水尺计重依据的图表与资料 5.2.1种类 5.2.1.1 可供、肿、舰水尺纵倾校正计算的有关图表。 5.2.1.2 排水量或载重量表。 5.2.1.3 静水力曲线图表或可供排水量纵倾校正计算的有关图表。 5.2.1.4 水、油舱容量表及水、油舱纵倾校正表,或可供纵倾校正计算的有关图表。 5.2.1.5 船舶规范资料、装港水尺计重报告及以往航次的常数记录。 5.2.1.6 载重线证书等。 5.2.2 要求 5.2.2.1 上述图表应为依据完工图制作的,且经船舶检验部门审定合格的本船正规、有效的图表。 5.2.2.2 不具备有关纵倾校正图表的船舶,船舶的吃水差应调整至不大于0.3m。 5.3风浪 5.3.1 观测船舶吃水时,船舶吃水处浪高应不大于0.5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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